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交通网(首席记者 耿值)一起导致双方3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从事故认定到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败诉人坚称:交警未卜先知,违反执法程序,做出蹊跷事故认定;法官颠倒黑白,不采信证人证言,做出任性的判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败诉人王英文拄着双拐,在年迈的老父亲的搀扶下执著而艰难的奔走呼号在交警大队与法院之间……
一、灰色的礼拜六
2017年7月8日,礼拜六。这一天对于王英文来说注定是一个灰色的日子,早晨6点40分左右,王英文驾驶自己的黑A298JC号东风日产小轿车沿着呼白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当时正下着小雨能见度很低视线受限,当王英文行驶至裴堡道口以东160米处时,与迎面飞速驶来的黑AQ683F号丰田小轿车迎头相撞。事故当场造成王英文和对方车辆驾驶员杨雨及副驾驶位的施洪涛共3人严重受伤。
王英文说:我当时头脑很清醒,撞车后,我第一时间被路过现场的康春雷夫妇救出,因为当时我的驾驶舱严重变形,康春雷夫妇将我从右侧车门救出后,抬到了我的车后的路边上,第二个被康春雷夫妇救出的是对面车辆的驾驶员杨雨,他也被抬到了我的车后的路边上,第三个被抬出的是坐在对面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施洪涛,被康春雷夫妇抬到了对方的白色车的后面的路边上。
随后,他们帮忙联系了家属、报了警,并联系了救护车。救护车到达后,我和杨雨、施洪涛被他们抬到了救护车上。当时,我即闻到杨雨和施洪涛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我还问他俩:你们怎么喝这么多酒啊?这时杨雨对王英文说:二哥我难受。施洪涛说:完了!
我和杨雨、施洪涛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我的家属则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是七点左右报的警,交警队出警人员九点左右才到达现场。我家属当即向交警反映:对方车辆驾驶员及副驾驶位的乘车人身上有酒味,明显存在酒驾嫌疑,请交警立刻对他们进行酒精测试,而交警未予理睬。
就这样一起导致3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自2017年7月起,从杨雨状告王英文,再从王英文状告施洪涛,杨雨及肇事车主王金杰(女,系施洪涛妻子);哈尔滨呼兰区人民法院从适用简易程序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历经三次开庭审理,败诉人大喊冤枉,拄着双拐执著地奔走呼号,这究竟是为什么?
二、蹊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了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立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在王英文交通事故发生的第29天即2017年8月7日,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向此次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下达了哈公交认字2017第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据《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显示:(一)证明事故主要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3.现场草图、现场照相、现场勘察记录;4.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5.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6.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7.车辆的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8.行车记录仪录像;9.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公安网查询结果及复印件;10.伤者伤情诊断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王英文驾驶车辆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驶入路面左侧,是构成此事故的原因。
2.施洪涛驾驶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构成此起事故的又一原因。杨雨无违法行为。
据此,哈尔滨市交通支队呼兰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认定:
(一)1.王英文驾驶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35条、第42条第1款之规定。
2.施洪涛驾驶车辆,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二)责任划分意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1、2款规定,此事故由王英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洪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雨无责任。
接到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王英文感到异常震惊和愤怒,交警队办案民警怎能如此违反正常执法程序,做出这种荒唐、蹊跷的责任认定?
2018年8月14日,刚刚出院没有几天的王英文坐着轮椅,在家人的搀护下,毅然来到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找到办案民警李志君和魏兴昌,以及事故科长周顺军,义正词严地对《认定书》提出异议:
一、呼兰交警大队出警时间,已明显违反了交通事故出警时间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7点报的警,出警民警9点多才到达现场,我和对方伤者都已经到了医院,办案民警的出警时间严重超限,失去了对事故第一现场的有效勘察和现场勘察的准确性,而事故现场离交警大队只有20公里,按正常情况,民警在半小时内即可到达。
二、杨雨和施洪涛属酒后驾车,有换驾驶员行为,根据现场杨雨、施洪涛的受伤情况和现场第一证人的证据,足以证明杨雨系实际驾驶人,施洪涛是副驾驶,办案民警为何不采信现场施救人的证言?为何不要求杨雨和施洪涛做伤情原因鉴定?
三、事故现场,施救人、康春雷夫妇、伤者王英文当场证实杨雨和施洪涛身上有浓烈的酒味,有明显的酒驾嫌疑,且王英文及家属要求出警人员对杨雨和施洪涛做酒精测试,办案人员为什么不予测试?
四、证据、证言造假:
1.7月8日的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和施救人是康春雷夫妇,办案民警根本就没有询问康春雷夫妇,更未做任何记录。相反,询问笔录却变成了另一个与此案毫不相干的陌生人。
2.办案民警采信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画面明显造假,事故发生时间是2017年7月8日上午6点40分左右,而办案民警采信的对方行车记录仪录像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23:22分。
3.王英文再三要求查看对方车辆行车记录仪,还原当时事故发生的真相。对方车主及办案民警以各种借口拒绝,不予提供,明显存在舞弊行为,办案民警所采信的视频录像与事故现场严重不符,有造假嫌疑。
4.办案人员对王英文的询问笔录有造假和诱导之嫌。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并未及时对王英文做询问笔录,7月23日上午,办案民警李志君和魏兴昌才拿着已经写好的询问笔录到医院,让王英文直接签字。当时,李志君和魏兴昌对王英文说:我们现在只是例行公事和办案程序,你签完字我们还要回去调查,调查完了还得让你签字,没事,你签上字不怕,我们绝不能冤枉谁。
当时,王英文刚做完腿部手术,身体非常虚弱,头脑也不是很清醒,加之李志君魏兴昌的诱导和王英文不懂交警的办案程序,王英文完全相信了办案民警的话,毫不犹豫的便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然而,李志君和魏兴昌自此再没到医院来过一次,于8月7日便突然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英文签字的询问笔录,并不能真实表达他本人的意愿,系办案人员造假所为。
然而,王英文提出的异议,并未受到呼兰交警大队领导和办案民警的重视。相反,却招来办案民警李志君、魏兴昌的指责训斥:有本事你就去法院告我们……
王英文并未就此气馁,依然拖着两条骨折未愈的腿,在家人的搀扶下,数次来到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申诉自己冤屈,然而,最终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