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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中国老黄金使用商标争议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时间:2017-08-17 23: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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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高“中国老黄金”与央企“G中国黄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于2017年8月10-11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2017年8月16日,北高中国老黄金使用商标争议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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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黄金市场也呈现出许多民族品牌,纷纷开设与“中国黄金”有关的门店、公司。截至目前,含有“中国黄金”字样的门店有几千家,遍布全国各地。如此众多的带有“中国黄金”字样的门店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纠纷。这其中就包括北高品牌管理(莆田)有限公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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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北高“中国老黄金”)与央企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的 (以下简称央企“G中国黄金”)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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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依据商标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审定了央企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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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商标

  理由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注设立的;“中国黄金”与中国黄金集团的简称一致;二者之间有紧密的对应关系;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这些也就是《标准》的四个内容。

  而在此之前的2006年中国黄金集团曾以“G中国黄金”的组合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9年2月16日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认为“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黄金”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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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7日,北高品牌管理(莆田)有限公司(即原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高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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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4类,即未加工的金及其制品、珠宝首饰等。北高公司的加盟商由此在门店或者装潢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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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北高公司认为:这样的使用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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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显著性标识位于中间显著位置,而前面的中国表明黄金的产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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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是中国的品牌,后面的黄金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所以,北高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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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正当使用公共领域的描述性信息“中国”、“黄金”、“中国黄金”,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59条立法释义,商标专用权分使用权与禁止权,作为商标使用,是独占使用,没有权利人授权是不能使用,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而一般性使用是描述性使用,属于共享使用,无需他人授权,这是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大家都可以使用。但是,央企 “G中国黄金”标识将含“中国黄金”的文字组合作为商标注册、并独占使用,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尊严,应当宣告无效。

  就是这样的两个注册商标,一个主人是央企,一个是民企,二者围绕是否商标侵权打的不可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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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8日,“G中国黄金”的授权使用方中国黄金集团珠宝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包括北高公司在内的三家民营企业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中国黄金集团注册的‘G中国黄金’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中国黄金’”为由,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提出:“G中国黄金”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商标局出台的《标准》与上位法《商标法》相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既然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在没有宣告无效之前处于合法使用状态。北高“中国老黄金”则认为,合不合法,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商标证为依据,是要依法审理,不是依“证”审理,退一步说,央企“G中国黄金”商标即使合法,依据商标法第59条,也无权禁止北高“中国老黄金”正当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一审北高公司败诉后立即提出了上诉,目前二审已公开审理。

  北高公司及其加盟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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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识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认为:市场经济要发展,对市场主体就应该一体保护,一视同仁,不应该厚此薄彼。民营企业的发展道路曲折,很多规定对民营企业不利,容易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对此应该关注。

  王天华博士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他认为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否正当、是否侵权,应该从“语义”“目的”等多方解释。有些行业如电信、邮政是自然垄断,但“中国黄金”不是自然垄断,应该由社会成员共享。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北京乃至全国名声很大,其实,还有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在吉林大学毕业后已经在该所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十几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认为:一个商标是否正当使用、是否侵权要考察商标形成的历史,看商标使用的样态,比如“中国黄金”,如果是描述性使用,可能就应归入“正当使用”的范畴,如果是垄断性使用,可能就是不合法的。

  庞红兵博士,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有25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他认为:“中国黄金”文字组合作为注册商标除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显著性可言。争议双方的商标显著性不是“中国黄金”这四个字的文字组合,应该是商标组合里面的图案,图案才具有显著性和标识性,是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依据。争议双方商标的图案都处于显著位置,况且空间比例占比较大,形成了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容易与其它品牌 区分开来,不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所以,北高“中国老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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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正当使用,同时他认为,商标局出台的《标准》,有违反上位法《商标法》的嫌疑,该《标准》不废止,这种纠纷可能会永远存在。

  由于北高“中国老黄金”与央企“G中国黄金”商标权纠纷意义特殊,而且典型;一方面是央企的垄断经营,另一方面是民企的发展,如何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永恒话题。这不但是在考验我们的智慧,也是在考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甚至在拷问我们的良知。其实,再冗长晦涩的法律,到最后只能汇聚成一句话: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来源:经济与法周刊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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