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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竟成无照房 城市变迁是福 是祸?

时间:2015-11-01 21:41 点击:

  引言

  因房屋被征收,原本在老家辽宁凤城城东村生活的门某,只好投靠了在广州生活的女儿、女婿。2015年5月,他因不服凤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和丹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补偿决定的复议决定,依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和丹东 市人民政府撤销上述决定。2015年10月2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被征收者的伤与痛

  门某称,早在1979年,他就向村里申请并建起了面积66平方米的老房子,1992年,他家取得了凤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就是宅基地证,用地面积198平方米。

  因老房面积狭窄,使用时间长,1999年门某申请对老房进行翻修并扩建,凤城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局批准了门某的申请,并向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门某在宅基地范围内扩建了96平方米的新宅。新宅占用了老房一角,老房面积改变为45.75平方米。门某将新宅作为主房,老房作为厢房使用。

  

  此外,为生活便利,根据北方农村习俗,门某还在宅基地范围内陆续建起凉房、杂物房两间,茅房一处,开凿了水井,种植了树木。

  门某说,他的生活虽不富有,但有房有地,让他觉得很安稳。

  

  这一平静的生活在2014年被彻底打破了,他的房屋被凤城市政府征收用于建骨科医院。门某努力面对现实,但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征收部门的做法。知道要 征收,他配合征收部门提交了宅基地证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资料,但征收部门却在内部将其老房、凉房、杂物房登记为临时搭建的无照的住人棚厦、砖木棚厦、杂物棚 厦,又在其不知情下委托评估部门评估。于是,评估部门套用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分别按每平方米400元、200元、100元,作出了估价结论。而面对他的 质疑和房产调查请求,征收部门不予理睬。2015年2月凤城市政府依照这一评估,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使用30多年的老房、凉房、杂物房,现在怎么成了无照建筑?临时建筑?门某怎么也想不通。有照的新宅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4500元,这简直是天壤之 别,门某无法接受。他才61岁,而妻子刚59岁,都是农民。失去了房子和土地,又少了这么多补偿,在如今物价高涨的社会里,他们今后的老年生活该如何安 排?

  来自政府的声音

  政府部门在庭审中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完全合法。对老房,“翻扩”即推翻原房 屋重建并扩充建设,房管部门为门某办理新房产权执照时,注销了老房产权执照,因此,老房子已经是无照建筑。而凉房、杂物房一直没有取得规划批准,没有核发 相关证书,也是无照建筑。为了能够使骨科医院顺利建设,征收部门在征收中做了大量工作,经常通宵达旦,一家一家做说服解释工作。而对门某能补偿的尽量补 偿,对门某所说的老房、凉房、杂物房,政府最终没有按照违章建筑不给补偿,而是按照临时建筑给门某补偿,已经是对门某权益的格外保障。

  政府部门还认为,对评估报告不服门某有权向评估机构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还有权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价格鉴定。门某放弃权利都没有申请,就是对评估报告的认可。

  律师说法:有照房产?

  关于双方争议的老房、凉房、杂物房,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宋万俊律师认为理应是有照房产。第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是一户一宅,这指的是 一户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不是只能建一个房。门某所建的新房、老房、凉房、杂物房,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这是门某拥有权利的合法凭证,并非无照。而且所建的 这些房产完全是我国农村真实生活的写照,是必备生活设施,没有侵犯所在村或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门某所建新房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翻扩,可见门某此前所建的老房、凉房、杂物房都符合 规划。第三、房管部门向门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标注为“翻扩”。翻扩,是对老房的翻修和扩建,而不是推倒重建。第四、门某使用老房、凉房、杂物房 长达36年,期间没有任何部门作出过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认定,也没有任何部门作出决定要去拆除。

  律师说法:不公布、不告知,程序违法?

  宋律师还认为,征收部门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都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征收部门对门某被征收房产性质的认定,事关门某能否获得补偿和获得多少补偿,非常重要,必须由政府组织建设、国土、房管部门进行认定,评估机构才能做出公允的价格评估。

  但征收部门,在内部将老房、凉房、杂物房登记为临时搭建的无照的住人棚厦、砖木棚厦、杂物棚厦后,没有将这一情况及时公告,也没有告知门某。导致门某不知权益受损,剥夺了门某的申辩权。

  评估机构作出错误评估后,门某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对老房、凉房、杂物房属于有照建筑进行认定,但征收部门不予理睬,跳过认定程序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显然违法程序。

  而对门某对评估报告没有申请复核和鉴定,宋律师认为向征收部门要求对征收标的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和申请价格复核,是不同的两个程序,门某有权选择。因此,认为没有申请复核和鉴定,就是对估价结论的认可是完全错误的。

  评估机构不是被征收房地产的调查认定机构,其只是根据征收部门的认定作出评估,评估报告中的老房、凉房、杂物房价格就是直接套用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中临时建筑的标准。可见,对老房、凉房、杂物房认定不改变,评估机构的结论就根本不会改变。复核和鉴定的提起,还没到时候。

  思考:和谐需要理解和各方努力

  多年来,伴随着城市的扩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靠地吃饭的传统方式正在一点点减少。一幕幕征收拆迁的故事轮番上演,矛盾和纷争也甚嚣尘上。和谐是中国快速和继续发展的前提,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更是重要。为此,政府的行为要有约束。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其中的亮点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可以调 解。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凤城市人民政府和丹东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虽没有出庭,但委托了政府工作人员,而不是其他社会代理人,老百姓见官不难了,尽管不是 大官。由中院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自然受到的可能的干涉要比基层人民法院小,调解的力度和可能性也增大了。

  对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土地上的和门某一样的农民来说,靠天靠地吃饭是他们熟悉的生活。土地和房屋曾是他们最大的依靠,而如今,面对失去土地的生活,他们仍感到无奈和彷徨,如何改变?如何适应?相信这段路都可以走出来,不过需要时间!

  而对政府,从和谐角度,从诚信政府出发,要尽可能不影响或降低他们生活品质,提高幸福感,因为征收就是为了改善。而做到这一点,尊重事实,合理补偿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本案,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小蔡、欧阳龙)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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