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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电力被指违规垄断经营 民企呼唤公平竞争

时间:2018-05-06 11:33 点击:

山东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联合出台《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指定烟台市供电公司垄断经营、违规收费,限制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公平竞争,涉嫌违法违规,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撤销上述文件,切实维护广大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

在一份题为《山东烟台供电公司依据<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拒绝办理供电手续》的反映材料中,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们是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像我们一样的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反映烟台市供电公司依据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联合为供电公司出台《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指定烟台市供电公司违规收费,限制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依法审查、撤销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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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我们认为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联合出台的烟建住房(2017)31号文件《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当立即撤销;烟台市供电公司据此文件强行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错误做法应当立即纠正。具体情况和理由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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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文件违反国家发改委的规定。

2017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抓紧督促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的做法的涵》,在该函中明确,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调查完毕,正在全力督促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依法开展调查,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于5月30日前清理纠正完毕。

二、此文件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17】790号《全面部署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的作法明显违背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企业减负的精神和规定。该三部门与烟台供电公司联手垄断电力安装工程市场,也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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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文件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该文件中,山东省政府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于2017年底完成清理工作。而该文件明显违背该规定,以行政权力和行为继续保护烟台市供电的垄断、排除竞争的违法行为。

四、《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上述文件指定供电公司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向建设单位统一收费、指令承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五、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烟台市相关部门无权做出收费决定。

政府性基金必须在《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之列,依据(国办发【2014】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部举报”。而烟台市级部门出台文件不符合上述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其中电力方面是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的就近位置。

而上述文件中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完全位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内,确定由烟台市供电公司收取的配套费明显不属于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畴,也不在《山东省政府定价目录》之内,更不属于政府基金范畴。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发文依据、审批程序、涉及的配电工程范围、收费主体、施工主体、资金流向及使用等均属于有关部门庇护下的烟台市供电公司的企业行为。

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综发【2016】36号文件批复:一、《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中的“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不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根据上述文件批复结合国务院《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财政部甚至国务院的审批,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不应决定批准烟台市供电公司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不应也无法律依据以政府职能部门文件的方式批准烟台市供电公司以固定价格收取本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费用。

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因此,该颁发规定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属于被取消之列。

综上,《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应当立即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撤销;烟台市供电公司多年来利用烟台市物价局等部门新建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方面的文件迫使房地产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强行收取高额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垄断房地产配电工程市场的错误做法应当立即纠正。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央有关部门也正在督促纠正“新居配”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些都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简政放权,让企业在公平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地方上有关部门仍然过于滞后实施中央的工作方针政策,甚至变相违背。

从2010年烟台市物价局出台新建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文件以后,烟台市供电公司一直利用地方政府部门文件作保护伞,垄断着房地产配电工程市场。我们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在不公平中艰难生存,我们曾多次向各级政府、山东省公平交易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国家电网公司、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答复和处理,更没有看到烟台市有关部门以及供电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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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尽快依法审查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及时纠正有关单位的错误做法,协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履行供电义务,维护广大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山东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如是说。(来源:中国网 作者:闫闵琪)

原文链接:http://www.xiaobaicai.net.cn/plus/view.php?aid=3384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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