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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4.6万元买厂子竟买来一场牢狱之灾

时间:2015-11-15 12:54 点击:

    本网讯(记者 魏源)河南省焦作市的老赵8年前买下博爱县老家一个厂子,签了合同,交了钱,厂子不但没到手,反惹来8年官司;不仅如此,这事还给他带来一场牢狱之灾:博 爱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老赵3年半,焦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博爱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然而博爱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 下仍然任性判决,两份判决书几近相同,3年半的刑罚并未撤销。  
    花钱买工厂惹来麻烦一串串
    2007年10月12日,老赵经3个人介绍(其中一人为警官)并作担保,买下杨易东、孙莉夫妇多年不运营的一座净水剂厂,该厂位于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为 确保事情办得扎实,净水剂厂转卖还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老赵不但与法人代表孙莉签订买卖合同,明确了所转让物品包括变压器设备及其他设施;同时与大新庄村 委会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老赵很快交了购厂款和土地使用金共计4.7万元。眼看一切办妥了只等交接了,然而让老赵崩溃的是他吃上了连续8年 的官司。
    老赵告诉记者,2007年11月3日拿着买卖协议、土地合同,由孙莉带着老赵进厂交接,孙莉告诉看场人黄某厂子已经卖给老赵,土地合同也转给了老赵,让黄 某尽快把他的东西搬走。说完就让老赵按照协议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黄某与孙莉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要求优先购买权,场面混乱。为解决问题,村委数名干部及村 民代表赶到现场,并指示暂停交接,保持现状,到村委会处理。这时老赵就离开了净水厂。老赵说,他清楚记得,离开时厂子一切完好,没听说有任何损坏损失。
    八年民事诉讼后老赵被判刑
  买卖厂子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是让老赵没想到的事。村委会调解无果,建议诉讼。老赵起诉看场人黄某占厂不搬;黄某说自己有口头协议,要求法院撤销老赵买卖协议。博爱县法院支持了看场人黄某的口头优先购买权,理由是看场人先占用。
  经过八年漫长反复审理,最终法院以孙莉之夫杨易东出具的“口头协议”在先,孙莉与老赵签订的正规书面协议在后,判“口头协议”有效,“书面协议”无效。
    老赵本是工人,凭着对企业的兴趣,决心退休后干一番事业,没想到花钱买来一场官司。老赵说,官司本身存在很多问题,杨易东后来出庭,当庭证言,承认净水剂厂设备设施没有卖给黄某,尽管如此,法院还是没有支持老赵的主张。
    此时的老赵身心疲惫,与家人商量,官司不想再打了,让孙、杨退给买厂款,村里退给地租金,厂子不买就是了。
    但事与愿违,这事老赵想放弃都难。
    2014年2月18日,老赵正在上班,当众被博爱县警察带走,理由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老赵说,博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范某手拿四十多万的巨额赔 偿通知书告诉自己:“人家一女二嫁,口头协议在先,你文字协议在后,人家的口头协议有效,你民事官司败了,就得付出代价。”老赵当即就蒙了,“按合同验收 自己所买的厂房设备,怎么就成了罪犯呢?”心里越想越窝火,当即晕倒在办案民警范某办公室。公安局通知家人,给老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5年5月18日,老赵被博爱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3年半有期徒刑。老赵不服判决,上诉到焦作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4日,焦作中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博爱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判老赵3年半。“整个事件我没有任何过错,掏钱买厂竟然买来一场牢狱之灾,肯定上诉。”老赵说。
  法学专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老赵无罪
   针对老赵因购买净水剂厂变压器、厂房遇到的问题,法学博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任成宇律师认为老赵实际上面临着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老赵购买杨孙夫妇净水剂厂涉及的法律纠纷;二是老赵是否有破坏生产犯罪的行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涉及杨孙夫妇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事实,导致老赵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即,如果杨孙二人向老赵隐瞒了相关事实,则存在欺诈甚至是经济诈骗的问 题;如果杨孙夫妇与黄某之间事前没有买卖净水剂厂的事实,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为出卖人的杨孙夫妇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确保 老赵能够事实上取得对净水剂厂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
事实上,老赵并没有取得对该厂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孙杨夫妇存在根本的违约行为,直接向杨孙夫妇索赔即可。
    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查明的事实是,第一,当时有没有正在进行的生产行为?如果有正在进行的生产行为,那么,关闭电源的行为是不是对生产造成了达到法定入 罪数额的损害?第二,是谁拉电闸了?拉电闸的主观目的是不是为了破坏生产?查明这些事实,主要依赖如下相关证据:一是,证明有人拉电闸的证言或视频资料, 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二是,证明正在进行生产的工人证言、值班记录、产品生产记录等;三是,损害数额的证据;四是,当时的公安报案记录。另外, 事隔多年,还有一个追诉期限的问题,如果过了追诉期限,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之所以被中级法院发还重审,恐怕存在以上没有解决的事实认定及追诉时效 问题。
    针对老赵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刘培强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老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第一,刑法276条破坏生 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破坏 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构成该罪必须具备这一主观特征说明,行为人必须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的直接故意,间接故 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此必须具备泄私愤、报复或其他目的。第二,把刑法条文和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起来可以看,说老赵为了泄私愤、报复或其他目的去把自己 购买的厂子故意毁坏,这显然十分可笑。违背一般人一般常理的判断标准的判断,是错误的判断。第三、老赵的行为发生在净水剂厂买卖交接过程中,有买卖合同, 交了款,办理了土地租赁协议得到所在地集体同意。在这个前提下发生的争议,即使客观上造成净水剂厂一定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民事赔偿范围。有了损失就上 升到刑事,这是客观归罪。第四、拉电闸关闭电源是认定该罪的一个行为,但案卷无法证实是老赵拉的电闸。老赵拿着买卖手续交接厂子没有过错,发现有人阻拦去 据理力争是维权,也没有错。有人拉了电闸,就说老赵在里面带了头他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行不通。刑事责任追究原则之一,是刑责自负。第五、法院 判决老赵的买卖无效与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有一定的关系,与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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