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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假房子 拜泉县公安局竟称没罪不立案

时间:2015-12-26 22:20 点击:

开发商卖假房子 拜泉县公安局竟称没罪不立案

王先生,黑龙江省拜泉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商,因开发商用于折抵按约应支付工程款的两套房源,实属子虚乌有,整个棚改小区楼盘又被人民法院查封,开发商的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嫌合同诈骗。王先生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却被告知不予立案。

笔者来到拜泉县公安局,该局负责人拒绝采访。

要求立案的缘由

2010年,黑龙江省拜泉县将全县最大的民生工程,总计2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交给了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丰开发,时至今日,尚有264户搬迁户无法回迁,一百多位全款缴纳房款的购房户无法收房,事实证明,陈某丰没有把这项县政府的惠民工程做好。

按照陈某丰与王先生的约定,陈某丰若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王先生有权留置所建楼房,充抵工程款。

在协议约定工程期结束后,2013年6月23日,陈某丰给王先生写了欠据,约定欠款443万元,在一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同时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将恒冠世家小区商服B区12号和C区4号两套房源抵押给王先生,如果未能按期将欠款还清,以上两套房源将归属王先生所有。

但是,王先生在恒冠房地产开发的三个小区里始终未能找到抵押协议里约定那两套房源。至此,王先生已经感到被骗了,于是,到拜泉公安局报案,一年后,被告知不予立案。

拜泉县公安局的“审查”

笔者是在王先生那里看到拜泉县公安局[拜公(经)不立字(2014)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我局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陈某丰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据王先生向笔者回忆,公安人员和恒冠房地产的工长也没能找到这两套房源。

王先生报案原因是陈某丰的还款协议涉嫌合同欺诈。因为“两套房源”“子虚乌有”。家住邻县的王先生后来得知,早在2012年底的时候,拜泉县电视台 就发布公告,宣布恒冠世家小区的房产已经全部被法院资产保全,不允许进行再次买卖、抵押等转让和处置行为!陈某丰在与王先生的还款协议存在“隐瞒真相”的 行为。而且,王先生还在一位国姓女士的手中发现了一张房源号、面积、抵押款项与他手中那张完全一样的抵押协议。

先是虚构事实,后又隐瞒真相,王先生认为陈某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那么,拜泉县公安局是怎么样“审查”的呢?

在拜泉县采访期间,记者获悉陈某丰已经在九月就被公安局监视居住了。而且已经是第三次被控制了,按照知情人所提供的爆料:在获取全县最大的民生工程 的过程中,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处涉嫌违法违规,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套取国家棚改资金等问题,“够杀十次头了”。公安机关名义上是监视居住, 实则是在设法保护。因为陈某丰曾扬言,如果他被处理了,他会把所有的事情全部说出来的,到时候会有一大批当官的被牵连。

笔者提出要采访陈某丰,未能获准。

由于拜泉县公安局负责人拒绝采访,笔者但时至今日,未接到相关回复。

法律专家的观点

关于拜泉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笔者咨询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区分陈某丰的行为是刑法中所说的合同诈骗行为还 是民事行为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标准: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有无诈骗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5、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6、行为人不履行 合同的原因。

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

根据介绍,陈某丰的诈骗行为是成立的。另外,只要受害人报案了,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构成何罪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若想维护权利,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可复议一次。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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