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最近一段时间,党中央一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让吉林省松原市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宇公司)的苏靖棋和法人代表张立新兴奋不已。因为,就在将近两年前的2018年7月,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居然以早已被撤销的裁定书,强行划扣了松原市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资金!现在,中央提出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了,他们终于看到了希望,日前才壮着胆子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2009年, 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开发建设松原市建设街繁荣小区, 在拆迁过程中通达公司与黄晓华在2009年6月26日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为黄晓华,乙方为通达公司,乙方拆迁甲方的146.72平方米房屋,原位置三楼回迁200平方米楼房,并干2010年12日31日将楼房交给甲方黄晓华。由于通达公司拆迁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所开发的工程项目也就没有按时交工,甲方黄晓华的回迁楼也就没有回迁到位。后经乙方(通达公司)与甲方(黄晓华)协商,双方于2012年5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约定:乙方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甲方捌拾万元整(200平方米*4000元)如乙方将上述款项付齐后,原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终止;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乙方逾期不给付,则要给付甲方利息4.8万元;如超过2012年6月30日不给付,则每月按2.4万元给付甲方利息,本协议终止,双方按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通达公司给付了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的利息4.8万元,仍未给付甲方黄晓华80万补偿款及利息,甲方黄晓华在无奈的情下将通达公司和吴剑飞诉至宁江区法院。宁江区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通达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前给付原吿黄晓华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毎月支付利息2.4万元至还款之日止。宁江区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当日(2013年3月22日)下达了(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为其提供了由于被告通达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担保。担保期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担保数额为100万元。在担保期间,黄晓华未主张权利。到2016年1月1日,该担保已经过期。
后来,由于通达公司对宁江区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质疑,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吉06民再40号民事调解书撤销了宁江区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并重新进行调解,苏靖棋、张立新已经不具有担保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依据宁江区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一并失效,扣划润宇公司100万元是违法的。
但是,宁江区法院的法官欧英伟、张京孝、张纯波、刘红梅却依据被撤销的(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又做出了(2016)吉0702执2052-2号裁定书和(2017)吉0702号执恢74-1号两个裁定书,认定苏靖棋、润宇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据此扣划走了润宇公司的100万担保赔偿金。
后经调查,苏靖棋和张立新发现:(2013)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是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调解书,早在2016年10月2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6)吉06民再40号民事调解书中将这个调解书撤销了,所以,依据被撤销的调解书和裁定书做出的(2016)吉0702执2052一2号裁定书和(2017)吉0702执恢74一1号两个裁定书属于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是无效的裁定。
据此,他们认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再40号民事调解书中,苏靖棋和润宇公司未提供担保,宁江区法院依据被撤销的调解书和失去效力的执行裁定书,扣划润宇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划扣。他们强烈要求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撤销宁江区法院(2016)吉0702执2052-2号裁定书和(2017)吉0702执恢74-1号裁定书,依法归还被非法扣划的人民币100万元。
苏靖棋说,宁江区法院的法官欧英伟、张京孝、张纯波、刘红梅难道不懂法吗?显然不是,正所谓“无利不起早”,他们套用被撤销的调解书下达执行裁定扣划企业巨额资金,属于拿着公权力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期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对此案的进展,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记者冷铁 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