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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开发商太任性强卖134平方米 房屋面积无故膨胀

时间:2018-04-13 22:17 点击:

中新社河南分社漯河4月13日电(魏源)购买房屋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候,房屋是210平方米,交过定金后房子变成了221平方米,等到交房时变成260平方米,等房款付清签订正式合同时候房子变成了355平方米,还必须缴纳差价款,否则不签订正式合同、不交房。最近,家住漯河市的张女士遇到了最任性的开发商(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直呼开发商太任性,这房子买不起。 房屋面积无故膨胀、业主一怒上法庭 漯河市的张女士于2015年6月份预定了漯河市“立华﹒金色龙湾”一套别墅,心想打拼了大半辈子想让家人住个大点的房子,就与开发商“漯河立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付20万定金,约定预售证下发后交清所有房款。《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面积是221平方米,单价、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所有条款说得明明白白,开发商加盖了公章。 \ 两年后,到了2017年的6月中旬,预售证颁发后张女士突然得到消息说,房屋由原来的221平方米变为260平方米,剩余房款按照260平方米交纳。多出39平方米房屋意味着多40多万元的房款。尽管不愿意,张女士还是认了,交完所有房款,开发商给张女士出据了立华﹒金色龙湾审核单。立华﹒金色龙湾审核单上明确标注客户购房的基本信息,认购日期、签购日期、房屋、房号、单价、面积、付款方式明确标注,并且由开发商从置业顾问、售楼部审核、销售经理、总监、销售总负责人、财务审核等6个环节负责人都在“审核单”上签了字,房款一次性结清。 履行完所有手续,张女士心想这下应该马上就会签订正式合同,6月30日之前该交房了。可是张女士很快又得到消息,说房子面积又增加了,由原来的260平方米,变成了355平方米,这次多出95平方米。 “这事还没完没了了。”在商海打拼大半辈子的张女士有着很强的法律意识,决定不在向开发商妥协。2017年11月份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开发商上违约,并退还221平方米以外的近40万元的房款,依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多余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 调解偏向太明显、 “从立案至今,时间过去5个月有余,到5月3日就到期最后审理期限,至今没有出判决,期间法庭多次与代理人联系说调解,说让我们再补给开发商40多万元。我和家人愿意调解,但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法庭这样做带有明显的偏向,我们有理由怀疑法庭受到某些干扰。”张女士说。“开发商不把规则放在眼里,要是加盖1000平业主都必须买?太任性了吧。”不少网友感慨。 律师:开发商强卖134平方无法可依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针对该事件河南省著名律师刘明发表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双方的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开发商多次增加面积,严重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开发商应当双倍退回已经交付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人的损失,包括现在房价和当时购房的的房产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刘律师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有法可依,《协议认购书》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双倍返还另一方 。刘律师还进一步说,根据规定,房屋面积误差在3%(含)受法律保护据实结算,误差超过3%这个数据,超出部分开发商承担。 张女士所买房屋签合同时221平米,后变为260平米,付清房款后又变成355平米,超出60.6%。 “从2017年11月3日立案,到11月23日开庭,现在已过去5个多月了,法庭态度变化明显,并且法院迟迟不出判决,多次要求调解,是谁在干预司法公正,个中究竟有啥猫腻我们也不知道;但有一点我们坚信,有理自有公论,不管这个案件有谁在干预我们都不怕,中央早就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法律作保障我们有底气。”张女士说。 本社将继续深度追踪报道该案件的发展事态。 原文链接:http://www.010cns.com/html/dishizixun/luohe/lhshehui/2018/0413/22305.html?from=singlemessage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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