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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北沟街道办武装部长偷拆“灵堂”疑似选择性执法

时间:2015-10-29 17:00 点击:

 

85岁的母亲去世不足百日,生前子女们帮助翻建的房子,遭街道办武装部长的偷拆,损失近10万元,放在灵堂里的父母亲遗像被村副书记保管在村部……这事发生在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

陈德银(逝者长子)称:被偷拆的房子他们近期在原址上才翻建的,房子是外祖父的,登记在父亲名下。同时,不存在土地争执、邻里纠纷、居住安全隐患及不违反区域规划。

2002年9月(父)陈士法去世,母亲何光华由其女儿接回照顾生活起居。由于房屋无人居住,年久失修。2015年春节后,母亲何光华身体越来越不好,在母亲生病之前,她曾说过,生是在老宅上生的,死了也要在老宅上死,要求其后事在老宅上办。

之后,子女们曾多次找村、北沟街道办申请翻建,但都以各种理由不予答复(长子曾给北沟街道办陈立军主任长写过申请)。

眼看母亲的状况越来越差,等不及政府批办拆旧建新的手续了,子女们为了满足母亲的心愿,共同出资近10万元在原址四间房的宅基上拆旧翻建了三间平房和院落。

翻建期间,北沟街道办曾三次到现场,要求拆除。无奈之下陈德银在武装部纪康部长要求下,写了在母亲死亡后过“五七”可以(自己)拆除的承诺。

2015年8月17日,子女们将病重的母亲从医院接到翻建好的家里,18日中午母亲就去世了,后事也是在那办的,将其中的一间作为父亲和母亲的灵堂。

9月30号上午8:30分左右,当时天正下大雨,趁家中无人之际,房子被北沟街道办武装部长纪康带队偷拆了,此时距母亲去世不足百日,仲庄村副书记陈伟礼将父母亲的遗像拿回村部“保管”至今。

房子被偷拆后,我们立即报了警。北沟派出所民警看了现场,事后回复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

陈德银强调,武装部长纪康说这是(偷拆翻建房屋)街道党工委书记冯春武要求的。但是,近年来翻建房屋的户,“左邻右舍、前前后后”都有,远不止他们家一户,为何单独强拆他们家?此举很显然是选择性执法!

有报道评论: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必然会带来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的后果,这应该如同坚决打击司法报复一样予坚决取缔。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中的“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准,都可以被看作是行政法落实对平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是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的两个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北沟街道办,并没有向陈德银等出具这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现场公告强拆决定,未告知强拆具体时间,也未通知逝者子女到场的情况下,选择性偷拆翻建的房屋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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