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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云南大理供电局被指假“契约”之名 坑千余员工

时间:2017-05-20 15:48 点击:

 
      视频地址:http://v.163.com/paike/VC9841OAL/VVJSH1HJN.html
    本站香港民生报讯“真没想到,我们为了买团购房,却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近日,记者接大理市“幸福家苑”小区业主投诉,反映他们通过团购方式购买“幸福家苑”小区商品房,遭遇团购委和开发商不法侵害而自喻为“任人宰割的羔羊”。真相究竟如何?日前,记者进行了实地采访。

  业主:团购房屋摊“官司”

  据了解,2007年11月12日,因南方电网集团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所属单位拆迁安置问题,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理市政府以每亩90万元的价格提供给大理供电局安置用地404亩,由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理城投)进行开发建设。2007年11月底,大理供电局决定在安置用地中以职工团购的形式与大理城投合作开发职工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向职工销售。为此,成立了“大理供电局职工团体购房委员会”(下称团购委)。团购委主任由大理供电局时任副局长杨光荣兼任,成员由大理供电局各部门抽调组成。2007年12月,团购委分别和参与购房的职工签订了《大理供电局<团体购房公约>》,明确了报名、交款、选房方式等事项。

  之后,大理城投的子公司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理城建)作为与供电局的合作方参入开发。大理供电局也在团购委之下成立了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等机构,指挥长有杨光荣兼任,其他成员也有团购委成员兼任。

  杨光荣代表大理供电局走完了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程序后,大理城建自2008年2月5日开始分批次同相关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终,团购委假大理城建之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但土地使用权却直接确权登记在大理城建名下。

  2008年3月22日和6月1日,大理城建“鉴于开发项目已由团购委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的实际”,两次以全权委托的方式为团购委主任杨光荣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购房、资金使用、账务管理及解决纠纷等事宜。同时还授权“对委托方因本项目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6月3日,团购委与大理城建签订《“幸福家苑”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团购委以大理城建的名义和资质,办理404亩土地的摘牌、过户并进行建设,用于大理供电局职工生活用房和生产、办公用房。团购委借用大理城建的名义和资质开发,需支付给大理城建600万元费用。同年6月25日,双方签订《“幸福家苑”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财务合作协议)》,约定单独成立项目开发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单独管理。

  2012年,大理城建与云南福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福舟公司)签订1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大理城建委托福舟公司对“幸福家苑”小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初稿和工程造价咨询终稿。同年11月,福舟公司作出《大理幸福家苑小区建设成本一户一价公布表及说明》及附件。

福舟公司注册地址不符

  从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24日,购房职工几次交款约在3.69亿元。之后五年,又历经数次交款。团购委共以大理城建名义收取购房款10.85亿元。

  2012年至2013年,“幸福家苑”小区全部购房者先后与大理城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其中2012年7月之后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经过大理经济开发区公正处公正。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商品房的户型、面积、价款、支付方式和交房期限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时,团购委以大理城建名义额外增加了5%的不可预见费,也计算在房屋价款中。虽然承诺的房价一涨再涨,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还是忍气吞声签了合同,并按约定足额交纳了购房款、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产权证、工本代办等费用。2013年下半年,大理城建开始发放载有“已付清房款,可以办理入住手续”字样的《交房通知》和《交房流程单》,并委托昆明银海物业服务公司陆续交房。4000多居民陆续迁入“幸福家苑”小区居住。

  2014年12月8日,福舟公司作出《大理幸福家苑小区建设成本一户一价说明手册》及附件。

  2015年4月8日,大理城建分别通过报纸公告和小区粘贴的方式,发出《关于补交幸福家苑购房尾款的公告》,将购房合同价款上调17%至22%,通知业主补交房款。少的补交5~6万元,多的要补交30~40万元,单元楼每套突破80万元,庭院式每套已达150万~180万元左右。而在建设初期,大理供电局曾明确承诺,庭院型一套65万元,最多80万元封顶;跃层最多50万元封顶;平房最多30多万元封顶。还承诺,负责进行精装修,房子建成后,购房业主带着行李、家具就可以入住。事实证明,不仅这些承诺没有兑现,“我们还成了他们的提款机”。

