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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私营企业遭强拆 业主维权20多年无果

时间:2017-05-12 17:11 点击:

原河北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厂长刘俊忠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1995年12月,其合法投资建设经营的私营企业——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遭遇强拆。20多年来,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依法给予补偿,但至今无果。

在一份题为《求助!谁能帮我找到《宪法》与法律的尊严?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依法维权:路在何方?门在何处?待到何时?》的反映材料中,今年66岁的刘俊忠陈述说:本人系一九六八届毕业的老知青后老工人,于1984年10月经唐山劳动局等批准,工作10年后,从唐山钢铁公司辞职,合法投资建设经营了私营企业“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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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开始申请用地建新厂,经有关政府机构和领导同意,经唐山市建委,唐山市开平主管土地、建筑规划为一体的行政机关(因当时土地局规划局都没有成立)付家屯乡政府,及村委会的同意与批准,与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于1986年3月30日签订了在农村村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根据建厂的需要,遵照开平区城乡环保局批示,经唐山市建委安排”“如果国家征用,占地由甲方享受,地面建筑物损失由乙方所得”。而后,于1986年4月又投资按照报批设计图纸建筑了厂房建筑,共有厂房约400㎡、楼房300㎡和生产设施等。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丝一毫的不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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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底,我们合法经营10余年后,在唐山市建设北路公路调直拓宽工程中,我们在工程范围内,在没有任何接触、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5年12月5日被唐山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强行拆除,并没有留下任何手续和证据。通过我多年上访控告,风餐露宿,千辛万苦,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过问和指令下,七年之后,于2003年9月底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我们的行政诉讼状。 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令唐山市拆迁办“市拆(1995)第三号”裁决书违法;二是唐山市政府依据市拆迁办《裁决书》强迁违规侵权:三是依法赔偿因此强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在行政诉讼市政府市长答辩中的证据中,我才了解了《裁决书》出炉的真相。双方当事主体法人,土地所有者付家屯乡许郑子村委会和土地建筑使用人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双方真正的法定所有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十一月二十七日,我们召开了有管委会,市拆迁办,市规划局,市信访局,市公证处,市中级法院,路北区法院等参加的法律咨询会。确认刘连营属非法占地,其地上建筑属违章建筑。但是刘连营态度蛮横,拒绝拆迁,在反复做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市拆迁办下达了限时并准备强制拆迁的《裁决书》。在此《裁决书》还没下发之时,拆迁办备好强迁。”“十一月二十九日晚,我们专题研究对刘连营实施强制拆迁事宜,事后在强有力的政策攻势下,刘连营终于想通了利害关系,完成自行搬迁。其地上建筑物本人放弃拆除由市拆迁办组织市建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除和废墟的清运。”“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当事人注:在铲车强拆现场)刘连营之四子刘俊忠向拆迁办和管委会提出给他们出具一份具有证明性质的文字东西,其大意是,将来他有理由告状赢官司,其经济损失由谁负责。是否出具这份东西,现已记不清了。”到2004年行政诉讼中,他们才知道,刘连营有个四儿子“刘俊忠”。

就这样,连一个谁强迁的证明该给而不敢给,包括这么多所谓的政府、法律、公证、信访等职能部门,开了这样所谓的咨询会,用发给即没土地又没有建筑的刘连营的所谓《裁决书》5天之后, 强行铲除了我投资建设合法经营十余年的两家私营企业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唐山市建北瓷厂。

在2004年的行政诉讼中,唐山市拆迁办没有出具应有的裁决申请和任何出炉《裁决书》的合法证据。唐山市政府市长答辨中称:答辩人即没有做出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社青修理厂和建北瓷厂强制拆迁的决定,更没有委派其他部门强制拆迁的行为。但在唐山市中级法院内部的《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维持唐山市人民政府拆除社青汽车修理厂和建北瓷厂的拆除行为;二、维持唐山市拆迁办公室所作的市拆裁字(1995)第3号拆迁裁决。

2004年,我上诉到河北省高级法院。上诉期间,审理过程中行政庭庭长、审判长因超期和我通电话说:“就你这个案子,我找唐山市政府协调,唐山市政府不买我的账,这个法院不是我自己说了算,我还得维护唐山市中级法院你败诉的判决。”而后,收到了河北省高级法院“复印”唐山市中级法院做出我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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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二审判决后,我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介绍来访人刘俊忠去你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2004年11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我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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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多年上访奔波控告,2008年2月4日,国家信访总局出示“访复字(2008)2236号”文件:“刘俊忠同志:你反映的问题,我们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转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2008年2月22日,我到河北省法院驻京办事处反映诉求。查看电脑后,只有收状的记载,给我开据了应由河北省高级法院审理的证据。在河北省涉法涉诉大厅,省政法委的多次过问下,让我到河北省高院去重新立案。在2013年5月15日,在河北省高院立案厅立案时得到的答复是:2004年已经立案,所以我现在没法给你重新立案。

2017年3月1日,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厅,一位叫小梅的女法官着便装接待了我,告知:你申诉交状不等于立案。因年代久远,你去找检察院。

此案的焦点在于,一、我们的用地是开平区付家屯乡许鄄子村村有土地上,谁该有行政执法管理权?二、在10年后的市政府机构的所谓“法律咨询会”所有机关所有人员,谁是有合法的官员?三、合法的执法,应该是哪个阶层,在什么时间,经什么程序,用什么方式执法。不学透这些法理关系,所有执法都涉嫌构成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四、“情况说明”中,第一页底部的市拆迁办承认“由市拆迁办组织市建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迁和废墟的清运。”“由我们组织人员设备、车辆对其放弃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清运。”判决书中第一条:维护唐山市人民政府拆除社青汽车修理厂、建北瓷厂的拆除行为是“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市拆迁办所作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试问:事实是怎样认定的?《裁决》合的是什么法?究竟是谁拆了我们的私营企业?这样的程序合法,依据的是哪部法律?

依法维权的艰难,难于上青天!二十多年来,我采取了各种依法维权的方法和途径,到处申诉上访控告,千辛万苦,历经坎坷!时间上讲,中国打击日本侵略者抗战八年,我经历了两倍半!路程来讲,中华民族抗战红军长征两万五千里,我跑了二十几万里,相当于八个两万五千里之多!可我得到的是什么?十余次的栽脏陷害拘留,无端的拘禁、稳控和看守,人身自由的剥夺。2008年8月奥运会期间,以我“无理取闹”为由,劳动教养一年。

2009年6月底解教后,在没有任何合理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两次,随时随地都可以直接劳动教养三年。以我当时的身体状况,能挺过三年的牢狱之灾,简直是天方夜谭。

2011年全国普及城镇居民,职工劳动保障社会劳保民生之大事,我下乡6年10年工龄计16年参加工作的阅历,找基层政府解决我应享受的社保生存的问题,可是以“给你办劳保得30万元,没有钱给你办”为由,致使我现如今66岁,按国家规定,为生存该享受的社会保障不能享受,至今只能生存在低保之中。2014初,无奈之下,我手举身份证到天安门广场找公安警察,回唐后拘留我。我有饭吃,睡觉不用我花住店钱,连续的拘留,市区政府终于受到了触动,为此于2014年6月20日,在唐山市信访局,由信访局领导、路北区主要领导等召开专门会解决刘俊忠冤案的问题。承认是大冤案,但到现在没有正式的答复结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原河北唐山市社青汽车修理厂厂长刘俊忠说。(来源:晨报新闻 作者:吉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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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民生播报网:http://www.zgmsbb.com/a/qiyedongtai/20170512/32474.html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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