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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拆”不能止于追责

时间:2016-01-17 11:59 点击:

记者16日从河南省郑州市官方了解到,近日发生于该市区内的“强拆医院事件”调查工作结束,4名责任官员被追责,另外两名直接参与强拆者被警方拘留。(2016年1月16日中国新闻网 )

1月7日,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郑大四附院太平间和放射科突遭强行拆除,引发舆论关注与质疑。郑州市委、市政府9日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1月6日上午,惠济区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副书记王广庆,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拆除工作负责人陈某某等4人在江山路拓宽改造拆除现场,研究仅剩的郑大四 附院太平间和放射科用房(CT室)两个建筑物未拆除问题。其间,熊志亮提议先将房子捣个窟窿,王伟民表示同意,其余两人未提出异议。

从调查结果来看,河南双超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江山路扩宽工程建筑物拆除负责人陈某某组织“强拆”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副书记王广庆,惠济区征收办 副主任熊志亮,拆除工作负责人陈某某地支持和默许下进行的,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手续、未对医院太平间和放射科用房(CT室)清理的情况下,实施拆除作业。 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强拆”的责任人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但笔者认为:对于“强拆”不应只限于追责,为何“强拆”时时发生?其“症结”在哪里?如何杜绝“强拆”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于“钉子户”应当依法拆除;二是应当维护被拆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三是依法打击“钉子户”的违法行为。

     (文 林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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