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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尔古纳法院一起房产纠纷闹得鸡飞狗跳不得安宁?

时间:2018-11-11 19:53 点击:

                   张茂松和儿子张光亮居住的房子

                            张永录和妻子李学芳生前居住的房子

                           邻居(第3方)张恩莆为张茂松亲笔写的《证明》

本站讯 2017年11月以来,我们多次接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民的来信,强烈反映:“额尔古纳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断章取义、扭曲事实依据,肆意司法、武断判案,使一件原本程序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办成民愤极大、影响极坏,闹得当地鸡飞狗跳,百姓不得安宁、社会不得安宁。”

近期,我们派出记者本着“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的工作原则,进入实地调查。

历史的见证

在调查中,街坊四邻向记者证实:张永录和妻子李学芳,生养四儿一女,两人一直和长子张茂松居住在一起。张永录于1997年4月27日去世,丈夫去世后,妻子李学芳就与长子张茂松、孙子张光亮一起生活。生活起居的琐事,一直由长子张茂松和孙子张光亮服侍。

张永录生前名下有两栋房宅,《房权证》分别是6947号(45平方米)和0814号(64平方米)。丈夫去世后,妻子李学芳认为自己已年迈多病,应该先安排好,早日了却自己的心事。也就是她经常与邻居唠叨的:“大儿子和孙子光亮,在翻盖这两栋房宅时出钱、又出了力。平时的日常生活都由老大和孙子光亮侍候,特别是光亮为了我都耽误了他的婚姻。趁我现在活着,赶紧把房子传给长子和孙子光亮,这样我也就心安理得了。”

2001年3月30日,李学芳为长子张茂松出具了《更名申请》,让其将两栋房宅到房产局更名到长子张茂松名下。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审核根据相关的法律和管理规定,依法为张茂松登记办理了《房权证》。

2010年9月,张茂松将《房权证》0814号(64平方米)的房宅出售给了张光亮。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审核根据相关的法律和管理规定,依法为张光亮登记办理了《房权证》。

至1997年4月27日张永录去世到2001年3月30日,李学芳为长子张茂松出具了《更名申请》;从2003年10月24日李学芳去世到2010年9月,张茂松将《房权证》为0814号(64平方米)的房宅出售给了张光亮;最后,到2012年3月7日四原告诉讼前,这期间共15年以上的空间,亲情间没有纠纷。

为什么没有纠纷呢?邻居们纷纷站出来气愤地说:“那是因为之前付出者没事,当然不劳者就必须安稳。再说,以前我们这里没有被开发征收,每年那两栋房子的维修得需要往里搭钱。这两年被征收了,不但给补偿款还给回迁房,只赚钱不搭钱了。没有好心眼的东西,肯定得来争。”

扭曲的判决

2012年3月7日,张茂松被一奶同胞的大弟弟张茂林、二弟弟张茂有、三弟弟张茂才、妹妹张茂兰以“采取欺骗手段,侵吞父母财产,剥夺继承权”为由诉讼到当地法院。

额尔古纳市法院对此案,相继在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2月13日、2013年4月18日做出4次《行政裁定书》。

人民法院是依照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全心全意为人民主持公平、公道的。可是额尔古纳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断章取义、偏离事实依据,肆意司法、武断判案,使一件原本程序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办成一波四折、民愤极大、影响极坏的纠纷案。

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张茂松提供的证据,不是有“异议”、就是“不真实”。但是,原告却一直没有提出相反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他们的主张是名正言顺的。

通过邻居和见证人异口同声的证明,4名原告无法找到真实、确凿的证据。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过父母住房的修缮,更没有善养服侍过父母。

1、原告对李学芳为长子张茂松出具的《更名申请》真实性不认可。可以说,他们不认可,不等于不是事实的存在。因为,原告

依然没有提供出相反、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而张茂松的邻居(第3方)张恩莆,真实地为张茂松亲笔写出《证明》,清楚地还原了当时的历史。

2、李学芳和张茂松这娘俩都没有文化,对于遗产的继承和赠与,从知识和思想上,娘俩都没有这个法律概念。李学芳的做法只是想了却她和已故丈夫多年的心愿,仅此而已。法院司法应该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人性化”司法,这是无可厚非的。为什么不?

3、《行政诉讼法》第5章、证据,第33条、证据包括(1)证书、(5)证人证言。

可是,额尔古纳市法院对张茂松、张光亮所提供的能充分证明历史事实的4人/份证言虽然确认,但实际没有采信。

这些证人的证言,都是“知情人”和“修房当事人”的亲身经历与见证,都有资格和权利证明,事实的本来面目。

5、《继承法》第2章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在这里,非常鲜明地表述了:是否是“继承”和“赠与”,对普通的百姓而言,无需再去“咬文嚼字”的争讲了。

就在此案关键环节上,额尔古纳市法院断章取义,只用了《继承法》第2章,第10条:“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却刻意将第13条的法律依据规避,为其进行肆意司法、武断判案,开通了即方便又安全的自由判案之门。

百姓的呼声

记者调查中,当时参加为张永录修缮房子的务工人员、材料供应商、取土拉沙的搬运人员、周边的邻居都纷纷站出来,踊跃为张茂松和张光亮父子作证。

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这房子,于情于理都应该是他们爷俩的。当年修房时,张罗拿钱、出力的人我们只能看见他爷俩;俩位老人活着时,就见他们爷俩早晚前后地伺候,好像俩位老人就生养了张茂松这一个儿子似的。

特别张光亮非常孝敬,为了伺候他的爷爷和奶奶,都耽误了结婚。一位李姓大妈十分认真地说:“当时我们家就看好了光亮这孩子德行好,若不是看他家老人多、负担重,就把二姑娘给他了。”

按长理,他们姊妹4人真不该争抢这点东西,都是公职人员,很有钱。他们没为自己的父母做啥,为了一点小利,竟弃亲情而不顾,将哥哥和侄儿告上法庭,这等于“劳者春播、夏种、贼人秋天抢收,”实在太缺德,让人看不起。

邻居还说:电视里天天讲,“法院是依法为人民群众主张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怎么没看见咱们这的法院为弱势群体的百姓说句公道话?张茂松和张光亮父子的官司,为什么折腾这么多年没结果。知情人都明白:不就是没人、没钱吗?他们呼吁:请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还给当地百姓一片蓝天!(记者郑掷 张有彭)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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