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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兴业银行被诉虚假贷款名誉侵权

时间:2017-12-01 22:14 点击:

                                   兴业银行

                      部分证据和诉状

本网陕西12月1日电(记者 凌寒)一笔金额重复放贷,给自己虚增业绩。随后,又将贷款企业的信用级别调低,造成的结果是,银行成了放高利贷者,企业掏了高价却从此举步维艰。为此,陕西海正实业公司将西安兴业银行告上法庭。

关于虚假贷款案,陕西海正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称,2015年6月29日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西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6.79%、期限1年,以房产作抵押担保。按照兴业银行的要求,海正公司的交易人大连运通水产有限公司及海正公司的关联公司均在兴业银行开设账户。6月29日兴业银行向海正公司账户放款2000万元,该款随即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大连运通水产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翌日,又将该款经关联公司在该行的账户转回海正公司账户,并为海正公司办理2000万元定期存款;然后,再以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第二次向海正公司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4.85%、期限6个月。事实上,兴业银行先放一笔房产抵押贷款,放款后先不让海正公司使用,等到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再放一笔质押贷款后,才让海正公司使用该贷款。这样一来,兴业银行将海正公司原本一笔2000万元贷款变成了4000万元贷款和2000万元存款,凭空虚增2000万元存款业绩和2000万元贷款业绩。也就是说,兴业银行一笔本金二次放贷、两次收息,年利率高达11.64%。

另外,2016年6月30日,海正公司又与兴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950万元、年利率6.96%、期限1年,以房产作抵押担保。如同2015年一笔本金二次放贷的操作一样,贷款1950万元,随即将其中1500万元转为关联公司的定期存款,再为关联公司办理存单质押贷款1483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4.35%,办完二次放贷后海正公司才可以使用;实际年利率高达11.31%;同时,凭空虚增1500万元存款业绩和1483万元贷款业绩。

国家银监会明确要求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60%。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2015年为4.85%、2016年为4.35%,最高上浮60%后分别为7.76%和6.96%,而兴业银行实际放贷利率为11.64%,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六成。

在诉讼中,兴业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为关联公司办理二次放贷(先存款后再贷款)所需的《借款申请书》复印件,由于二次贷款没有真实背景,故没有签署日期。但在法庭核对原件时,兴业银行为了掩盖二次贷款的真相,竟然在证据原件上手工填写了日期。更不可思议的是,将日期写成“2017年7月1日”并称关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再次向其申请贷款。原告当庭反驳并追究兴业银行伪造证据,法庭要求兴业银行出示证据原件,兴业银行以未带原件为由没有出示。

关于名誉侵权案,海正公司称,海正公司向兴业银行一直按月足额付息、贷款未逾期,且提前还款100万元,贷款分类一直正常。2017年元旦,兴业银行将海正公司的贷款风险分类由“正常类”下调为“关注类”,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正值海正公司生产发展关键时期,征信等级被下调,降低了金融机构对海正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和相关个人的社会评价,致使多家银行融资业务被阻断,最终导致海正公司资金链断裂、新产品上市搁浅。

中国银监会对于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有明确规定,贷款未逾期或逾期不超过30天的均属“正常类”;逾期超过30天的才下调为“关注类”。在海正公司未欠息、未逾期且能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兴业银行下调海正公司征信等级明显违反规定。海正公司据此要求兴业银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另外,以监管不力为由,海正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还追加陕西省银监局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结果如何,本网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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