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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扶余:增盛中学被指伪造村长签字霸占村民土地

时间:2018-06-10 07: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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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松花江畔,沃野千里,一望无际。就在这块肥沃而广袤的土地上,有一个叫做占荒村的地方,20多年以来,为了一块肥沃的土地,村委会、村民们与一所学校纷争不断,尽管当地政府作出过行政裁决,当地法院也作出过判决、裁定,省政府也专门做过调查,可是至今仍纷争不断。人们不禁要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场纷争?又是什么人从此纷争中谋取利益?谁应该对这起纷争负责?!

占荒村:增盛中学借种土地久借不还

占荒村位于吉林省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县增盛镇,纷争的土地具体位置在占荒村的腰占荒屯,与之争夺土地的是增盛镇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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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扶余县增盛镇占荒村腰占荒屯与增盛镇职业中学土地权属争议情况的调查报告》(吉府法字[2001]174号)记载:扶余县增盛镇占荒村腰占荒屯与增盛镇职业中学土地权属争议地块,座落在增盛镇占荒村前占荒屯后,由前占荒屯通往腰占荒屯路西侧,龙坑(地名)南、西南、西三面,计33.3垧,其中新地25.3垧,林地8垧。

对于该块争议土地,占荒村认为是借给增盛镇职业中学(又称增盛中学)的,这块地的权属应该是增盛镇占荒村的。据他们介绍:这块土地是1972年借给当时增盛农中(增盛镇职业中学的前身)的。1972年,当时担任增盛中学党支部书记的张俊清,为解决学校当时经费困难,代表增盛镇职业中学找到了当时兴隆大队(现占荒村)书记杨文山,讲了学校的暂时困难,请杨文山书记帮助暂借一些土地来耕种,学校可以在农忙时帮助暂借土地的屯干些农活,但学校不负担公粮任务和农业税。杨文山书记当时为帮助学校解决暂时困难,就同中学的张俊清书记一起找到了腰占荒屯的队长肖凤友,经杨文山书记做工作,肖凤友队长当时当着大队书记和中学张俊清书记的面特别强调一点,就是暂借的这部分土地,增盛镇职业中学只有经营权,所有权仍属腰占荒屯。三人对暂借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思后,请示当时增盛公社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刘国栋同意后,增盛镇职业中学借种了腰占荒的土地。1973年,肖凤友队长准备要回被借的土地,增盛镇中学的张俊清书记又找到大队杨文山书记同肖凤友队长商量,三人协商后,决定暂借的土地再由增盛镇职业中学耕种一段时间。其后,腰占荒屯虽多次索要,增盛镇职业中学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第二轮土地承包的1998年。这期间,腰占荒屯农民一直负担征购粮任务和农业税。

增盛镇职业中学:土地是我们后开垦的

对这块土地的由来,增盛镇职业中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增盛中学认为,1958年大跃进时,公社在兴隆大队建立一个卫星营,后改为公社猎场。1965年经公社党委研究决定,将公社猪场移交给增盛农中经营管理,当时任增盛农中校长的陈维忠和教师田国恩、郭丙岩等去公社猪场做接收工作,当时接收土地40余垧,其中在龙坑南沿有土地8垧左右,其余地块均在老坑西南和西北。1968年,增盛教育组组长马俊文在龙坑南沿开荒6垧左右,由增盛中学经营管理。1968年,经教育组组长马俊文和增盛中学负责人徐衡(该人原任扶余县政协副主席,已故)和当时任兴隆大队的支部书记杨文山和大队长栗英歧,以及腰占荒生产队政治队长肖凤友协商,腰占荒生产队同意把龙坑西沿的5垧地归增盛中学经营管理,此地做为校、队挂钩地,即在农忙时,学校帮助生产队铲地、割地、秋收等,学校到秋卖粮时顶腰占荒生产队的征购粮任务。以上这些土地中学一直经管到1979年。因1979年兴隆大队又分为两个大队,即兴华村和占荒村,当时任占荒村第一任支部书记的栗英岐找当时中学负责人陈维忠和盛显春,要求把龙坑西沿学校5垧挂钩地收回,归腰占荒生产队。当时商量后,学校同意把龙坑西沿的5垧地归还生产队,占荒村和学校挂钩到此结束。