  据业主反映,合同约定的房价比大理当地2007年同期、同区位、同标准建设的小区市场价高出2倍多;比2010年同区位、同标准、同为团购房建设的“天景小区”高出2倍多;比2014年同区位、同标准建设的小区市场价也要高出1倍多。在当地,同样具有可比性的还有“大理学院”、“大理财校”等小区。再上调,真是“天价”了。

  2015年9月以后的半年时间里,“幸福家苑”小区门口多次出现不明身份的人员以“房价不高!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拉横幅讨债,并采取用建筑垃圾堵路、断水等方法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小区业委会数次报警、直至起诉。结果,公安、法院均不予立案。此外,还存在逾期交房、拒开购房发票,拒办房权证等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孩子无法落户、无法正常上学,房屋无法正常处分,还导致业主财产损失。为此,“幸福家苑”小区700多户业主陆续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案件现已开庭审理。

  据业主介绍,“幸福家苑”小区共分A、B、C、D四个区,共有1181户,连同大理供电局领导的12套别墅,庭院式住宅占533户;单元楼住宅占648户。目前除五套房屋无法查明业主外,其余业主的都已基本入住。其中有大约400户左右业主在同大理城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即将房屋转让。

  自2016年6月起,大理城建陆续以“幸福家苑”小区几十户业主为被告,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诉业主补交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截至发稿时,经大理市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剩余购房款”,但驳回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请求的案件共十一件,业主无一例外的都提起了上诉。其中,有五案已为终审判决维持,六案正在大理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已为终审判决维持的五案中,有四案的业主已申请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他们(被诉业主)的遭遇,就是我们全体业主的遭遇,我们真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另据了解,针对团购委支付大理城建600万元名称和资质借用费问题,“幸福家苑”业主委员会曾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以大理城建和云南电网公司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提起过行政诉讼。本案历经大理市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两级法院审理,结果均被驳回起诉。

  期间,也有建筑商以承建“幸福家苑”小区“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大理城建推上被告席。

  2017年1月26日,大理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传达《大理“幸福家苑”建设项目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就“被诉业主完全履行补交购房款义务,向广大购房者宣传到位,并动员购房户尽快补交购房款”。“对正在起诉大理城建的购房户中,如有主动撤销起诉的,大理市法院只收取10%的诉讼费用”······“春节后仍然不履行交购房尾款的业主,大理城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疑惑:谁在假“契约”之名?

  由于小区建设、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2014年12月27日,经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业主们自发在大理州党校召开维权大会,900多名业主踊跃签名、捺印进行维权,并选举成立了维权组,按照法律程序多次向大理市、州、云南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直至中央巡视组上访。大理供电局根据云南电网公司纪检组的指示,于2015年5月21日和6月1日成立和调整、充实了专项检查组,并于同年6月底形成了《幸福家苑住宅小区专项检查报告》。大理市政府也于2015年10月22日向业主出具了《关于对“幸福家苑”小区业主信访事项的告知书》,同时明确责任主体为大理供电局,要求供电局组成独立工作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专项检查组从“幸福家苑”小区设计、造价咨询、施工、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抽项检查后认为:

  1、合同方面,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部分(承揽人)为直接指定或考察后指定。已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资料严重缺失。考察指定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的承揽人,考察报告和竞争性谈判过程资料缺失或未见、未提供。项目资料检查中未见总体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致使工程建设投资没有控制依据。

  2、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为同一家公司。昆明先行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幸福家苑”小区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该公司是由大理供电局时任局长张叶做主选任,大理城建同该公司签订了4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和1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由于资质原因,该公司将二期四标、五标转包给大理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之后大理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派人到现场监理,又将劳务分包给该公司。

  3、昆明先行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不到位、缺位,导致资金缺口及损失:(1)、超控制投资257,098,270.44元,超投资率51.42%;(2)、导致增加支付造价咨询费5,813,331.40元;(3)、造成一期一标工程中被施工方索赔1,595,012.21元。

