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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配合伤情重新鉴定 汝州法院一审判决惹争议

时间:2018-02-10 23:39 点击: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7年9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现臣犯故意伤害罪,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团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可是,在此案件中,被告方多次提出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但由于原告不配合,最终未进行,而汝州市法院却仍以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判处被告故意伤害罪成立。

邻居间因建房修路发生矛盾

被告张现臣,男,1947年生,现年70周岁,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人。

原告张某团,女,1959年生,现年57周岁,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人。

张某团与张现臣俩家是前后邻居,因为建房和修路问题,曾多次发生争执。

汝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6月9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张现臣在自家门前因修路问题与邻居张某团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期间,张某团摔倒,张现臣骑在张某团身上用拳头朝其身上殴打,致张某团胸部受伤。张某团丈夫张某生从家里出来,持铁锄将张现臣头部夯流血,后张现臣之子张小波到现场将双方拉开。经鉴定,张某团的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然而,对于此指控,被告人张现臣以及其家属有不同的意见。

据张现臣供述,当时他看到修路的线绳离他们家房子太近,所以就去把木桩拔出来往外挪一下,此时张某团看见了上前阻止吵了起来,张某生拿了一把锄头走到张现臣身前说“我夯死你来”。随后张某生用锄朝张现臣腰上顶了一下,双方拉扯的过程中,张某生举起锄头将张现臣的头顶夯了一下,张现臣血流满面,摔倒在地。

张小波说,他买烟回来看到这一幕后,急忙上去拉架,并将张某生拉回他家门口,而张某团还在跟张现臣拉扯,她看到张现臣倒在地上,她也躺到地上,并声称挨打了。随后双方都报了警,也打了120。

后来,张现臣坐救护车去了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而张某团则去了临汝镇卫生院。

张现臣在医院住了七天,经鉴定为轻微伤,有轻微脑震荡。

张小波说,当时考虑是邻居,不想把事情闹僵,所以他们也没想到要求赔偿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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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波手持张某团拍的片子,当时并未显示有骨折现象

原告伤情鉴定引质疑

本以为事情会这样结束,但是却因张某团鉴定出三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使得这次邻里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张小波回忆起这事始终觉得对方的伤情有些蹊跷,据他了解,当时张某团在临汝镇镇卫生院检查了都没有问题,而后来又去汝州四院做检查,但出具骨折诊断的却是汝州人民医院的医师裴亚恺。

在判决书中显示,张某团是6月12日出院,出院当天张某团随即入住汝州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在汝州人民医院住院10天。

但是,判决书中未提及张某团去汝州四院拍片的环节,而实际上汝州人民医院医师裴亚恺也是依据四院的片诊断的。

后来,张小波找到了张某团在临汝镇卫生院拍的片子,诊断结果没有骨折,他也拿着片子找过郑州的专家看过,专家也表示没有骨折。

而张现臣也一再跟儿女们强调,当时他并没有打张某团肋骨部位,并且后来为了自证清白,他在取保候审期间曾一度离家出走,表示要找领导讨清白,但后来或许因为精神压力大,一度出现精神病人症状。

同时,就在张某团出院回到村子后,有村民发现她背着化肥去地里给玉米追肥。

而且就在张某团出院十来天后,张小波还用手机拍到了她挑水的镜头,因为拍摄距离较远,只能看到其背影,但是熟悉张某团的人表示,从背影看确实像她。

“一个三根肋骨骨折,住了十几天医院的快六十岁的妇女,一出院就能干挑水这样的活,说她骨折我真不信”张小波对媒体说道。

而在庭审中,张现臣的辩护人也曾提出这一问题,张某团的代理人和法官都表示“是因为她的身体素质好。”

为此,张现臣和张小波曾多次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某团的伤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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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波家房子(左)前后对比

申请重新鉴定遭遇对方不配合

据张小波回忆,他至少三次向临汝镇派出所郭警官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有一次,郭警官通知张小波第二天准备好五千元左右,去郑州做鉴定。次日,张小波开车拉上张某团及其女儿和郭警官准备去郑州,郭让他先去汝州拉上他一同办案的同事,而就当他们准备去郑州时,郭又提出先去平顶山市公安局拿个材料,来到市局后,郭和同事进去,他们在外面等。

张小波说,不到五分钟,郭二人就出来了,说市局领导不同意重新鉴定,不去郑州了。

这一点张小波很不解,明明说好去郑州的,来平顶山只是临时决定,而且前后不到五分钟,市局领导就不同意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既然法律规定重新鉴定申请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为何郭警官却去平顶山市局请示呢?难道汝州市公安局领导没有这个权力么?”张小波表示理解不了郭的做法。

而后来,一位中间人告诉张小波,要做重新鉴定需要交纳六万元的诚意金,如果到时鉴定结论同之前的不同,那么这诚意金就退还,如果结论相同,则不退。

为了能够做重新鉴定,张小波姊妹几个凑钱交上了,而这个钱后来在跟郭谈话中,郭也承认知道这个钱。

但是钱交上之后,重新鉴定一直未做,催了多次,郭说联系不上对方,对方不配合。后来中间人将钱退给了张小波。

而在法院审判阶段,张现臣的辩护律师曾在庭下以及庭审过程中要求法院对原告方进行伤情重新鉴定。

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官鲁智慧致电张小波,表示领导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并让张去技术科签字,并告知有叁仟捌佰元左右的鉴定费用,至于何时去郑州,让他等通知。

但是张小波一直没有接到通知,后来再去找鲁智慧法官,鲁法官说对方不配合,所以郑州那边司法鉴定中心中止了鉴定申请。

而后来,鲁法官又联系张小波,表示对方同意重新鉴定,但是必须让拿出一百万的诚意金,张小波表示太多了,鲁法官随即表示二十万也可以。张小波反问这个费用是否有法律规定,鲁法官表示不交也可以,但是后来还是因为对方不配合导致没有做成重新鉴定。

第二次开庭时,张现臣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定案证据应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既然法院已经准许了被告方的重新鉴定申请,但受害人拒绝配合,法院应对原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应无罪释放。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对此,鲁法官在法庭上表示,原告骨折证据确凿,重新鉴定没有意义,并且强调“在汝州,还没有无罪释放的先例!”

“这句话,所有参加开庭的人都听见了。”张小波说。

目前,张现臣已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

针对此案的最近进展,媒体也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qbfzb.com/html/2018/difangxinwen_0209/872.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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