1971年,增盛中学在龙坑南沿14垧地的基础上,带领工人又开荒近10垧左右,其中植树造林地有6垧左右。在此期问,由干林带成网和整修道路,学校学农基地被占去了3垧左右,到1971年年末为止,增盛镇职业中学总共有学农基地33垧左右。以上土地由中学一直经营到1997年,到二轮土地承包为止。

权属纠纷曾经引发激烈对抗有7名村民获刑

由于占荒村和增盛镇职业中学对这块土地的历点沿革说法不一,对该块土地权属争议由此而产生。

1998年4月17日,占荒村腰占荒屯全体农民以争议地是占荒村所有、是占荒村借给增盛镇职业中学的为由,将这些土地抢先耕种。1998年4月19日,增盛镇职业中学起诉到扶余县法院,县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无案号):原告增盛镇中学经营自己的学农基地,被告不得妨碍。1998年5月30日,扶余县法院又下发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无案号)认为:因争议土地需经扶余县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止审理。裁定下发后,腰占荒屯全体农民未接受送达,也没有执行栽定。1998年腰占荒屯农民耕种了土地并收获了农作物。

1999年3月24日,增盛镇政府、增盛镇职业中学申请要求确权,经扶余县土地矿产局调查,扶余县政府于1999年4月1日作出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扶政决字99第001号)。该处理决定认为: 增盛镇职业中学于1965年经当时公社调整,使用解体的公社猪场,并自1972年至1979年期间开垦占荒村荒地,以此作为学农基地。到1979年增盛镇职业中学共有耕地25.3垧,林地8垧,此地至今仍由增盛镇职业中学经营管理。本着尊重历史,注重证据,顾及现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决定:1、增盛镇人民政府具有镇职业中学学农基地土地的所有权,镇职业中学具有使用权。镇职业中学如需对外转包,必须经镇政府同意;2、镇职业中学在经营此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如故意制造事端,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3、该地界线维持原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界。

根据扶余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增盛镇职业中学于1999年4年11日开始起垅耕种。

1999年4月13日下午,腰占荒屯农民约150多人,阻止学校起垅耕种。同时,因对《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于1999年4月16日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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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政府于1999年9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

1.扶余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列举的证据中,对增盛镇职业中学的现有耕地25.3垧,林地8垧的来统去脉的具体事实没有调查情楚。这些土地是什么时间开的荒、开多少、借多少、给多少、退还多少叙述不详细,各执一词、众说不一,历史事实没有反映出来。

2.扶余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决定》适用了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增盛镇职业中学这些耕地,从证据上看没有充足的证据和有效证明能反映出是经土地调整而取得的。而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一规定则自相矛盾。扶余县政府的《决定》提出了“增盛镇职业中学的耕地来源是使用解体的公社猪场和师生开垦的的荒地,”所以土地使用权已是镇中学的,应不存在“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问题。增盛职业中学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是农民集体,所以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显然不当。适用《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凡已拨给学校土地或学校师生开垦或复垦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使用权”也不妥当。因为此地是否由学校自已开垦或拣种的撂荒地证据不足。

鉴于以上理由,松原市政府认为,《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松原市政府决定:1,撤销《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增盛镇职业中学与增盛镇占荒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扶政决字99第001号)。2、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松原市政府复议决定作出后,2000年4月29日,扶余县政府又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扶政决字[2000]第003号)。该《决定书》决定: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增盛公社猪场留下来的15垧耕地、增盛镇职业中学10垧开荒地和8垧林地增盛镇职业中学具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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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政府作出第二次土地确权后,占荒村村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李忠余等村民的说法是:占荒村村委会和村民们并没有收到扶余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扶政决字[2000]第003号)和法院 的裁定书。占荒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扶余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和扶余县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我们现任的占荒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收到,现任的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和所有村干部一概不知道此事。”

