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记者)没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甚至没有发票,这样的近千台没有经过质量检验的秸杆打捆机,竟然堂而皇之地对外销售,而且还打着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旗号!近日,接到农民反映的上述情况后,《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赶赴吉林省四平市,对当地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涉嫌粗制滥造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三无”机器坑农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广袤的黑土地上,农民们开始收拾秸杆,平整土地,春耕生产即将开始。然而,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的王先生却是心情郁闷,院子里的两台秸杆打捆机成了他的一块心病。原来,去年8月王先生买了这两台秸杆打捆机,本指望出力赚钱,没想到进到田地里就“趴窝”,大小故障不断。像王先生一样,吉林省桦甸市的20多位农民,也购买了同厂家、同品牌的秸杆打捆机,他们也遇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
据这些购机农民反映,去年8月至12月期间,他们分别以17.5万、14.3万、11.5万元不等的价格,在吉林省四平市冠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科公司)购买了“猛王”秸杆打捆机。购买时,该公司没有开具发票或收据。在使用过程中,这些农民购买的秸杆打捆机相继“趴窝”,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经查看,这些秸杆打捆机为“三无”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也没有铭牌、生产日期,整台机器是粗制滥造的。另外,购买时,该公司承诺2017年每台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补贴4万多元,无法兑现。
闲置在库房的秸秆打捆机。李洪涛摄
“我花了28万多元钱买回了两堆废铁,只要到地里干活,不是这儿坏就是那儿坏,根本无法使用。其中,主要部件大架子、捡拾台总成、齿轮、链子、绞刀大轴、滚子和轴承、进网器和离和器、整机大框等部件故障不断。”王先生气愤地说。
厂家承认存在问题
据购机农民王先生介绍,冠科公司的经理名叫王冠,自己就是将两台机器的购机款28.6万元交到了他的手上,连一张收据都没有。
农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根据王先生的指示,3月2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獾子洞村六社的冠科公司。在该公司销售经理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一个设在简易库房内的生产车间,有几名工人正在生产。据记者观察,该生产车间比较简陋,没有生产线,地面上一字排开摆放着几台正在组装的秸杆打捆机。该销售经理称,机器的零部件有的是自己焊接的,有的是从外地采购配套的。
记者采访时,正有几名购机农民将出了故障的秸杆打捆机运回厂家修理。记者现场查看,发现这几台机器与王先生的机器一样,机身上没有任何铭牌标志、生产编号等信息。
一个多小时后,该公司经理王冠赶了回来。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冠承认,购机农民的秸杆打捆机是从该公司购买的。同时,王冠承认公司存在生产、经营上的不足,并表示立即整改,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诉求。
冠科公司涉嫌违规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亚军表示,冠科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如果向购机农民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涉嫌欺诈。另外,其违规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冠科公司将没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的农机产品出售给农民,其行为违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购机农民可以要求退机,并提出经济赔偿。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宇表示,冠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购机农民可以与该公司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自己的维权要求。如果该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购机农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稿前,购机农民王先生打来电话称,记者采访后,冠科公司负责人王冠来到了他的家中。经双方协商,王先生所购买的两台秸杆打捆机,每台获得了2万元退款,同时,保修期延长至3年。
据悉,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已就此事展开了调查。《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原文来自中国消费网:http://www.ccn.com.cn/330/941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