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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两级法院免除挂靠公司连带责任被控枉法

时间:2018-01-09 13: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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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014年11月,徐凤琴以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的名义与科左中旗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承包合同,共六栋楼,总建筑面积87000平米,工程总造价为16500万元。徐风琴又将六栋楼工程以大清包的方式转包给孙永利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包工程包括:施工用所有模板、木方、顶杆、脚手架子、吊车、机械设备、小型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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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孙永利为进木材,从长春市二道区闵秀建材经销处(赵金行经营)赊来价值90多万元的模板,并签定了《购货合同》,合同上盖有吉林省运达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木材进入施工现场后,孙永利刚刚进入施工程序就与徐凤琴产生矛盾,徐凤琴撕毁合同将孙永利清除施工现场,徐凤琴又将工程转包给孙佩浮三栋楼,徐凤琴自己组织工人施工三栋楼。

赵金行发现徐凤琴将孙永利清除施工现场,就多次找徐风琴讨要木材款,以后就别找孙永利了,同时徐风琴给赵金行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到了还款日徐凤琴还是推托。赵金行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2日将徐凤琴和运达公司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诉讼请求为判处:1、徐凤琴给付木材款90万元及利息;2、运达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徐凤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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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主审法官翟微开过一次庭后,判决迟迟不下,大约在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赵金行接到翟微法官电话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赵金行到法庭后竞然不是取判决书,而是开庭,赵金行说要是开庭得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啊,翟微法官说不用了,就有一个材料签个字就可以了,结果是第二次开庭笔录,也没让赵金行看,就让赵金行签字,赵金行稀里糊涂的就签了。最后,翟微于2017年10月份下达了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49民事判决书,判处徐凤琴给付木材款915865元及利息,判处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下发后,赵金行认为:此案一审就是八个多月,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判处运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属枉法裁判。

赵金行为讨公道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由王中旭法官主审,二审开庭时赵金行的代理律师又向法庭提供了三份新证据:一、钢筋机械连接性能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140700005;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 140700362;三、钢筋物理性能检测委托合同单,委托编号:140700161。

上述三份委托合同单內容栏均填有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1号楼;2、委托单位: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施工单位: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建设单位:科左中旗国军房地产开发公司。最重要的是:三份委托合同单落款处均盖有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和见证单位公章及检测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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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三份委托合同单均能证明徐凤琴是以运达公司的名义在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小区行使运达公司的权利,徐凤琴全权代表运达公司,并且运达公司与科左中旗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盖有运达公司公章和盖有法人王俊举名章,并且有委托代理人徐凤琴签字。但是,对上述证据王中旭法官均不予采信,于2017年12月份下发了长春市中级法院(2017)吉01民终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

赵金行对于不追究挂靠公司连带责任一事感到不解,就先后咨询多名律师和法律界资深人士,他们一致认为:长春市二道区闵秀建材经销处(赵金行经营)的《购货合同》上盖有吉林省运达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并且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科左中旗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运达公司法人王俊举盖章和委托代理人徐凤琴签字,还有徐凤琴的《还款计划》,很明显徐凤琴的经营活动是代表运达公司,一、二审主审法官属枉法裁判,应该而且必须判处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有关专家认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资质借给徐风琴属于挂靠行为,徐凤琴在该工程项目上的一切经营事项都应该由运达公司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一审法院的法官翟微为什么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的何在?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法官王中旭明知一审判决错误,为什么不改判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法官的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这种枉法裁判又由谁来管呢?赵金行表示:要继续维权,上访、控告,直到讨回公正。对于此案,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杨涛 峻岭)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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