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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早产”背景下的断电断水强制拆迁

时间:2018-04-16 14:16 点击:

征地拆迁一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敏感问题,也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爆发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通知》强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然而四川省眉山市住建局对苏冠华下发的对他房屋停电停水停气的通知日期比(2017川1402行审15号)裁定书“早产”了6个月。记者看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的行政裁定书显示,(2017川1402行审15号)准许眉山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申请。而眉山市住建局向苏冠华下发的停电停水停气通知,早在2017年1月23日就已经下发,盖有眉山市住建局公章的停电停水通知明显存在“早产”问题,把人民群众利益当做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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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冠华夫妻手持合法产权及停水停电停气通知

案件回放:

被强制执行人:苏冠华(曾用名:苏国华)住: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100号,中共党员,转业军人。

被执行人苏冠华2003年经眉山市国土局审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约签订商住出让50年,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至2053年。证号:眉市国用(2003)字第00061号;并依法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眉房证m012503063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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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停电停水停气通知

2007年未经苏冠华知晓,当地政府将他合法使用的土地转卖给开发商搞房地产(“盛景名居”安置项目,一半安置农民,一半市场销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维稳紧急通知(2003)42号》第三款:“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严格拆迁管理通知(2004)46号》第五款:“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未经苏冠华知晓,便发给开发商拆迁许可证,来拆其合法所有的房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305号》第7条:“申领拆迁许可证必须具备五要件(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方案、补偿资金)。”

土地使用权未收回,又批地给开发商,作为弱势群体的百姓往往是 “人为刀殂,我为鱼肉”。未经安置补偿就发给开发商拆迁许可证,就是纵容疵护开发商去抢夺合法拥有者(苏冠华)的土地和房屋。

《国务院关于严格拆迁管理通知(2004)46号》第二款:“地方政府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13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征收他的房屋和土地,开发商没有权利擅自去拆他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上,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据了解,在拆迁范围内,98%以上属农村集体土地砖木结构平房,唯有苏冠华一户为国有出让土地及砖混结构多层楼房。苏冠华称,开发商打着政府工程旗号,又有拆迁许可证在手,根本就没把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放在眼里,他们企图按农村民房标准实行一刀切补偿,苏冠华自然会据理力争坚决抵制。开发商便依仗政府撑腰就用建筑垃圾封堵商铺大门阻断道路,再往饭馆里泼大粪,再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将苏冠华打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有照片、饭馆老板的书证,入院出院证及派出所报案记录为证)。

苏冠华说,开发商见软硬兼施也不能制服苏冠华, 于是变换花样,请四川铸铭、四川久源两家评估公司,对苏冠华被拆迁房屋多次评估。因质疑评估公司被开发商收买串通,故意压价而被苏冠华否决!(一家公司参与实际评估,另一家公司挂名作估价报告,我苏冠华自然怀疑估价结果的真实性。)

2010年8月开发商申请市住建局裁决,市住建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受理后,因补偿估价报告已过期,需重新估价。

2010年12月3日管理处召集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开会,协商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然而监管部门指定开发商邀请评估机构,开发商在眉山日报刊登邀请公告依然是2010年12月3日,(当天参会记录及报刊公告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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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签评估现场记录与开发商邀请公告为同一天2010年12月3日

2010年12月9日,到场抽签的就只有上述铸铭、久源两家评估机构,苏冠华反对并拒抽。“因抽任何一家都是和开发商一伙的。”管理部门不顾被拆迁人反对,指定开发商自己抽,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当天会议记录为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234号》第6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该法规明确指出,应由主管部门推荐一批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这里指的一批至少三家以上,并不是领导自由裁量指定开发商推荐,整个抽签实际上就是弄虚作假, 从而达到开发商想要的结果。

