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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前夫当老赖,法院该不该执行我的房产?

时间:2018-04-01 22:57 点击: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丁伟 赵小梅):想到自己唯一住房要被法院公告拍卖,乐山人盘女士不禁泪如雨下……

今年3月20日,家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盘女士收到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的公告:本院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支行诉杨崇建、盘女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人申请处置盘女士在申请人处的抵押资产,本院现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盘女士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房屋。

据了解,2013年7月31日,崇州市三郎镇和平6组的杨崇建与乐山市中区的盘女士在崇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9日,杨崇建以盘女士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住房担保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用途为经营超市、农家乐。借款起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二人离婚协议书

2014年3月26日,盘女士与杨崇建因性格不合在崇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明确:用女方盘女士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房产作抵押的30万元银行贷款由男方杨崇建偿还。

2016年9月30日,因杨崇建未偿还这笔贷款,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支行将杨崇建、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崇建、盘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14902.16元。被告杨崇建、盘女士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盘女士单独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抵押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8月2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崇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当庭民事判决被告杨崇建、盘女士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盘女士单独拥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抵押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面对判决盘女士傻眼了!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自己的担保离婚后还有效吗?这笔贷款一直是前夫杨崇建在使用,离婚协议上也载明由前夫偿还。诉前杨崇建帐上分明还有存款,为何元通支行不扣除,甚至连利息也不扣?在法法庭上,原告还声称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这其间有着怎样的猫腻?

更为严重的是,盘女士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的房产系她至今唯一房产,并与身患重病的母亲和年事已高的父亲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明文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那盘女士的房产被变卖后,一家人何去何从?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zgmsbb.org/a/gedixinwen/20180331/281817.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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