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经济新闻 > 内容

肇庆农民承包林场经营环境令人堪忧

时间:2018-04-29 22:13 点击:

日前,记者收到一封广东肇庆高要区河台镇农民的求助信函,期待新闻媒体帮忙呼吁一下,依法保护承包农民的经济利益,依法打击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依法惩处破坏经济秩序腐败行为。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利,维护改革开放伟大成果,各级新闻媒体刻不容缓……

 肇庆农民承包林场经营环境令人堪忧

记者 南雁 松林

承包山林农民被刑拘令人堪忧

河台镇尚德村地处肇庆市高要区的西北部,是全国闻名的“黄金之乡”,自然资源丰富,以林业和矿产资源为主,木材、松脂、玉桂和茶叶等林地经济作物成为部分农民的主导产业。此外,尚德村具有丰富的高岭土矿产资源,适用于各种陶瓷生产,投资少,见效快。

\

正是因为高岭土矿产开发具有较快的经济利益,所以吸引了不少投资商敢于“冒险”,甚至不顾法律底线。肇庆市端州区华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股东白某某就是一个典型事例(申办开矿手续存在猫腻,另叙)。

“这个白老板有钱,关系多势力大,乡镇干部像他的马仔,可以随意调遣,公安民警都听他的!”当地知情群众心里有一杆秤,平时都不随便议论。日前,记者一行来到崇山峻岭、郁郁葱葱的河台镇尚德村,走访了当地村民。

“2018年1月8日,华昇公司安排挖掘机进入我方承包的山林地强行毁坏我方种植的苗木,损失30多万元,我方就此事已向河台派出所报案,可是至今没有任何处理回复!”面对记者,守护山林的麦姓农民有些激动和不安,甚至有些胆怯。

这位白某某真的神通广大。2018年3月28日,白某某再次安排挖掘机进入河台镇尚德村农民承包的山林进行施工作业,守林农民麦火金、梁明珍和梁浩朝等三人在现场向施工方告知该地是承包山林,提醒对方不能非法作业。在口头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报了警,等待警察处理。但是河台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不分青红皂白,在派出所长莫某某的亲自指挥下,民警们强行守护山林的三位农民进行抓捕,从治安拘留到刑事拘留,4月28号才“无罪”释放,整整关押31天。2018年4月2日,还是这位公安派出所长莫某某带队,将看护林场的负责人陈木旺(和律师一同到看守所看望被抓农民时)抓走,关押了26天。公安部门刑拘的理由是,守护山林的农民阻止开矿,就是触犯法律,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

“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山区,谁的势力大,谁的身后有人,谁就有理!”当地农民针对山林承包人被抓被关押的无理事件,感到愤愤不平。

什么情况下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该罪的相关法学知识,记者专门拜会了广州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解释说,本罪的构成条件,尤其是犯罪客体,业界一致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或公共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

关于肇庆市河台镇陈木旺等四位农民在自己守护的林场被公安民警认定为“寻衅滋事”、实施拘留或刑拘等强制手段的事实经过,律师认为比较荒谬。律师不解地说,几位守护承包林场的农民,处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劝告他人(相邻开矿工人)侵入,行为所在地不是“公共的”,何况被劝告的矿工与劝告的农民之间,没有争吵,没有肢体冲突,谈何“寻衅”?谈何“滋事”?更没有出现“严重后果”。律师认定,在农民承包地拘留无辜的农民,存在滥用公权。

\

林场遭遇人为破坏令人堪忧

“每个承包地都有自己上山的通道,我们承包的1200余亩地,其中与白某某相邻的500余亩山林通道是我们前些年承包主开辟的小道,由一米多拓展到两米多,再由两米多拓展到三米多的宽度。”承包山林负责人陈姓农民的儿子陈嘉祥告诉记者。小陈满含热泪,情绪激动,他认为自己父亲和三名农民叔叔是无辜的,对公安民警伤害四个家庭的草率行为,既生气又愤怒。

记者了解到,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尚德村五星二队东眉竹坑周围,都是崇山峻岭的地貌,山林覆盖率百分之七十以上。除了村镇相同的主干道外,上山的路,几乎都是谁家承包、就由谁家自己开挖上山的路。陈木旺负责守护的山林,上山的小路,也是承包方组织开辟的。占用了自己的承包地,不存在“公用的路”。

与陈木旺守护山林相邻的矿老板白某某,看好了陈木旺守护山林的上山之路,要求拓宽,要求必经,要求把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铲除。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后台”,包括公安民警“提示”或“警告”,要求农民放弃补偿,不条件地“让道”。老实敦厚的农民,只知道守护山林,不懂得给白某某“面子”,也不懂“迎合”上层建筑的关系网。

