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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备受法界关注的吕延伦案或将启动再审

时间:2017-12-18 19:10 点击:

本站讯 2017年1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珠海路111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一对老夫妇缓慢的走出高法的大门后,怎么也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与激动:“这回,咱们延伦可算有救了啊!高院再审,一定能还咱姑爷一个清白!”这对夫妇是马祥凯、李柏玲夫妇,他们的姑爷叫吕延伦。自从2012年12月吕延伦被人带走后,李柏玲夫妇已经奔走了六个年头五年整了。在他们看来,姑爷吕延伦没有滥用职权,所谓的受贿也是屈打成招的。令他们感到高兴的是:他们的观点获得了国内十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支持,而且这些专家的观点得到了吉林高院的重视,高院在多次约见他们的律师和代理人后,正在审查此案是否立案再审。

被神秘失联十天后 检察院的人来电要钱

吕延伦原来曾经是长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名车广场服务站(以下简称名车广场服务站)负责人,后来调到长春市交警支队净月大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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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3日,一个平常的日子,吕延伦正在单位工作期间,突然来了三个人,说是绿园区检察院的,有事情需要找他配合调查,之后三人就将吕延伦带走了。这一走就是十天没有任何消息!直到十天后的12月22日晚上,检察院的人打来电话说要他们家出60万,就可以让吕延伦回家,一家人才终于得知他出事了,人是被检察院带走的。李柏玲回忆说:外孙子当时才两三岁,和他爸爸感情很深,每天都要和爸爸搂着睡,爸爸一下子十多天音信皆无,孩子一下子就上火了……你就是什么单位办案,也不能这么办啊!检察院办案怎么像土匪绑票呢?甚至连土匪都不如呢?土匪也得给个信呀!

吕延伦的家人向记者介绍:12月22日办案人员尹某、叶某等人对我女婿说:“只要你主动上交60万元钱,表明态度好,我们可以考虑放人。”他家夫妻俩的工资卡和家里只有5万元,为了能让女婿早日回家,我们全家和亲属不顾一切东凑西借才凑齐60万元交给办案人员。可是,钱交上去了,人并没有被放回来,却被判了十四年刑!这60万元钱也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随案移交给法院,我们要了好几年也不给返还,直到我们在网上发帖揭露此事以后,他们才让我们去领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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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把扣押的车开到自己家院里,被拍了照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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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扣押车辆居然有违章罚款记录

就在同一天,办案人还要我们将吕延伦和妻子的两部工作用车(车号分别为吉AGM789、吉ARQ066)交给他们,上述车辆却被尹某、 叶某等人一直使用,直到我们在网上发帖后,他们才返还给我们,其中吉AGM789现已损坏并和另一辆吉ARQ066多次违章。我们在调查中摄取了叶某在自家楼下开启吉 AGM789车辆前门的照片和一段叶某驾驶吉AGM789驶出自家小区大门的录像。这些都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物品的相关章节的规定。我们就不明白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难道不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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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延伦在看守所写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自述

在吕延伦神秘失联的十天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记者无从得知。吕延伦在他的上诉、申诉材料中屡次自述曾经遭受了刑讯逼供,因为实在受不了了,他才主动说曾经帮别人办理过车牌号,共收受了17万元好处费,因此被定了一个受贿罪。吕延伦的家人向记者介绍:虽然只有40多岁,但是每次去见吕延伦,他们都发现其精神状态与其年龄明显不符,他甚至连听他们说话都很费劲了,这与出事之前反差太大了,他们认为吕延伦肯定遭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没有有力的证据,为此,他们多次要求对吕延伦做全面的身体检查,目前还没有任何结果。吕延伦和其家属强烈要求对其被关押期间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人都调走了,打了一个电话,就成了滥用职权?

有证据显示:吕延伦是2010年初调到名车广场服务站的,2011年4月4日就被调离名车广场,之后在净月交警大队从事外勤民警工作,总共在服务站工作一年时间,在所谓的“吕延伦、郑蔚滥用职权案件”发生时,早已被组织安排在他处工作,他是如何滥用职权的呢?