该法规第26条载明:“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据相关法律人士称,没有正当的程序,就没有合法的结果。作为房屋拆迁依法行政裁决的依据,居然弄虚作假,与周边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强迫被拆迁人接受,这本身就是违法。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173号》第8条:“抽签或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估价机构采取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苏冠华提出可以不实行货币补偿而选择产权调换。其产权证登记面积1128㎡,法规上讲:产权置换补“结构”差价,眉山市住建局行政裁决书上,居然用一个创新名词补“折旧”差价。“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响应政府的规划、原地拆房回迁;不但未得到失去土地应分的红利,还要倒补开发商66万余元房屋折旧费,我能接受吗,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苏冠华说:“按开发商定价2200/㎡, 我要卖300多平方才够补差价款,实际得房只有800平方了。是你家房愿意吗?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审15号》裁定书第5页:市住建局对被执行人提出与汪电瓶房屋拆迁补偿对比证据不予认可?因为这些证据法院一审、二审依法作出认定。对汪电瓶采用的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对我采用的开发商拆迁补偿标准?因此汪电瓶的补偿标准与我苏冠华无关? ”汪电瓶与苏冠华都是在国务院政府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同一职权部门市住建局发放的拆迁许可证(汪电瓶2010年,苏冠华2009年8月相差几个月。)

汪电瓶的房屋估价2011年12月14日,苏冠华房屋估价2012年1月9日,相差25天。有汪电瓶苏冠华评估证据及拆迁许可证为证。

对汪电瓶采用新规政府征收补偿,按公开的市场价格:门市28200元/㎡,住房4320元/㎡,多功能用房5760元/㎡,汪电瓶的土地出让面积484㎡,建筑面积512㎡,补偿728万元。

对苏冠华采用旧条拆迁补偿开发商定价:门市5300元/㎡,住房2200元/㎡,多功能用房500元/㎡。

苏冠华的土地出让面积581㎡,建筑面积1805㎡,补偿310余万元。

如果按照汪电瓶的估价补偿标准来计算,苏冠华的应为1347万余元。

苏冠华质疑:难道政府征收补偿和开发商拆迁补偿是红黑两重天吗?就不能得到依法平等补偿吗?同一职权部门在房屋执法拆迁中实施两套政策,两个补偿标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吗?还是另有隐情?汪电瓶与我两家门对门,只隔一条不到50米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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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电瓶与我两家门对门,只隔一条不到50米街对比图。

苏冠华说,房屋拆迁补偿体现公平合理的依据,就是周边市场价格和相近相类似的房地产价格相比较,我不和汪电瓶的房屋拆迁补偿相比较?去跟谁相比较?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这个行政强拆,是否给我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了?根据《国务院关于拆迁维稳紧急通知(2003)第42号》第二款:“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资格证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实行整顿,追究责任。”

苏冠华认为,事实充分证明,眉山市住建局(2013)第0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就是一份官商串通精心炮制,弄虚作假坑害苏冠华的行政执法裁决书(未经我苏冠华参与和知道住建局单方裁决)。

苏冠华不服该裁决,申请四川省住建厅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恰逢厅长在成都商报发表:“依法行政要成为一把手工程”、“一题一法,明确法律依据,依法决策。规范文件的随意性,不得损害公民权益,影响政府形象。”然而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建厅(2013)复决房字第003号》维持《眉山市建拆裁字(2013)第0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苏冠华不服行政复议向东坡区法院行政诉讼,向眉山市中院上诉,再申诉到四川省高院依照眉山市住建局(2013)第0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依然被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院三裁定,同一审判长实属罕见是审判工作安排,还是巧合?

第一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5)眉东行初字73号(2015年8月25日)审判长彭英。第二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审15号(2017年7月28日)审判长彭英。第三份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行初137号(2017年12月11日)审判长彭英。苏冠华持有的两证经审判长彭英第一裁定:认定合法使用土地所有房屋。第二裁定:审判长彭英裁定苏冠华非法占地准许眉山市住建強拆。第三份裁定:审判长彭英裁定苏冠华拥有房屋是违章建筑还是合法建筑并未依法作出认定。苏冠华诉眉山市规划局:认定和处理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规划部门的基本职权。市规划部门未经当事人知晓,竟单方向开发商出据“被拆人被拆迁房屋合法性鉴定函”作为依法行政裁决的依据。

苏冠华说,市住建局根据该鉴定函未经当事人知晓,就单方定性,对苏冠华未办证房屋500元/㎡的补偿的行政裁决。而在同一时间,都是市住建局局长的决定:对汪电瓶未办证房屋5760元/㎡实施补偿,法律依据何在?

