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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无据的查封裁定——河南商丘跨省诉讼保全案法律专家论证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8-04-02 21: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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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道置业公司卷入一场意外的债务纠纷,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以诉讼保全之名查封了上亿元资产。2018年3月26日下午,河南商丘跨省诉讼保全案法律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办。

本次法律专家论证会邀请到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湛中乐教授;中国法学专家、资深律师、曾经供职于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民主建国会首都经贸大学支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学术顾问,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工作特邀顾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高级学术顾问皮艺军教授;资深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红兵律师。

另外,北京市中卓律师事务所主任湛中卓律师、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文律师等法律人士也出席论证会并发言,资深媒体人,陈默记者做精彩发言。到会的媒体有三十多家见证了本次论证会。

烟台万道置业公司法人李乐林董事长首先做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介绍。

据悉,本案是原告李金峰、张进彪诉被告苏罡、李乐林、烟台春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万道置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苏罡等向其偿还借款2000多万元及利息。对此,原告和苏罡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有银行凭证、多份协议和一份录音证据等。对此,苏罡并不认可,他认为借款金额为785万元且已还款643万元,仅剩142万元未还。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苏罡认为不应偿还利息。

在诉状中原告提出是以烟台春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共同开发烟台市栖霞市“山水怡都”房地产借款,所以将李乐林和两家烟台公司也列为被告。苏罡提出借款都是他一人,且借款时间在2014年5至7月间,他与李乐林达成该房产项目合作意向的最早日期是2015年8月7日。他向原告借款与该房产项目无关,更与李乐林和两家烟台公司无任何关系。作为李乐林,他和苏罡的合作意向早已解除,而且他和两家烟台公司更是和原告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们根本没有还款义务。

2017年11月3日,梁园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法院以诉讼保全之名查封的烟台公司的总建筑面积22748.26平方米,土地总面积18960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10573.61万元整,加上未作市场评估的部分,共达约2亿元。而原告仅提供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29251号、第0129255号、第0129253号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其合同价值分别为127万元、132万元、140万元,总计399万元,不足400万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并且,这三套房产均在夏邑农村信用社办理了抵押手续,用于抵押贷款,但是抵押贷款时,这三套房产已经因其他民事纠纷被梁园区法院查封。

现在,本案还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然而因这场无妄的官司,无端牵扯被法院查封资产的烟台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房产项目被搁置,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烟台公司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法学专家湛中乐教授、张星水及皮艺军教授、庞红兵律师在会上发表法律意见与建议,与会嘉宾湛中卓律师,李树文律师以及媒体代表陈墨记者等也发表了专业意见。

专家们认为,法院对烟台公司的财产保全程序依法无据,存在诸多漏洞和违法之处,应对烟台公司资产予以解除查封。

湛中乐教授指出:针对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烟台公司应尽快启动国家司法赔偿程序,先向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如果对中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我希望通过这样可以对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予以纠正和解除。

张星水主任指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三个焦点问题:1、李乐林和烟台公司是否有还款义务。2、关于苏罡向原告借款的具体金额。3、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是否依法有据?现在我们可以看出,李乐林和烟台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关系,既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借款金额需要法院对原告李金峰、张进彪和被告苏罡的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查明审理确定。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解除对烟台公司的查封。张主任还从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联系到具体司法实务指出,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存在诸多疑点不应被法院采信。即使录音材料的存在,也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李乐林只言片语中的商讨只是出于道义上的帮助,更与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无任何关联。

皮艺军教授指出:本案民间借贷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借贷合同等重要证据,法院仅凭原告现有的材料将李乐林和烟台公司列为被告实为草率,更不能因此而查封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烟台公司资产。

庞红兵律师也指出:本案烟台公司和李乐林不应作为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基础的法律关系;李乐林的个人签约行为与烟台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借贷纠纷也没有法律关系;原告基于挂靠关系将烟台春竹公司列为被告不成立。

湛中卓律师与李树文律师也从法律层面,专业律师的角度对案件发表了一些看法。

媒体代表陈默记者从新闻舆论监督的角度对本案发表了意见。他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希望能通过法律专家的研讨论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使本案圆满解决,法院解除对烟台公司的查封。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caijing.nvwaxx.com/newsshow.asp?id=23054&big=5&small=0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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