请看卷中证据:

郑蔚2013的3月13日的证言说:“过了一段时间,我们交通管理服务站前任的负责人吕延伦找到我,寒喧了一下,跟我说……”郑蔚的意思是说吕延伦亲自到名车广场服务站请托;但吕延伦供述从未亲自到名车广场服务站找郑蔚请托,只是打了个电话介绍张健和郑蔚认识。而张健的证言证实他只是电话中请吕延伦与郑蔚打个招呼,究竟打没打招呼,以什么方式打的招呼,张健的证言也说不清楚。

郑蔚在2013年3月13日的《讯问笔录》第2页说:“我们交通管理服务站前任负责人吕延伦找到了我,寒喧了一下,跟我说:‘以后裕强公司给你送手续,你就负责接递一下,其他的事情他们就都办了,就从你这过过手,接递一下,你啥都不用管’……”。但是,吕延伦在法庭上辩解说:“我只是介绍张健跟郑蔚认识,其他的根本没说过,以前承认的都是他们打我让我这么说的”。

对于此事,张健的证言有两份。第一份是2012年12月16日的,绿园区检察院的《调查笔录》第10页至第12页张健证实:2011年4月裕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均歧让其找郑蔚沟通一下配合二手车抵押登记的事。张健直接找到郑蔚说:“我是裕强公司的,我家徐总说我们公司要办理二手车抵押登记业务,从银行办理贷款,要担保公司担保,需要让担保公司的人看见形式上我们把二手车抵押登记手续送到交通管理服务站了,你就过过手,别的事不用你做,这样担保公司的人相信我们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能给做担保、贷款就能办下来,而且我们公司的二手车还能继续卖,能不能行个方便配合配合?”她说:“不行,这事办不了”,我回去跟徐总汇报了。徐总说:“那给她钱吧,社会就这样,你先回去吧。”过了两、三天,徐总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他把查好的2000元钱(每张面值50元)装到信封里,递给我说:“‘这是2000元钱,你给楼下的郑姐送去。’我拿着钱到楼下吧台那找到郑姐。我跟她说:‘郑姐,我找你有点事。’然后她出来把我带到厕所附近一个楼梯下边,我把2000元钱给她了,跟她说:‘这是2000元钱,徐总说担保公司来的时候让你配合配合,过过手就行了,不用你做别的。’她没说话,笑了一下就把钱收下回去了。我就回公司把这事跟徐总说郑姐把钱收下了。”在第12页,张健继续说:“过了一个月左右,徐总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以下略)让我把3000元钱给郑姐,我在院子里找到她,把钱塞给她说:‘一会担保公司的人要来,你配合一下。’她没说话,收了钱就进屋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徐总当着担保公司两个女的面前把装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抵押手续的塑料袋递给我,让我送到楼下交通管理服务站办理抵押登记,我就下楼把这个塑料袋给郑姐了。”

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张健自认第一次给郑蔚2000元,郑同意配合;第二次给郑蔚3000元钱,郑正式为裕强公司提供配合。辩护人据此认为:在此案中根本没有吕延伦请托之事,此案与吕延伦没有任何关联。张健请郑蔚配合二手车抵押登记根本不是吕延伦介绍的,而且该笔录是第一次笔录也没有请吕延伦跟郑蔚打招呼的证言。即使吕延伦打电话请求帮忙,也只能算是请托,而“请托”不是法律概念,更与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据此给吕延伦定罪是在“造法”,即制造法律并已经执行。这种恶劣行为是在毁坏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法治的倒退,必须纠正。

