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制周末 > 法治报道 > 内容

山东海阳法院:变向抗拒高法裁定 恶意借故拖延执行

时间:2018-03-05 09:37 点击:

\

\

\

\

\

本站讯 人民法院,是依照国家法律为人民主持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山东省海阳市法院,在执行当事人刘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指“变向抗拒高法裁定,恶意借故拖延执行”,将一件事实清楚,程序简单的执行案件,两年司法没结果,却给被执行人创造财产转移的空间,让执行当事人刘源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

百姓无奈的哭诉

我叫刘源,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2224011974011******。我实名反映山东省海阳市法院,在执行我与王河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变向抗拒高法裁定,恶意借故拖延执行”,却给被执行人创造财产转移的空间,让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从而导致我的案件近两年得不到有效执行。

2015年9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我与海阳市的王河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2015)吉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河东偿还我借款1137.92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该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河东持有的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和盈公司)60%的股权。

判决于2015年10月19日生效,同日,我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年底,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5日,指定由海阳市法院执行。

海阳市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执行立案。立案后,该法院就以节假日、出差、开会、工作忙、领导不在等种种理由,一直没有对查封的股权启动评估、拍卖执行程序,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称,和盈公司其他股东不签字确认,法院就不能查封和盈公司的账目,也就不能启动评估程序。

当公司其他2名股东签字同意查封账目后,法院又以工作忙、开会、领导不在、担心激化矛盾、法院没有警力查封财务帐目、怕引起冲突等种种理由推脱近两个月。

在我们强烈地要求下,2016年5月13日,法院才给王河东发《通知》,要求其交出财务资料,评估被执行人王河东持有的和盈公司的股权。象征性下达《通知》后,法院就没有了动作。此时,我们基本每天都到法院请求加快时间。海阳法院只好于2016年9月12日又给王河东下达了一份交帐《通知书》。该法院依然没有措施。

海阳法院再也没有任何借口蹚塞、推诿时,又于2017年10月13日给和盈公司会计王欢、徐志珍送达《交账通知》。两名会计均以“财务账目不在其手里”为由,再次规避了上交财务帐目,躲避检查账目的目的。

时至今日,近两年的时间,被执行人王河东及和盈公司也没有交出财务帐目。和盈公司能转移的财产已经转移殆尽,股权评估工作也未能进行。

转移财产为目的

调查中发现,因为海阳法院一推、二托、三不为,案件两年得不到执行,而且被执行人王河东在此期间不断转移财产。所以当事人刘源于2016年9月份申请法院,追究王河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2016年11月2日,海阳法院不按正规程序履行移交,同时故意将一少部分案件材料交到海阳市公安刑警队。公安因案件资料不全,不予立案。

2017年2月21日,在当事人刘源强烈要求必须走正规流程移交后,海阳法院只好将全部案件材料,按正规司法程序移交到公安。海阳公安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于5月18日将王河东抓捕。

这期间,被执行人王河东充分利用海阳法院给他创造的空间,将扣押的财产全部转移隐匿,并销毁财务会计凭证,清除所有犯罪证据。

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王河东指使其舅舅和盈公司部门经理郭福银,代表和盈公司与杨延利签订《抵帐协议书》,约定将公司三套房屋、两个车库,折抵2012年2月3日形成的债务127万元。而事实,和盈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5日,不可能在公司还未诞生就预先11个月欠下债务127万元。

2017年7月2日,被执行人王河东让其大哥王福来,将住宅29套、车库53套、仓库19套,全部虚拟认购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共计房款金额达1440余万,但是分文未付。因为上述房屋还没有预售手续,所以,在房管局没有办理合法手续。

至此,海阳法院“变向抗拒高法裁定,恶意借故拖延执行”,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王河东的真正目的,应该是真相大白了。

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其履行。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 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 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律专家对此事点评到:面对现状,众人一定要问。被执行人王河东到底是个什么人物?居然让法院都如此敬畏?海阳法院对这起执行案,真的是束手无策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法官是依法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山东省海阳市法院的法官们,有法不依、司法不为、执法乱为的 “执法乱象”,非常有必要提醒上级司法机关引起重视和积极整改。

由此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危害,给司法造成恶劣的影响,给百姓留下执法不公和司法失信的印记,是一种及其可怕的司法现象。

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司法环境,老百姓就永远不会有平稳的好日子过。

深度报道是媒体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为了保护百姓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法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以正司法之风,以匡百姓之怨,以扶国家之正。(记者宫正 雷霆)

责任编辑:海明威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刊登广告 | 招贤纳士 | 人员查询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 申请记者
  • 中国焦点新闻网(http://www.jdxwwcn.com) © 2012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新闻投稿或提供线索邮箱:zgjdxw@sohu.com QQ留言:905491912
    本站北京热线电话:(010) 60204100 监督电话:13045201998
    Power by DedeCms
  •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