“从整个事件发生发展过程来看,我们没有违法,也没有闹事,对方故意破坏我们种植的树木,没有处罚,反而抓捕拘留举报人,的确没有天理!我们才是地地道道的受害者,也是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几位被关押的农民家属,在记者面前很伤感,对破坏山林的事件得不到公正处理,感到十分忧虑。

毁坏山林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反而利用少数公安民警仗势欺人,党纪不容,国法不容。众所周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或森林)是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约定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农民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权。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农村和农民发生了巨变,实施乡村战略、乡镇融合发展的新时代,依法保护农民利益是各级党政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在习主席和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农民承包权益务必得到长期合法保护。

\

寻求保护阻力重重令人堪忧

“对方采矿,已经侵占了我们10余亩山林承包地了,我们敢怒不敢言,实在是没有办法。把情况反映给镇村干部,他们也不愿意得罪这帮势力!”记者爬到河台镇尚德村车眉竹坑半山腰,守护山林的麦姓农民指着不远处的挖土机,眼神忧郁,情绪低落,语气有些无可奈何。

在采矿施工现场,记者看到,的确有多条上山的路,而不仅仅是与陈姓农民等人守护山林“经过”的一条小道。

和村民座谈时,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山林守护的负责人陈姓农民针对相邻的采矿企业的干扰,多次到镇政府、林业、交通、公路、国土、安监等部门反映情况,都没有结果。守林护林期间因遭受人生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反映到公安派出所,还是没有结果。

不可思议的是,2017年1月12日东昇公司开矿股东白某某约见陈木旺(山林承包管理负责人)到肇庆市一个茶庄协商“东眉竹矿场开采”纠纷事宜时,在场的竟然有肇庆市公安局反黑大队大队方某某参加。白某某与陈姓农民商谈过程中,方大队长不时插话“直言要求”陈姓农民放弃承包山林通行道路损坏林木的补偿问题,“提示”陈姓农民等人“让路”给白某某,并无偿提供给矿场使用。

难以想象的是,少数公安民警在参与经济纠纷过程中,充当的不是调解员,而是相当于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嫌疑。在白某某与陈姓农民协商是否占用山林通道问题上,个别民警明目张胆地表态,如果陈姓农民等人继续“阻止”矿场车辆从林场经过通行,警方将会采取强制手段。后面的结果和事实,证明了当地少数民警说到做到了……

关于黑恶势力定性的法律问题,记者请教过广东的知名律师。黑恶势力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类型,除了“结构复杂”系黑恶势力的主体特征外,其中“称霸一方”系黑恶势力故意犯罪的本质特征。据调查,肇庆河台镇“东眉竹矿场”参与毁林的主谋、开矿企业股东白某某,利用市区镇的庞大“关系网”申请的“采矿许可证”,不够真实。白某某在河台镇的所作所为,当地村民深恶痛绝。

肇庆市公安部门绝大多数公安民警是守法的可信的,也是有正义感的。2017年7至8月期间,陈姓农民针对毁林事件报案后,当时有良知、守法的办案民警在毁林开采纠纷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开采东眉竹坑大坑正岭瓷土承包合同》、《开采东眉竹坑大坑正岭瓷土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通过原始材料与村民核实时,村民代表发现并举报了开矿股东白某某的公司的“承包合同”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议,存在伪造河台镇尚德村五星二队村民签名,并且伪造延长承包期限补充协议。2017年8月29日,办案民警针对上述伪造事项,分别传唤了河台镇尚德村五星二队新旧几届组长副组长以及尚德村村委等人调查。

更让人捉摸不透的咄咄怪事出现了,具有社会责任感、守法的有良知的几名办案民警,调查了解农民林场被毁和白某某伪造开矿申请事件“进行时”,今年初参与办案的民警全部被上级公安部门“奇怪”地更换了岗位。于是出现了今年3月下旬“拘捕守林护林农民”30余天的重大事件……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2018年1月19日,河台镇尚德村五星二队村民代表针对开矿股东白某某的非法行为,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聘请律师代理维权,依法追究伪造村民合同签字的法律责任,目前案件已经提交高要区人民法院立案。(来源:中国网 )

http://www.zgmsbb.org/a/shehuixinwen/20180429/298386.html

责任编辑:杨戬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刊登广告 | 招贤纳士 | 人员查询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 申请记者
  • 中国焦点新闻网(http://www.jdxwwcn.com) © 2012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新闻投稿或提供线索邮箱:zgjdxw@sohu.com QQ留言:905491912
    本站北京热线电话:(010) 60204100 监督电话:13045201998
    Power by DedeCms
  •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