十多位法学专家联名呼吁再审吕延伦案

由于牵扯到裕强公司担保诈骗案,吕延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判处14年徒刑(见【2013】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吕延伦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 2014)长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之后,绿园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 2014)绿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审判决。吕延伦仍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终审裁定(【2015】长刑终字第5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延伦仍然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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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吕延伦案发案以来,吕延伦就不断上诉、申诉,其家人也不断上访,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2017年3月15日,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赵秉志(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会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计划(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开发(法学博士、研究员、先后在国资委和人民日报社从事法律工作)、李肖霖(法学博士、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曹建海(著名经济学家、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时延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温毅斌(著名法学专家、法律栏目专栏作家)、李立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法学博士、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网信办专家、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刘召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十位法学专家和一位著名律师,汇集于北京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就吕延伦案专门召开了一个研讨会,在认真查看、研究吕延伦案之后,诸位专家认为此案存在诸多硬伤和瑕疵:办案人涉嫌刑讯逼供,敲砸勒索;认定吕延伦受贿的所谓证据都是其在被失联期间自己主动“供述”,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认定吕延伦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不足。他们还联名签署了《关于吕延伦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定案是否合理的法律研讨会会议纪要》,呼吁尽早启动再审程序,以还吕延伦和社会一个公正。

因为篇幅问题,记者只能从中摘取一些主要观点如实呈现给广大读者(本站仅仅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记者和本站的观点):

一,吕延伦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获益,更不具备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资格,吕延伦不具备滥用职权犯罪构成要件的任何一项。因此,吕延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吕延伦的受贿罪,犯罪数额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解释,矛盾证据无法排除,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查。吕延伦的受贿金额有重大出入,与事实、生活常理不符应当核查。

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事实,应当举报或递交司法机关审查。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在先,刑讯逼供、敲诈勒索钱物,滥用职权制造案件为立功为获益是案件形成的本质。

1、办案人员勒索60万及2辆车的过程:案卷中对两辆车和另外的43万现金从未提及,因为办案人员知道这不是涉案非法财产。但为什么敢明目张胆的向吕延伦索要?法律的规定不知道吗?谁在滥用职权?2016年3月28日吕延伦岳父母李柏玲、马祥凯实名举报,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并涉嫌侵吞60万元巨款。几十家媒体、网络报道后,绿园区检察院才返还非法侵占的43万元现金和两辆车。过程虽纠结,但至少退回了非法索要的部分财产。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赔付车辆磨损费贰万元。证据有2016年12月1日李柏玲打给绿园区检察院的收条,返款凭据。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前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院退款、还车的过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章记录被消除,车子给修理了,三年多的资金占用如何赔偿?其中的违法事实和恶劣影响不可轻视和低估。

2,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的取得不能只由吕延伦自己提供,被指控办案人员应当有书面的审讯过程说明,办案机关有责任澄清事实。

四、检察院出的文件自相矛盾,却不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2012年12月22日:绿园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抓捕经过》认定吕延伦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事先己掌握。(出具人:叶长国、吕鹏)。但是,2013年6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吕延伦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侦察机关事先不掌握,系吕延伦自己主动交代(出具人:孙涛、刘志惠).此《抓捕经过》和《情况说明》明显矛盾!绿园区法院对此也对绿园区检察院提出质疑。办理案件人员会如此马虎吗?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明显的错误没有任何解释?谁应当对这样的工作负责?

五,本案定案证据属于非法手段获得,应当予以排除:

1、公诉人提供近50组证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商品房按揭抵押登记、罚款收据,情况说明等等,其中只有7份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吕延伦的供述与案件有关,其它都与吕延伦没有关联性;

2、从取证时间、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上看,取证时侦查机关没有刑事侦查权和取证权,所取上述证据属于违法取证,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3、对吕延伦取证缺乏原始笔录和对应的同步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律要求;吕延伦自称其全部供述包括全部原始笔录是在侦查机关非法拘禁状态下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言辞证据,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询问笔录和供述均是重复供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不能排除;取证非法不能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排除。

北京一位著名律师针对吕延伦案慷慨激昂的说:“吕延伦案件主体被混淆,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混乱,案件内容不分主次、七拼八凑,构陷吕延伦犯有滥用职权罪是本案最明显的特征。”“吕延伦案件反映的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肆意敲诈勒索,他们假想的对象之结果,如果此举为常态,那么这种无限扩大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职权,必将导致全社会人人自危、人心惶惶乃至引起社会动乱;必将把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倡导的正在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中国引向灾难的深渊!!”

据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或许不日即可开庭是否立案再审。对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杨铁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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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http://www.fzyshcn.com/shyf/2017-12-18/45526.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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