  4、福舟公司是团购委选定,经杨光荣等团购委主要领导代表大理城建签字,与之订立1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公司是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能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幸福家苑小区送审结算远远超过5000万元,与该公司业务范围不符。合同标的为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审计,而该公司出具的均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且查阅部分审核报告发现较为粗糙,表述不清,不够客观。该公司与云南云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自2012年1月15日起3年,具体合作项目一事一议。2014年12月5日云南云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大理城建“幸福家苑”小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显示,送审金额和审核金额完全一致,以审核报告代替审计报告。

  5、2012年一房一价《幸福家苑小区房价预测算方案》明确:(1)、房屋预售要求,将来实售房价不能超过2012年商报预算价格;(2)、考虑到一些未来预测的市场因素,因此,2012年一房一价已经是在造价预算结果的基础上全部上浮了5%,测算项目总投资10.85亿元,在2012年8月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表明是完整房屋价格······而到了2014年最终项目工程结算为12.60亿元,远超2012年项目预算······对于2014年《幸福家苑小区一户一价说明手册》与2012年业主与大理城建签订的《购房合同》互相矛盾,福舟公司和工程指挥部对院子费的解释权归属互相推诿。

  6、三期(二标段)主体工程(B区其中的27幢)变更比例过大,合同中变更签证项目金额多达387.29万元。附属工程合同价款与实际结算价款差额比例高达72.98%,招标及合同签订价款形同虚设。建筑材料中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乙(承建方)供材料项目被肢解为甲(名为大理城建,实为工程指挥部)供材料等。甲供主材水泥、钢材应招标而未招标,用量差额明显不合理。

  7、小区绿化工程存在重复设计、重复付款以及不通过招投标擅自签订合同、超出合同约定付款等问题。“幸福家苑”小区绿化工程先后出现三家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均未经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三家单位均对小区绿化工程进行设计且支付了设计费用。并且,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增和变更工程量故意作高工程结算价格。承揽小区一标段工程的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超过了其可承揽工程造价的上限。

  8、大理城建代收房屋维修基金2820.54万元,房屋维修基金在办理两证时依规应移交房管中心保管,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提交方案才能专项使用。但截止2015年5月,“幸福家苑”维修资金专户仅有165.54万元。

  9、幸福家苑小区实际占地397.666亩,土地款及契税已据实交付,其中包含20亩公建(大理供电局办公楼等项目用地)土地。检查组认为20亩公建土地出让金1800万元已退回“幸福家苑”建设账户,契税也已冲抵。大理市政府则认为:通过置换抵消处理,20亩公用地与“幸福家苑”建设成本核算无关。据知情者曝料:这1800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根本无账可查。

  10、关于建设过程中置换的7.52亩土地,检查组认为实际增加土地出让金成本3,258,877.99元。大理市政府则认为:应纳入小区建设成本,重复缴纳的20.30万元税费应退回。

  此外,检查组还发现了散装水泥押金未退回;部分建材由乙供变为甲供,指挥部未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任意改动价格;入账依据不充分;支付依据不充分;其他物资采购等方面的问题。

《信访事项告知书》则对业主的诉求作了如下答复:

  1、“幸福家苑”内防洪河道占地33亩,收取业主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实行“谁用谁治理、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项目范围内防洪河道的面积已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规划指标平衡,算入项目总用地面积

  2、“幸福家苑”D区存在地质安全隐患,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诉求,不属信访受理范围,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业主提出的开发商、团购委、在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使用、材料采购等方面涉嫌刑事犯罪诉求,建议由大理供电局专项检查组检查核实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要求专项检查组从十三个方面检查核实。

  《信访事项告知书》还答复:“幸福家苑小区虽然是以大理城建的名义建设,但该公司并没有实际投资建设和进行管理,也没有相关建设工程款项的支配权。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管理和支付,均由团购委负责”······“团购委如需使用大理城建的印章,则由团购委主任签字或安排专人即可用印”。

  仅仅是抽项检查就发现这么多问题,并且还是通过查阅资料及访谈指挥部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检查。那么,“幸福家苑”小区建设、销售过程中到底存在多少“黑幕”?窥斑能否见豹?

