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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法院法官杨文杰侵权纠纷错判为权属纠纷

时间:2017-12-30 22: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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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记者接到张天志兄弟四人的举报,说他们居住数代人,又持有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件的房产宅地被张明义侵占十余年,房屋、生产生活用品被毁近十年。针对这起侵权纠纷,宝丰县法院原审判长杨文杰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证据”,篡改庭审笔录,于2011年11月26日枉法判决,侵权纠纷错判权属纠纷,“(2011)宝民初字第178号”《宝民初字178决书》,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于是,记者一行驱车来到宝丰县见到了他们兄弟,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缘由。

由一起行政案引起的民事诉讼案。

张天志兄弟三人是河南省宝丰县人,张明义霸占他们的宅基地至今没有归还;经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宝政土确[2009]001号)已经确权给张家兄弟,可是张明义一直没有归还私自霸占的宅基地。

早在2009年,张家兄弟依据持有的1951年和1983年的宅基地证到县土地管理局进行确权(宝政土确[2009]001号),自土地确权以后,而张明义提供的证据,都能证明他与该地无直接关系,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张明义却以原告的名义把县人民政府告到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劝他撤诉,张明义说宝丰县人民法院不公,要求异地审理,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郏行初字第211号)]维持了县市的决定。张明义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他的上诉书对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提出异议。市中院开庭后,张明义读的上诉状内容与审判长和第三方的内容不同,张明义要求提出新诉求,因被告和第三方不同意,审判长宣布休庭。至此,按法律规定郏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生效,张明义应承担不利后果。可是,市法院又让一审法院审判长到宝丰县找被告和第三人,逼迫两者同意张明义提出新诉求,并强行开庭审理,并做出枉法判决[(2010)平行终字第50号],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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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杨文杰现场办公

之后,张明义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毁坏房产和生产和生活用具,致使张天志、张京天、张元录兄弟三人无家可归。为此,张天志、张京天兄弟二人持1951年和1983年宅基地证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法官杨文杰在2010年11月30日将应诉举证通知书等送达了张明义,张明义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交出任何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杨文杰应在法定180日内审结,对超时交的材料不再审理,而没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法官杨文杰却开始审理了,历时39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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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超时的219日内,法官杨文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串通张明义制造伪证,隐瞒县国土局超118日和县房产局超215日的虚假证明没经质证的事实,改为枉法判决,否定了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对他们制造的伪证我们都是在判决后知道,我们一直信访到县到市到省,要求他们进行重新调查,至今了无音讯。)杨文杰变造证据,隐瞒了村委会“谁的归谁”的意见,伪造了割并给张明义使用至今……杨文杰篡改庭审笔录,把在庭审质证中证实张明义伪造的规划图的序号,在判决书上伪造了张天志兄弟三人无异议。就这样,杨文杰把张明义的侵权行为,错判成“权属纠纷”。 张天志、张京天兄弟二人不服上诉市中院,因杨文杰早已与市“中院早说好了”,中院维持了原判。之后张天志兄弟四人到省高院申诉,(2013)豫法立二民中字第00137号《裁定书》指出一审、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中院再审,可是中院杨国山仍用一审、二审的 “证据”枉法判决,把张明义的侵权纠纷,判成“权属纠纷”。

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记者王保 蒋文焱)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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