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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法院玩出奇葩送达:被吿传票原告代收!

时间:2018-03-31 22:19 点击:

本站讯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发生了这样一桩“喜剧”——用原告自己的人假扮成被告的人签收法律文书,使对方错过应拆和上诉机会,造成了严重后果。2018年3月29日,记者到松原市采访时,得知这一司法界的奇闻,再一次见识到司法界的乱象,其手段之新奇,效果之精妙,让人叹为观止!

合作建厂房为官司埋下隐患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松原市亚卫通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亚卫通公司)经理邢宝杰(实名冯光辉,1959年6月28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36号,是一位个体工商户,2007年因在辽宁省涉嫌经济犯罪被通缉,于2009年来到松原市,同年5月6日与亚伟通公司的董事邢宝洁、王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以邢宝杰经理的名义、每年租金10万元经营该公司10年。2009年5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正式任命邢宝杰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2011年冯光辉要组建松原市宝石光电子有限公司(宝石光公司),需要建设厂房、研发中心、办公楼等工程。

2011年6月18日,崔礼通过第三人张庆学介绍与冯光辉相识,崔礼以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以下筒称江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亚卫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同年6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代理人崔礼与第三人张庆学按合同约定开始组织施工,主体工程封闭后,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179万元。

宁江区法院居然两次奇葩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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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邢宝杰(冯光辉)因涉嫌犯罪被辽宁警方带回辽宁,看押于辽宁省铁岭看守所.2012年12月29日被保外就医释放。在此期间,原告代理人崔礼于2012年3月23日在宁江区法院提起告诉。但是,宁江区法院于3月27日向邢宝杰、亚卫通公司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时,将起诉状和传票送到雅达虹工业园区天成公司办公楼,由赵连品代收,而赵连品与被告冯光辉没有任何关系,却与邢宝洁(亚卫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同事。

由于法院错误的送达,致使被告没能收到起诉状和传票,4月26日开庭时,法庭上出现了一面倒的局面,法庭只能听到原告的声音,被告一方邢宝杰和亚卫通公司无人出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了9份证据,证明宝石光公司累计拨付工程款137万元(经松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已经拨付工程款187. 5956万元,由原告项目代理人崔礼、张庆学等收取),已完工程结算确认书,证明造价280. 31万元(系原告代理人崔礼通过亚卫通公司冯光辉的叔伯弟弟冯光宏核算,并由崔礼私自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法院),亚卫通公司2011年6月16日收材料款12万元、2011年10月2 1日收水泥款6. 37万元。上述证据因亚卫通公司、冯光辉均无人出庭,未经质证,法院按被告方放弃质证权利予以确认,并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9. 68万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给付原告预购钢材款1 2万元,原告对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1935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作出后,宁江区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按原告代理人崔礼的要求,指定其工地门卫武立石代收判决,但武立石与亚卫通公司及冯光辉没有任何关系,系原告代理人崔礼的远房亲属。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亚卫通公司房产和土地(流拍),现已执行终结,2013年1月11日宁江区法院下达了(2012)宁民执字第602-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和土地以物抵债裁定给崔礼,后经崔礼转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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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返回松原后,发现工程已被崔礼转卖他人,并提出申诉,松原市中级法院提审了本案并进行了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中级法院审委会(2014)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了(2014)松民提字第1号裁定,撤消了宁江区法院( 2012)宁民初字第1 1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发现新问题已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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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松原市中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宁江区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崔礼、张利峰、被告亚伟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崇峰、张继春、第三人张庆学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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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议较大,均认为对方具有犯罪嫌疑,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宁江区法院经过庭审后做出(2014)宁民再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称:因原告代理人崔礼在讼诉中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涉嫌妨碍作证犯罪;被告亚卫通公司冯光辉以松原市亚卫通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邢宝杰的名义与原告代理人崔礼签订施工合同,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厂房、研发中心、办公室、宿舍等工程,涉嫌非法占地犯罪。原被告双方均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诉讼。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江区法院随后于2014年6月24日给宁江区公安局发了案件移送函,宁江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经侦查,崔礼已涉嫌刑事犯罪,宁江区公安局于2015年1月将崔礼进行刑事拘留,但由于宁江区检察院对崔礼为未批准逮捕,崔礼于2015年春节前被取保候审,此案至今(3年之久)未结。

本案到此,不禁令人想到一些敏感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十分严肃的司法行为,宁江区法院办案人员为什么连续两次将应该送给被告的法律文书送给原告代收?难道不是有意为之?法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勾结的内幕交易?为什么至今没有对办案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对此案,记者将连续跟踪报道。(记者兴风 劲松)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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