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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富:公安局“拘留证”打了谁的脸

时间:2017-09-18 21: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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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云南讯(记者张林) 据天涯论坛楼主“大懒鱼RIKKA”(留德学子刘思贤)四月二十五日发帖:“双亲何罪?这样遭云南水富警方莫须有罪名入狱”,该文称其父母在2017年4月14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警察以“职务侵占”从家里带走。贴文中还指出,其父母是曾接受云南、四川电视台、宜宾日报以及多家媒体采访过的著名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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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中的刘幕昭

带着疑问,9月8日本网采编人员来到四川宜宾西南半壁珍宝馆,见到了贴文中刘幕昭、李平夫妇二人。刘幕昭介绍说:4月14日晚11时许,四川宜宾金沙江派出所敲开我的家门,说是配合水富县公安局调查,看到是李平开的门,宜宾警察都感到吃惊(周边的警察好多都认识我们),问道:李阿姨,怎么会是你们呢?你们基本上都在家的啊!15日凌晨3时许,水富县公安局将我夫妇二人从家中以网上在逃人员名义抓捕,从被抓捕到释放共计57天(2017年4月14日—2017年6月9日)。后来才知道,早在3月24日,水富县公安局就已经签发了拘留证,把我列成了网上在逃人员(在逃人员编号:15305310079992017040001),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我进行抓捕。这次抓捕、羁押是我们两夫妇一生中巨大的屈辱!这次事件给我们身体、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况且4月13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为一民事案件给我们下传票,14日下午3时,我们也为一民事案件出庭,参与了庭审,为什么水富县人民法院在核实身份时没有以网上在逃人员对我进行扣押和抓捕?所以我认为3月24日把我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时间上有猫腻!到底是什么时候把我列为网上逃犯的(是3月24日还是4月14日),并非法羁押57天,现我已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要求水富县公安局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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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羁押的日子里,我以写日记,唱红歌来打发时间,就连看守所里的警察都认为不可思议,我现在想说的就是坚决支持习近平主席对司法环境的清理整顿,要严格执法,让老百姓不再蒙冤,不要像我这样无缘无故的就被逮了,遭受冤屈!真的是太冤枉了,一个民营企业家,实实在在做事,一点安全感都没有,这应该是对中国司法界最大的亵渎。为什么好多企业家他做着做着就要跑啊,就是因为由这样一些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乱整造成的!并且在3月21日我们也主动去了水富县公安局问有什么需要配合的,有什么事情给我们讲,本来就是企业的内部纠纷,我们主动过来怎么还把我们拒之门外呢?那几天我们都在法院进出,我们根本就没有逃,往那里逃啊,为什么就挂成了网逃,他们这叫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让我们这些企业家没有一点安全感!我的父辈们从抗日战争一直打完解放战争,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不能让这些祸害们给祸害掉!这次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和申请国家赔偿!刘幕昭的爱人李平哽咽着对本网采编说。

针对刘幕昭、李平夫妇被水富县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抓捕、拘留、羁押到释放一案,本网采编人员咨询了原宜宾法光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该律师说:我认为这个案子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一、他不是在逃人员,他是在家中被抓的。事前公安机关没有对他人身自由作任何限制,怎么会有在逃的问题,没有任何人给他送达和通知限制他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所以说,他不存在逃,事实上他也没有逃。第二、水富县公安局拘留他的时候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1条,271条,是针对青少年犯罪有关法律条文,与他(刘幕昭今年65岁)毫无关系!风牛马不相及。第三、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这个事情起因是水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六个人(原告)告他(刘幕昭),要求改变工商登记,要求移交公章,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为由,在3月24日就把他们列为网上在逃犯!当时水富县人民法院并没有移交此案件(注:水富县人民法院是在2017年5月4日才把刘幕昭、李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移交水富县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的)!第四、在6月9日,水富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4条规定,给与释放,从这点可以推定:对于刘、李被抓捕一事就是个错误!

关于刘幕昭、李平被抓捕一案,本网将继续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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