2001年3月14日,扶余县政府向扶余县法院递交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扶政决申字[2000]第1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3月26日,扶余县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01]扶行执裁字第5号),扶余县法院裁定、扶余县政府2000年4月29日作出的扶政决字(2000)003号行政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2001年3月26日,扶余县法院行政裁定书通过扶余县电视台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腰占荒屯村民对争议的土地继续耕种。2001年4月10日,增盛镇职业中学根据扶余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到田里组织耕种,与腰占荒屯村民发生冲突,增盛镇职业中学校长李志国和教师张国学受伤住院。

事件发生后,2001年5月22日,腰占荒屯李忠余、孙德军、李忠奎、肖树先、杨会忠、杨会彬、王占立等7人被刑事拘留,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多名村民作证:增盛职业中学证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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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占荒村土地纷争的内情,2018年5月未,记者前往扶余县增盛镇占荒村腰占荒屯调查核实。提起腰占荒屯的争议土地,村民们义愤填膺,他们说:当年,增盛职业中学办学经费紧张,他们是靠个人关系求我们帮忙的,我们才把属于自己的土地借给他们耕种,谁想到他们会久借不还,现在居然还成了他们的土地!我们实在是难以容忍。为了要回被增盛中学借种的土地,我们占荒村历届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腰占荒屯队长都不断的努力,但是由于增盛中学从中做了工作,我们不仅没能要回来土地,还有7名村民被判刑入狱。我们去北京上访,却每次都被抓回来,但是政府至今也没有解决我们的土地纷争。増盛中学虽然是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占有了土地,却并没有以此地来勤工俭学,而是包了出去,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其对外发包的费用每垧收费达10000元,而这些出租土地的费用也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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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中,腰占荒屯老生产队长肖凤友向记者讲述了争议土地被借种的过程。另有多名村民向记者反映:增盛职业中学为了永久占有争议土地,居然在证据上造假。他们说:在扶余县政府做地籍调查时,增盛职业中学居然伪造了老村委会主任王成国的印章和签字,并据此打赢了官司,这些年来,任村民们怎么告状都无法胜诉。记者在村民的引领下找到了村委会老主任王成国。老人虽然已经72岁了,记忆力仍然很好,精神头很足。他指着记者拿着的扶余县地籍调查表上的印章和签字十分气愤的说:这上面我的名字根本不是我签的字,这个名章也不是我的!他证实曾经见过这个签名和印章,是后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书记找他核实情况时见到的,当时村干部拿着争议土地的手续,来问他是不是他盖的印章、签的名,他就感到很吃惊,他表示:如果需要到法庭上作证,他随时都可以去。

据悉,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详细调查了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后,曾于2001年8月建议松原市政府:“考虑此案涉及人员较多,村民反映强烈,双方当事人已发生了激烈冲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议由松原市政府认真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组成调查组对此案重新进行复查,拿出妥善处理此问题的意见。”然而时至今日,已经过去将近18年了,松原市乃至扶余县政府并没有拿出任何“妥善处理此问题的意见”,不知是什么原因。

日前,占荒村村委会和几百名村民已经联名向扶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增盛镇职业中学返还他们认为属于自己的土地,法院已经于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占荒村村委会老主任王成国已经当庭作证证明增盛职业中学造假。

面对记者,村民代表们咬牙切齿的说: 如法院审理不公, 几百名村民将联名到公安局和监察委状吿增盛职业中学校长和法院法官,并将赴京上访。

究竟占荒村的争议土地最后归谁所有?占荒村尤其是腰占荒屯村民们今后的命运如何?媒体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鑫源 丛陌)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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