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古稀老人维权十多年......向土地所要来证明文件证明王希合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向息县刑警队报案......上访2005年息县政府下达了撤销王希合房产证文件……又经过数年,2008年息县房管部门下达了撤销王希合房产证决定书……十多年过去了,王希合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书依然逍遥法外!
近日,61岁的信阳息县张秀芳老人向本网站讲述了她十多年的艰辛维权路。
20多年前,老人的儿子朱贵金和他的朋友王希合共同建造了一栋房子。1996年王希合趁着朱贵金外出打工,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书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将房屋占为己有。
土地局开具的证明
经多方调查,朱金贵发现王希合的土地使用证有问题。2005年8月4日,息县路口乡土地管理所证实了朱金贵的疑惑,并出具了证明,证明王希合的土地使用证不是路口乡土地管理所办理,证件上的公章也不属于路口乡土地管理所。简而言之——王希合私刻公章,伪造国家证件。
2006年,朱金贵向息县刑警队报案,队长马俊、警员董玉堂负责办理此案。马俊要求朱金贵提供伪造的土地证原件,这使得老人一家都无法理解:“证件原件在王希合手里,我们怎么提供呢?土地管理所已经出具了证明,房管所也留有复印件他们为啥不去调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文是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警队为何不去调查取证?而是以我们不能提供证据,不予办理。”
政府下达的文件
“就因为不能提供土地证原件,息县刑警队一拖就是十多年!又不是我们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原件怎么会在我们手里?房管局有备份为什么不去调查?”张秀芳气愤的说到,“土地局出据证明、息县政府下达文件、息县房管局撤销房产证决定书!这些都不能证明王希合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书吗?”
房管局下达的注销决定书
2008年5月12日,息县城镇房屋产权证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注销房屋权属登记决定书。决定书里明确说明王希合的土地使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注销,其房产证也给予注销。
“即使这样,王希合依然逍遥法外。他私刻公章,伪造国家证件,刑警队只字不提,我始终不懂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法律不是对每个人都一样的吗?十多年过去了,我也成了古稀老人,不知道还有没有下一个十几年,只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够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追究王希合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书刑事责任!”张秀芳老人泪流满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息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法守法执法,保护好每一位合法百姓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绝不放过一个涉嫌违法犯罪份子,做好人民卫士。
本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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