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制周末 > 法治报道 > 内容

辽宁盘锦:法律文书遭涂改 法院认为只是芝麻细节

时间:2015-10-07 19:07 点击:

       本站讯 众所周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十分庄重、严肃的,因此,历来都是十分严谨、规整的。然而,在辽宁省盘锦市,却出了这样一件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怪事:在一桩民事纠纷案件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给当事人送达的三张法律文书居然同时遭到涂改!但是,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投诉后,竟认为只是“芝 麻细节”,连调查都懒得去调查。
         
         
         

       据张晓英介绍:她家住在盘锦市日月兴城小区,2012年,她家的房子被自来水泡了,她要求物业给予赔偿但一直未果,所以她家一直未交物业费。后来,物业公司将她起诉至兴隆台区法院。2 015年5月22日,她家接到了兴隆台区法院递交的法律文书,里面有起诉状(时间记载2015年3月19日);举证通知书(时间记载2015年22日)举证期限为5月29日前;应诉通知书(时间记载2015年5月22日),限5月29日前提交证据。但是,三张法律文书居然遭到涂改,其中:举证通知书上的月份已经涂改得看不清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上也有严重的涂改行为。这令她一家人感到很吃惊。
        张晓英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即使是简易程序也应当是15天。而兴隆台区法院2015年5月22日来我家送达各种法律文书,涂改了时间,违背了法律规定,让她6月5日开庭,给她的举证时间只有7天,程序存在严重错误。法院将带病的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还敢给当事人下发判决文书,是在给法院丢脸!
        记者查看了张晓英提供的判决书。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一段开庭录音中,当张晓英向法庭提出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为什么遭到涂改问题时,主审法官并没有否认法律文书被涂改一事,而对张晓英提出的由于法律文书遭到涂改而错过了举证期限问题,这位法官的答复是:“这是简易程序!”
        在张晓英看来,兴隆台区法院之所以将涂改过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其意图就是想不给作为被告人的张晓英一家充足的举证的时间,而此案的一审结果也正好是被告一方败诉。
        带着诸多疑问,9月30日, 记者与张晓英一起来到盘锦市中级法院,试图就此问题咨询一下法院。该法院纪委一位姓袁的工作人员(事后得知这位纪委工作人员的名字叫袁志勇,还曾经担任过 某庭领导职务)开始问:“给你时就这样,还是你自己涂改的?”张回答:“给我时就这样。”袁法官:“这有啥毛病?这上面的日期不也能看清楚吗?”张说: “但我认为法律文书是不能涂改的。”袁法官:“法律文书有什么不能涂改的?错了,人家不愿意再换一张纸,有什么不可以的?改不改,我感觉没有什么意义,这 个文书能够辨识清了就行。这个东西是不是法律文书?我承认是,但是这个东西的严肃性不是像你们想象的那样,它和判决书是两码事。”张:“主要是涂改以后影 响了举证期限。”袁法官:“你主要是看这个29号影不影响举证期,举证期不够,咱再研究根据哪条哪条再给我定举证期。它能够认清了就行,如果你认为认不清,咱们送鉴定机构鉴定一下,看看这个日期能不能认清,你自己说认不清不行。”
        袁法官接着强调说:“ 我感觉老百姓有维权意识是好事,没毛病,但是在维权中,要看那些主要矛盾,不要老挑那些芝麻细节。法律都规定允许出错别字呢,上次你 反映问题以后,我调了卷宗,认真查看了,是哪天送达的,举证期限是咋规定的,到底违不违法,给你的期限够不够。至于你反映的涂改不涂改,不是我研究的东 西,我研究它干什么?就我当法官也出现过这种情况,盖戳的就这一张了,我上哪整去?我再给你一张不涂改的没有戳,再说我改这一下子又不影响什么。这个东西 就是个通知,通知你哪天开庭,这个通知的目的达到没有?你知道了就完事了呗!我猜测可能有你们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送达时没找到人,一看时间过了,就改了 一下。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它就是说明哪天送达的,真正影响你诉讼权利的是开庭日期和宣判日期。如果说因为给你的举证日期不够,导致你应该赢的官司败了,咱 们可以查一查。这个东西算不算法院有毛病呢?算!但不是实质性的毛病,只能说是法官马虎、工作不细致,换一张不就得了吗?”
        袁法官最后告诉张晓英:简易程序举证时间不超过15天。但是,根据被涂改后的法律文书,张晓英的举证时间只有7天!从这位纪委工作人员的对话中,记者注意到:盘锦市中级法院,对于张晓英反映的涂改法律文书一事,好像并没有当回事,用袁志勇法官的话说,只是“芝麻细节”,“只能说是法官马虎、工作不细致”,“涂改不涂改,不是我研究的东西”!
        涂改法律文书真的是“芝麻细节”吗?记者随后咨询了吉林省卓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洺达(该律师同时是吉林省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他认为:法官涂 改像开庭通知之类的法律文书确实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在涂改时,必须在涂改处加盖涂改人的名章和手印,或者要有法官的签字和手印,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是无效 的法律文书!如果开庭和举证日期因为涂改而给的不够,就涉嫌司法不公了。
        也许,张晓英在此案中应该败诉?但是法院给当事人送达涂改不清的法律文书,或许将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有司法界资深人士称:不管案件本身的胜诉、败诉,人民 法院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都应该是未经涂改的,能够看得清清楚楚的,尤其是落款的日期,因为事关举证、应诉期限等重要事项尤为重要。根据人民法院办案规 范,涂改法律文书,应该受到最高开除的惩处。
        对此案,本站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李广军)
责任编辑:关涛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刊登广告 | 招贤纳士 | 人员查询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 申请记者
  • 中国焦点新闻网(http://www.jdxwwcn.com) © 2012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新闻投稿或提供线索邮箱:zgjdxw@sohu.com QQ留言:905491912
    本站北京热线电话:(010) 60204100 监督电话:13045201998
    Power by DedeCms
  •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