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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完刑再遭抗诉 黑龙江检察院被指过度使用抗诉权

时间:2017-08-03 15:46 点击:

核心提示:本站讯 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洪海,因贪污和滥用职权等罪获刑8年。从服刑期间到出狱至今,李洪海一直“喊冤”,向各级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已近7000封。出狱后继续“喊冤”的李洪海接到的,却是黑龙江最高检要求加刑的抗诉书。

获刑8年,“喊冤”17载

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洪海,因贪污和滥用职权等罪获刑8年。从服刑期间到出狱至今,李洪海一直“喊冤”,向各级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已近7000封。

2000年,李洪海承办了一起银行起诉房地产商的还贷案。当地检察院认为,李洪海办案期间涉嫌滥用职权。检方还认定,李洪海在其他事项上涉嫌贪污和非法拘禁。

2005年3月,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以贪污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2006年7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李洪海上诉。2006年9月,黑龙江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该案向七台河市人民法院下达(2007)黑刑监字第95号函,明确表达“对申诉人所提申诉理由,无论是否合法、有理,均应逐条审查并依法答复申诉人,必要时启动再审程序”,据李洪海称,七台河市人民法院并没有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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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后李洪海一直“喊冤”,不断向最高检、最高法写申诉信,李洪海说,从服刑至今,他给各级司法部门寄出的申诉信已经接近7000封。

服完刑收到高检抗诉书

2012年,“喊冤”不断的李洪海接到了七台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检察长同意对桃东农贸市场商铺进行评估并作出赔偿,答应重新讨论关于他的案子,就在李洪海看到转机的时候,答应他的检察长调离了。

李洪海发现自己的问题被再次搁置后,接连去国家最高检、最高法信访。

2013年2月28日,李洪海收到一封来自黑龙江省检察院的抗诉书。抗诉书显示,法院当年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属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应该按受贿罪追究刑责。抗诉书提到,2012年七台河检察院向省级检察院递交提请抗诉报告书,其中写道:“2006年9月28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七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勃利县人民法院(2006)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

对此,李洪海无法接受。李洪海称,七台河中院的裁定书没有提到检方抗诉一事,也没见到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李洪海表示,从被判有罪入狱至今十年有余,检方并未提出过抗诉,当自己出狱主张权利的时候,黑龙江省高检却又提出抗诉,这明显就是“欲加之罪”。

检方被指滥用抗诉权

李洪海说,2006年9月28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七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勃利县人民法院(2006)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未提到驳回上诉,在二审期间也未看到七台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其提出曾经一审抗诉被驳回,根本就是谎话。实际上,当地的两级检察机关根本未对本案的一审和终审判决提出过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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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媒体表示:现有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抗诉的实效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抗诉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但是,像李洪海这个情况,服刑8年,出狱两年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很少见。

洪道德称,检方抗诉应该先纠正过往错误。如果查明检方在当时确实没有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那么,如今在抗诉前,检方首先应该对当年做出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社会与当事人予以“交代”,纠正自己的错误之后,再进行抗诉去纠正别人的错误。

吉林省盛唯律师事务所的王立君律师称,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十个月以内审结。

有媒体日前联系到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洪海说的检方未曾对勃利县法院及七台河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请过抗诉这一说法,检方未予作答。( 记者 丛陌 )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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