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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房产遭强占弱女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时间:2015-12-29 17:08 点击:

2015年11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中年妇女唐寿巧,又一次来到盐城市盐都区法院。

江苏盐城:房产遭强占弱女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江苏盐城:房产遭强占弱女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雨,沥沥淅淅下着,尽管打着雨伞,头发和衣服还是被雨水淋湿了。她的脸颊上挂着晶莹水珠,已经分不清那是雨水还是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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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唐寿巧居住的房屋遭小姑子高红云强行占有,生活用品、经营的打金店里的金银首饰等全被洗劫一空,她和儿子被赶出家门后,为讨要说法,几乎每天奔波于法院和派出所之间,已经记不清跑了多少次。

姑嫂反目成仇 争夺房产对簿公堂

1996年3月6日,时年24岁的唐寿巧嫁给了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的居民高洪林。结婚后,相夫教子,与公公婆婆一起,共同生活居住在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后因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农历8月17日开始,丈夫高洪林离家不归,长达八年之久,唐寿巧一人带着孩子独自生活。而从公公去世后,唐寿巧和婆婆一家的关系变得十分紧张。

2011年7月,早已嫁人的小姑子高红云以2000年8月父母曾向其借款建房为由,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坐落于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的房屋三层6间共232.54平方米判归其所有。

2011年8月4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高红云的诉讼请求。此案一波三折,历经高红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唐寿巧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再审、盐城中院再审、发回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7月17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了高红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离婚 未对房产分割

2015年6月23日,高洪林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唐寿巧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原、被告目前的夫妻关系十分紧张,析产诉讼亦需要一个过程,且原告及其家人亦承诺在析产诉讼结束前,同意该房屋保持现有的居住状况,被告唐寿巧及其子高某可继续生活居住在目前居住、使用的房屋内,现判决双方离婚并不损害被告唐寿巧的实际权益。

2015年11月2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高洪林与被告唐寿巧离婚。”

财产遭洗劫 女主人被赶出家门

高洪林在收到离婚判决后,全然不顾自己在法庭上的承诺“同意该房屋保持现有的居住状况,被告唐寿巧及其子高某可继续生活居住在目前居住、使用的房屋内”,背信弃义,与其妹妹高红云合谋,于11月2日晚上7点左右来到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他们乘唐寿巧不在家之机,对房屋撬门砸锁,将家中的所有家用电器、生活用品,连同唐寿巧正在经营的打金店里的金银首饰全部洗劫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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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高红云和另一妹妹强行入住该房屋。44岁的唐寿巧被强行赶出家门,无家可归,四处流浪至今。

法院公安互踢皮球 弱女子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劫案发生后,唐寿巧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发现劫案是唐丈夫高洪林的妹妹高红云所为。警方认为是家庭内部纠纷,遂不予立案。派出所负责人告知唐寿巧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让她去找法院处理家庭财产纠纷。

此后,唐寿巧多次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上访、哭诉,反映情况,法院至今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居无定所,没有生活来源,44岁的中年妇女唐寿巧陷入了生活困境。没有了家,这位朴实善良的女人,不知道自己该怎样生存下去?

责任编辑:智能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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