  为进一步消除疑问,记者决定深入采访,在大理市委宣传部联系杨文广部长和外宣部门负责人未果后,记者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来到了大理供电局,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段罡听完记者的来意后,表示:刚到办公室一年多,对《幸福家苑住宅小区专项检查报告》不知情,要请示。并要求记者提交采访提纲。当晚,记者将采访提纲发送至预留邮箱。次日,段副主任声明供电局不会接受面对面采访,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相关回复。

  1、对《幸福家苑住宅小区专项检查报告》的调查结果如何看待?

  2、据记者调查,幸福家苑中有12套别墅,是供电局领导的房子,请问:这12套房子,领导有没有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

  3、大理城建代收业主维修基金2825万元,而现在维修基金账户仅有165.54万元,2600多万的维修基金去哪了?

  4、根据大理市政府《关于对“幸福家苑”小区业主信访事项的告知书》查明的事实,结合团购委和大理城建签订的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用资质和名义并支付600万元资质和名义借用费的事实,是否可以理解为:(1)、所谓团购房屋实质是集资建房?(2)、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合同承揽人的选任及合同的签订,大理城建并不知情或仅起了背书的作用?

  5、据业主反映,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8日期间,集资款中有2.82亿元款项的支付,没有收款人名称、账号、款项用途,对此如何解释?

  6、关于业主反映的20亩公用地,由集资“购房”款支付(1800万元)问题,大理市政府的答复是“通过置换抵消处理,与幸福家苑建设成本核算无关”。请问用于置换的土地位于何处?

  7、关于幸福家苑小区内的防洪河道占地33亩,合计土地使用权价款3000万元,大理市政府认为已经“算入项目总用地面积”,请问:(1)、防洪河道是什么性质?(2)、有购房者承担该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依据是什么?

  8、据业主反映,2007年11月12日大理市政府和大理供电局约定的地价为90万元/亩,而同期、同区位的地价仅为45万元/亩。对此作何解释?

  9、404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供电局仅走了招、拍、挂程序,而土地使用权却直接出让到大理城建名下。请问作何解释?

  截至发稿时,虽然没有接到大理供电局关于上述问题的任何形式回复,但记者于明察暗访之际也发现了些许端倪:

  1、“幸福家苑”小区D区,属于严重山体滑坡区,2009年5月地质勘察报告给出的结论是:经勘查、治理、监测稳定后,方可作为建设的一般用地。

【白恩培妻子张慧清。白恩培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在前边办事,她(妻子张慧清)在后边收钱。有时还有意创造条件让她打着我的旗号去搞权钱交易、接受贿赂。”

  2、时任云南电网党组书记的张慧清(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的妻子)直接插手“幸福家苑”小区:(1)、直接插手土地使用权受让:小区原选址为地理条件优越的大理古城南,现张慧清却安排选在下关镇南的蚊子箐山沟;本来同期、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为40多万元/亩,后来却要90万元/亩受让。为此,曾遭到过大理供电局时任领导的质疑,但最终“胳膊拧不过大腿”。(2)、直接插手“幸福家苑”小区工程建设:小区C区全部主体工程都是由张慧清直接安排人建设,从当时的市场价格800-900元/每平方米,最终提高到1330元/每平方米。

  3、大理市政府采用低购高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小区占地,原属大理市下关镇福星村民农用地,大理市政府以城市建设为名,先以6万元/亩进行收购,后因福星村民上访,才增加到8万多元/亩。却以90万元/亩的价格出让。

  4、小区建设过程中,有多笔资金被通过虚报假冒钢材、水泥、土石方,提高合同价款等方式流失,数额之巨,超出人们的想象。现任团购委副主任李寿忠是第三任,接任之初,他曾因1亿多元资金“交代不清”而拒绝接任。

  专家:祸起萧墙

  针对上述事实,记者以座谈会的形式采访了包括律师在内的相关专家、学者,他们在详细研究了全部资料后,形成了如下共识:

  首先,团购委与大理城建签订的《“幸福家苑”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当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而无效。因为,从大理市政府查明的大理城建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看,所谓合作开发,实际为团购委借用大理城建的名义和开发资质集资建房。一方面,团购委或大理供电局根本不符合为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条件,“合作开发”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手段。另一方面,借用名义和开发资质本身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协议无效导致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大理城建因出借名称和资质所收取的600万元费用应当依法返还。虽然404亩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在大理城建名下,但已被用于大理供电局职工的“幸福家苑”小区建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故大理城建客观上已无法返还土地。第二、如果因签订、履行该协议造成任何一方损失,双方还应各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团购委是大理供电局指定成立的临时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该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均应有大理供电局承担。

