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吉林省辉南县公民肖立春实名、多次强烈反映:辉南县法院,抗拒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4日的《执行裁定书》,不依法调查、取证,只听从杜峰的口头信息,便进行肆意执法、违法查封......
记者本着“实事求是”和“用事实说话”的工作原则,对百姓的来信依法进行调查了解。
百姓哭诉
肖立春向记者介绍:2015年7月,我出资57万元(贷款)购回一辆大客车,存放在靖宇客运站院内,因为无法上线运营而负债累累,便四处找人卖车还贷。几经周折找到一买主田志,并于7月9日签订了47万元降价出让的《车辆买卖合同》,同时收定金人民币15万元。
8月3日,买主田志等人按《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筹齐剩余车款32万元后,去靖宇客运站院内提车时,但见车辆被辉南县法院贴上四道封条。买主田志等人十分气愤地说:“你的车都他妈被法院查封了,还卖啥?这不是在明显地骗人吗?行了!咱们按《合同》说话,该咋办咋办。”
8月7日,我找到辉南县法院,杜院长说:“申请人杜峰向法院提出要求,所以我们按申请人的要求依法查封的。你要给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车架号、贷款证明等,才能证明车是你的。”
8月10日,我向法院提交了购车所有的合法材料,并且靖宇客运公司为我出具了《证明》,证实被查封的车确实是肖立春个人出资购买。同时,杜院长也亲自到贷款公司取证,证明所查封的车辆贷款人是我。事实证明了:确实是辉南县法院,查封错误。
真相大白后,8月17日杜院长亲自与买主田志相约说明情况,做了努力推进与我继续履行《合同》的工作。买主田志说:“已经错过了商机;出师不利”等,放弃了买车,并要求我按《合同》约定索赔损失(有语音证明)。
事实求证
有知情人对记者说:
1、存放在靖宇客运站院内的E57694(临牌)车是肖立春个人出
资购买,不是刘辉出资。
辉南县法院不去依法调查、不取证,而是单独听信杜峰的口头信息,便进行查封。这就是人情司法、违法查封。而且查封时,没有履行任何查封和解封的法律程序,只给刘辉下达一张《裁定书》,这就是违规任性执法。
2、杜峰与刘辉和刘元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早在2012年2月14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写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2)辉执字第3号案件,由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裁定书》,辉南县法院已被裁定无权利介入此案了。但该院抗拒中法《裁定》,继续进行人情司法、肆意执法,违法查封。
3、在肖立春不断地强烈要求下,辉南县法院杜院长让肖立春向法院提交《赔偿申请书》。
2017年10月9日,肖立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章,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第2、3款,向辉南县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书》。
辉南县法院违法查封了肖立春的车辆,造成肖立春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动进行实事求是地给予肖立春合理的赔偿。可是,该法院进行了无法律依据的狡辩和抵赖。
4、辉南县法院谎说:“3天不影响车辆买卖”。商场如战场,3分钟可以决定胜负。
肖立春与买受人从8月3日按《合同》约定,去存车地点交接车时发现车被查封。到8月10日,辉南县法院所说的“解封日”,实际时隔7天,辉南县法院却谎说是3天。即便是3天,买受人也错过了商机,而放弃买车。
再说,杜院长亲自与买主田志沟通,做努力推进与肖立春继续履行《合同》的工作都没起作用。肖立春怎么能有回天之力呢?而且,肖立春根本就没有收到解封的法律文书。
5、辉南法院杜院长找买受人田志做工作是8月17日下午16.30分,距离知道被查封已经是14天了。
田志说:“已经错过了商机;出师不利。”不是如辉南法院在《裁定书》中只说:“出师不利。”
辉南法院应该实事求是,不应该靠断章取义去狡辩和抵赖自己的错误。
6、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履行个人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是肖立春不可抗力的。
肖立春自知无力保证对方法院,不支持田志对他的诉讼请求。所以他只能求和解,得到真正少花许多钱的效果。
7、辉南法院说:“对方法院不能支持买受人田志请求。”但不知道辉南法院根据哪条法律,说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话?还有这种跨区域执法的权利吗?
法院在有效的法律文书上能说出无法律依据的梦话,这是在亵渎法律,在肆无忌惮的解脱。
人民法院是主持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有错不怕,要及时纠正错误,勇敢担当,绝对不可以去效仿社会上那些地皮无赖的流氓作为。
由于辉南县法院违法查封车辆,导致肖立春无法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因此造成肖立春违约,依据《合同法》与车辆购买人最后商定,赔偿定金及损失20万元;同时,肖立春还得承担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滞纳金;车辆没有及时出售,造成车辆价值折旧等损失。
辉南县法院本应该实事求是地给予受害人肖立春一个应该有的、合情合理的赔偿,不应该无法律依据的进行狡辩、抵赖和肆无忌惮的解脱。
深入调查
一位律师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案的焦点是,肖立春个人贷款购买的车,而辉南法院不调查、不履行法律程序,只是听信杜峰的一句话,认为是刘辉的车,就进行错误查封。对此,辉南法院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辉南法院首先是抗拒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4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刘辉和杜峰案已移交,由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辉南法院已经被法定,无权介入刘辉和杜峰案件的单位。而辉南法院还继续人情司法、肆意执法,违法查封、错误执法。
法制中国,需要执法者应该公平公正;廉洁透明。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确凿。希望法院的领导,应该视百姓为亲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勇于担当,给受害人肖立春一个应该有的、合情合理的赔偿。
附相关证据:
证据:1、《车辆买卖合同》
证据:2、定金《收据》
证据:3、靖宇公司的《证明》
证据:4、杜峰的《证明》
证据:5、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4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
证据:6、《赔偿免诉讼协议》
证据:7、《延期还款协议》
证据:8、赔偿田志的《收据》
证据:9、银行凭证
证据:10、贷款公司的贷款及利息表
证据:11、7月24日,非法查封了肖立春的车
证据:12、给刘辉的《裁定书》,却非法查封了肖立春的车。
(记者宫正 郑直 虹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