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项目介绍,住建局和不动产管理处无任何备案信息,居然开发建设了馨嘉园小区,并且进行商业销售且多年“平安无恙”!这一房产乱象发生在河南省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西街村。近日,本网根据网友爆料赶到西街村一探究竟。
2月22日下午,小编来到了位于繁城镇中心卫生院对面、西街村的馨嘉园小区,在小区门口一处标有“售楼部”的房间卷闸门半掩、玻璃门上锁,门上贴有售房电话。该小区为六层低层建筑,共有四栋,一层为车库,二到六层为住宅,面积从128平到300平不等,约有120套左右,楼房均已完工,电梯未投入使用。
根据村民介绍,该小区土地是由信阳人李某龙于2014年9月份以临颍县宏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从繁城镇粮所拍得,具体价格不详,由临颍人董某英负责施工建设,该小区项目开发建设账务往来由宋某华具体负责。因为每平才一千多块钱,很多人托关系购买,小区房屋已卖出过半。
23日上午,在馨嘉园小区,值班人员老葛向买者介绍:“该小区房屋质量好、手续全、七十年产权,要买抓紧……”然而,经过临颍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查询,繁城镇没有任何房产开发备案信息。“像这些卖一千多(每平)的房子不可能有手续,更不可能取得工程建设许可了,”该工作人员解释道:“小区建设必须具备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说的这个(馨嘉园)肯定不合规”。
小编在临颍县政府网进行了查询,并未查询到关于繁城镇粮所土地的拍卖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临颍县宏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3日,也就是说该公司刚成立就拿到了粮所土地进行开发。而招拍挂信息网上关于临颍县宏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招拍信息也是空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明确规定了针对开发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37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5、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馨嘉园”小区项目从开发建设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从土地拍卖到进行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小区住房,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又是谁为临颍县宏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顺利开发建设在保驾护航?这些均需给民众一个交待、给社会一个交待!对于“馨嘉园”现象,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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