  其次,“幸福家苑”小区从设计、造价咨询、施工、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全过程,以大理城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均因违法而无效,这包含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相对方的选任绝大部分是由团购委或供电局,甚至是云南电网的时任领导指定,大理城建仅起了个背书的作用,这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范;即便所谓的招投标部分也是流于形式,“招投标形同虚设”。二是参加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公司,要么没资质、要么超越资质等级、要么工作成果不合规定,甚至涉嫌造假。三是从专项检查组查明的事实看,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针对该部分无效合同的处理,应该首先保证业主的利益:在有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应当将因合同获取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业主,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具备相应资质的合同相对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设备、材料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支付价款;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相对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设备、材料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支付价款,但其非法获利部分应予收缴。

  再次,业主和大理城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一方面,业主是善意取得行为:业主的本意是以合理的成本价格有偿取得自己选定的房屋,并也已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实际占有了房屋,且已经网签公示。对于团购委或大理供电局是集资建房,还是与大理城建合作开发并不知情。另一方面,无论是团购委的口头承诺,还是业主与大理城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均体现了一个事实:业主只需支付房屋的成本价。因此,人为的或者说恶意串通的增加成本和成本之外的其他费用,比如:5%的不可预见费用,泄洪河道占用土地的3000万元,都不属于成本的范畴,都不应由业主承担。换言之,“房屋成本价”的约定本身虽然有效,但假“成本”之名,坑业主之实部分的“成本”无效。

  最后,大理市、州两级法院判令业主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书认定购房者应当承担补交房款义务的主要依据为:《大理幸福家苑小区建设成本一户一价说明手册》及附件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对被诉业主依据客观事实所提出的抗辩主张根本未予理睬。

  关于福舟公司和《说明手册》,除专项检查组查明的“幸福家苑小区送审结算远远超过5000万元,与该公司业务范围不符”外,还存在大理城建和福舟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这表现在双方明知福舟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还故意将数亿元的工程标的额拆分成13份标的额分别为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尤为重要的是,从专项检查组调查的“至今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工程建设投资没有控制依据。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三期(二标段)工程变更比例过大,合同价款与实际结算价款差额比例高达72.98%,小区绿化工程存在重复设计、重复付款以及不通过招投标擅自签订合同、超出合同约定付款,以审核报告代替审计报告”等事实看,《说明手册》显然是在缺乏重要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所形成,而且形式也不合法。而上述事实都应该是形成《说明手册》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因此,福舟公司《说明手册》的实质是:团购委主要领导指定经过大理城建背书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所形成,且形式也不合法的“证据”。据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应该不言自明,更不要说作为定案的依据了。

  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由于该套房屋属成本价销售,如因市场因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房价发生变化,以甲方公告的房价为准”,即便该条款合法有效,除应当依法归于无效的《说明手册》(法院表述为“最终决算报告”)外,大理城建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适用该条款的条件“市场因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已经成就。何况大理城建给购房者出具的《交房通知》上已明确载明了“已付清房款,可以办理入住手续”,而事实上业主也确实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另一方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均是由大理城建提供的格式合同,有很多条款与《<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相冲突或能做出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也应当作出不利于大理城建的解释,其诉讼请求同样不应当获得支持。

  专家们认为: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专家们还建议业主:尊重《信访事项告知书》关于“涉嫌刑事犯罪诉求,建议由大理供电局专项检查组检查核实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建议。当然,有些涉嫌犯罪问题,根据职能划分不排除需要检察机关受理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申请法院先行中止所有与“幸福家苑”小区有关的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措施。

  随着采访的阶段性结束,记者的心情愈发沉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在大理州内,“幸福家苑”小区业主居然还会有这般遭遇,这不仅是业主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时代的悲哀。

  “幸福家苑”小区业主的遭遇将会揭示什么内幕?他们的问题最终将会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李鸣 世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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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香港民生报:http://www.hkmsbzx.cc/html/minshengbao/nadi/2017/0503/2585.html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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