该裁定载明:市规划局是鉴定,并未作出认定;故对原告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影响。

眉山市规划局答复:该函并未对苏冠华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可见并未对苏冠华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汪电瓶未办证房屋109㎡X5760元得62万余元,苏冠华未办证房屋639㎡X500元得31万余元。

如果按照汪电瓶未办证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苏冠华未办证房屋:639㎡X5760元应得338万元?苏冠华说:“这能说没有影响?差距如此之大公平合理吗? ”

眉山市住建局执行第二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审15号》裁定书以非法占地強制拆房,而更为可笑的是,据证据表明,眉山市住建局对苏冠华下发的对他房屋停电停水停气的通知日期比15号裁定书“早产”了6个月。实在令人大跌眼镜,匪夷所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精神,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已经连续三次办理苏冠华房屋拆迁案的审判长彭英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眉山市住建局提交的证据和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审理。当问到为什么三次是你一人担任审判长? 回答前两次审判工作分配安排, 第三次应算是巧合。记者到眉山市住建局了解情况,要求采访该局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领导开会为由,未对此事作出任何解释。采访期间,眉山市住建局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说:“苏冠华这个人有很多房产,他并不缺房子。”当记者询问苏冠华所拥有房产证的这些房屋是否属于合法私产时,该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媒体记者向眉山市住建局递交书面釆访提纲,留下电话邮箱要求书面回复。记者发稿前该办公室张姓工作人员电话回复:“你们超区域权限超范围应去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回复。”眉山市住建局对抗舆论监督凸显行政渎职卸责,是不作为、滥作为的荒唐之举,如此明目张胆地拒绝监督,其究竟想掩盖什么真相路人皆知,无非是权利和利益在作祟。眉山市住建局领导干部消极处理、失职渎职,公然蔑视媒体舆论监督,表现出不懂法律、不讲政治的蛮横嘴脸。推诿卸责,玩忽职守,表露出浓重的官僚主义气息。身为人民公仆,却不对人民负责,俯视百姓,藐视舆论监督,不仅违背党性,也给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敲响了警钟,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口号,从眉山市住建局的官员行政作风中我们不难看出,推进依法治国、为民服务依然任重道远。据我国《宪法》、《公务员法》指示精神,任何公职人员自觉接受媒体和人民的监督,无任何法律规定新闻记者采访需经省委宣传部同意才能给与回复。

2018年1月9日,《人民日报》刊发了四川省常委、纪委书记王雁飞在深化正风肃纪舆论监督恳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个别地方和部门,嘴上欢迎媒体监督,实际上谈到舆论监督就色变,面对记者采访进行软抵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舆论监督是党赋予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眉山市住建局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典型的新官不理旧帐,眉山市住建局对苏冠华下发的对他房屋停电停水停气的通知日期比《2017川1402行审15号》裁定书“早产”了6个月,相关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不正面回应媒体质疑,证明了苏冠华所说“暗箱操作、 存在猫腻”之言。

国家曾三令五申:《国务院关于严格拆迁管理通知(2004)46号》第四款:“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一条条禁令在四川省眉山市却成了一纸空文,未能挡住相关部门强制拆迁和断电断水逼迫拆迁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征收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钉子户”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眉山市住建局于2017年11月7日已发出强制搬迁公告,开发商已用围栏将苏冠华圈为孤岛,封闭了商铺,赶走了所有租房经营人,阻止了他宾馆的营业,切断他一切生活来源。他可是1968年参军的老兵,党龄都快50年的老共产党员,习主席讲:“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苏冠华房屋拆迁这一案件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与周边标准相比明显不公平。因现在还未拆,也不符合当前的实际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眉山市规划局并未对他的房屋合法性或违法性进行认定,强拆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可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依然裁定准许眉山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申请,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苏冠华在网上实名投诉的“四川眉山:谁把我的权利偷走了”被多家网站论坛争相转载,引起了众多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及法律监督部门关注,苏冠华合法产权未经补偿、强制回收已出让土地、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等行为,(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应及时纠正。希望当地相关部门介入启动法律监督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协调处理好未拆迁未补尝强拆事件,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报道。

原文链接:http://ms.dzshbw.com/2018/ms5_0413/123858.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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