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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榆县向海乡春江水产养殖场补偿未谈面临拆迁

时间:2017-07-10 11:53 点击:

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向海水库下岗职工王景春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当地有关部门在未与其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对其经营的“通榆县向海乡春江水产养殖场”实施拆迁,这势必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多年辛勤劳作的成果将付之东流。

在提供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向海水库职工王景春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2年,我与向海水库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向海保护区核心区域的眼睛泡子),并于同年与原承包人余某签订合同,买下泡子北面的五间土房、一个羊圈以及132只羊。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或滩涂使用证》、《水产养殖证书》等合法经营证书,并在2017年成立通榆县向海乡春江水产养殖场,与媳妹、岳父岳母三家二十口人共同努力经营。我的岳父岳母在村里没有房舍,三代人都居住在这,是赖以生存的地方。

为了更好的经营水产养殖,我们在前期投入资金约260万元。到2016年末,养殖场收入逐步稳定,年均收入70万元。现在葡萄树200棵,苹果树20棵,李子树20棵,羊300只,另有猪舍、鸭舍。

2017年向海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生态移民,将我家水产养殖的房子、泡子纳入移民范围,对房子的价格评估为19.5767万元,但并没有对泡子提出相应的占地赔偿说明。窝棚是进行水产养殖的,如果将其拆除,水产工作就没办法正常进行,年迈父母更是没了生活的地方。岳父岳母年事已高,收到消息岳父突发脑梗,一直卧病在家,只剩岳母一人苦苦支撑。

2017年7月3日,我家收到向海保护区派人送来的通榆县住建局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却出现了多处错误:1、当事人是我媳弟名字(牛某军)。住建局连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2、告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为我的窝棚属于违法建筑。我的窝棚是1973年盖的(原承包人余某以及向海水库可证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法不溯及过往),因此我认为此法并不适用于我的窝棚;3、告知书中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即无效文件。既然是无效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送到我家又是什么意图?

我是一个农民,对于法律法规了解的十分有限,但占地拆迁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先和我进行协商,了解情况后再采取相应措施?既然已经估价要给予补偿,为何又出尔反尔?对于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我十分不解。我想,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文件上没有盖公章,一旦我们提起诉讼,两个部门就可以相互推脱,说不是向海保护区,也不是住建局所发文件,到时我也没有任何办法。

“通榆县是个国家贫困县,我们三家三代20多口人一直努力劳作,用自己的汗水获得我们应得的利益。我并不想做拆迁暴富的梦,也没有做任何为难政府的过激行为,没有上诉,也没有告状,只是希望得到合理的补偿。”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向海水库下岗职工王景春说,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王景春)

原文链接:http://www.zgmsbb.com/a/qiyedongtai/20170709/88727.html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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