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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河北滦南县一起错案致当事人妻离子散损失百万

时间:2017-10-12 20: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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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份以来,河北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祁庄子村村民赵殿学通过天涯社区、百度贴吧、新浪博客等多家媒体反映称,由于一起错误的离婚判决,致使其妻离子散,并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依法公断,以彰显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题为《血泪控诉》《典型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无人过问》等贴文中,赵殿学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赵殿学,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北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祁庄子村的村民。

2011年10月,我妻子贾丹向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我离婚。2012年3月27日,滦南县看守所突然通知我去参加离婚开庭(当时我因故被羁押)。到庭后,我发现我的诉讼代理人和我的孩子都没有到庭,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向审判人员刘某提出了质问并要求延期开庭审理,却被刘某视为大喊大叫。之后,在得到刘某的许可后(让我等通知去县法院重新开庭),我被看守所干警带回。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刘某没再开庭就直接下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并且在判决书中称我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根据在押人员的出庭规定,我戴着手铐被锁在审讯椅上进行庭审,不经刘某许可或干警开锁,自行退庭根本是不可能的。原审笔录连我的陈述、辩解、签字和手印都没有,而在判决书中却出现了我的辩称;刘某一人兼多职单独去看守所进行开庭,自编自写、自审自问,却称法庭组成人员为三人;审判长陶某和、审判员马某敏是男是女我都不知道,根本就没有到庭;而且在判决书中又把审判员马某敏换成了王某利。

卷中出现的我的签字都是刘某弄虚作假所为。答辩状是他人伪造的不是我的意愿,上面的签字、手印也不是我姐赵某云签的和按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根本没有进行审理,刘某且在我的出生年月日和我的名字上面全都按上了手印(详见证据3)。刘某如此费尽心机审理此案,意欲何为?

刘某做出的错误判决导致一系列重大后果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我五岁的儿子遭其母贾某虐待遗弃,二审被扔在监狱的停车场,浑身是伤,正在患病,是我姐姐赵某云把他接回家中寻医、疗伤治病,才算保住了孩子的生命(目击者证言、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为证据4)。因为孩子没有户口不能上学,无法接受正常教育,加之我在服刑、他的母亲又不知身在何处,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白天沉默不语,擦眼抹泪,夜晚突然惊厥大声哭喊:“妈妈你在哪里……爸爸你咋还不回来呀……别人都能和自己的爸爸妈妈在一起,为什么我不能……”经常胡言乱语,人事不知。我姐姐因年岁较高,体弱多病,有时对孩子照顾不周,孩子时常沿村乞讨,露宿街头,两次被狗咬伤,期间是好心的邻居和幼师帮忙照顾的(见证据5)。

2013年10月23日,我恢复自由后在我县控诉刘某连连受阻,难讨公正,实在无法面对可怜的孩子,决定一死了之。2014年4月9日,我用大型鱼缸重击头部,至鱼缸粉碎血流不止,被送至滦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手术的第二天导致严重的心脏病突发,在县医院救治50多天,其中8天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滦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病例为证据)。

2014年8月4日至15日,我在县看守所绝食11天,被送至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医疗花费十几万元,下过几次病危通知。经医学鉴定被确诊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多根严重阻塞、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高血脂、动脉粥样硬化、高甘油三脂血等症”,随时都有猝死的可能(详见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病例为证据8)。刘某这一错误判决给我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依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我于2014年初到当地检察部门强烈要求追究刘某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许久无果。直到2014年6月23日,当地有关部门借故把我送进了看守所后,当地检察部门才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和《复议答复函》(此为证据9),称刘某办案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认定其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17年6月1日,我带着严重的病情(证据10)被释放回家,得知我那曾经被我前妻虐待并遗弃的儿子已经整整失踪了三年之久,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有极大被卖或被害的可能,而当地有关部门或无人过问,或称查无下落(见证据11),实在令人心寒。

有错必纠是勇气,有错必究是责任。河北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祁庄子村村民赵殿学说:“一纸错误判决,不仅拆散了我的家庭,殃及了我的孩子,而且给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及精神损失!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原则,尽快调查处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纪淑凤)

原文链接:http://csq.zgxwzx.com.cn/plus/view.php?aid=2206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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