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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请不要让冤假错案继续上演

时间:2015-12-14 19:21 点击:

(法制周刊讯)2009年初:王宝银欲以满城县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95.165亩土地,该块土地当时属王宝银控股的保定高精细化工厂的“租赁”土地(该块土地于2015年5月份取得“出让”手续),因资金不足,拉杨国兴入伙,后协商杨国兴独立开发,王宝银负责办理土地开发手续,这期间杨国兴已向王宝银支付了启动资金1500万元。此时,杨国兴因资金不足找赵香占入伙共同开发、共同受益,赵香占又找到赵红利,赵红利按赵香占要求给杨国兴打款2000万元。后王宝银因地价上涨,反悔与杨国兴合作,找李洛贺、李小社合作,于2010年8月17日成为弘达公司股东。

2010年8月29日单方解除与杨国兴、赵香占等人的合作协议,面对2000万元的成本利息损失和该项目的预期收益;赵香占等人一直与王宝银等相关人员交涉,同时也以市场经济竞争原则,没有放弃该块土地的开发权的竞争,以合理价格竞争。后因保定市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及韩庄乡党委书记贾新利、乡长王洪利的多次调解,赵香占等人无奈接受调解结果,赵香占与李国庆(弘达公司变更后的法人代表)签订接受150万元赔偿协议(后实际给付120万元),拿到赔偿款后赵香占将钱委托张三套分别给了赵红利、魏建新和王连军。

2014年6月28日,李国庆以赵香占敲诈勒索罪名向保定市徐水县公安局报案,(注:徐水县既不属于案发地也不属于赵香占等人的户籍所在地),后保定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5日给徐水县公安局下发《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保公(刑)指管字[2014]6号由徐水县公安局介入侦查。后由又河北省公安厅逐级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赵香占、魏建新、王连军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地、及居住地均不在裕华区)2014年11月8日,河北省高院给裕华区法院下达管辖权,两天后,河北省高检给裕华区检察院下达管辖权,至此形成侦查、诉讼、审判的司法链条。

记者从赵香占辩护律师处了解到该案由中国四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对本案中管辖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为河北省公安厅及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行为违法,应交由案发地,特殊情形可交由嫌疑人居住地管辖,而不应当指定管辖,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王宝银(弘达公司)欲开发的95.165亩土地当时没有合法的土地开发手续,该土地权属于大西良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维权合法。王宝银所谓的开发,只是一个融资渠道,和杨国兴、赵香占之间的资金关系,纯属民事经济往来,何来的敲诈行为?

二、从王宝银单方面解除合同,至实际给付赔偿款历经三年,又有政府相关人员多次调解,何谓敲诈?如果构成敲诈政府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岂不是同案犯?

三、从辩护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结合专家充分论证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为何频繁指定、频繁变换办案单位,欲以刑事案件定罪?

四、据家属向记者反映,魏建新和王连军在从徐水县看守所到石家庄市换押期间用了30多个小时(实际车程2小时),庭上该二人说这期间办案人员对二人刑讯逼供,庭审法官要求公诉人解释,公诉方拒绝回答!!!

责任编辑: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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