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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屹在内蒙古合法经营为何诉案缠身 ?

时间:2017-06-09 06:11 点击:

我叫岳屹,是一名从山西省来内蒙古进行投资开发的企业经营者。多年来,我在内蒙古依法进行投资开发,一度为地方经济发展及民生公益事业做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推选我为“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尽管这样,当企业内部经营发生纠纷寻求地方司法部门公正裁决时,却受到了个别司法部门有悖法理的不公正对待。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向社会公开进行实名披露,以唤起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的关注。

合伙经营起纠纷 寻求司法显公平

2008年,我与呼市房地产开发商王英明(王英明于2014年4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327号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共同合伙收购了呼市武川县后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铁矿,股东为我和王英明两人。运营期间,公司的经费一度陷入趋紧状态,为保障生产正常进行,我先后累计垫资2294万元。(有王英明亲笔签字确认的代垫后湾公司费用明细确认书为证。)2009年4月30日,我提出了退股决定,王英明当即同意。经过双方核算,王英明需支付我股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0万元。双方共同签订了“退股还款协议”,但截止到2011年11月25日还款协议到期后,王英明却只给了我239万元,多次讨债未果后,我便将王英明起诉到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波三折达天庭 官司虽赢心难平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我曾找该院分管民事的许志欣副院长陈述事实,许志欣副院长一见我就态度严厉地说:“你的案子一审完了还有二审,二审完了还可以抗诉,没个三年五载别想了结,你想要钱,早着呢。再说,从目前情况看,是王英明欠你钱,到最后还说不定是你欠王英明的钱呢。”许副院长的一席话令我非常吃惊,一个堂堂的呼市中院副院长,在诉讼阶段本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才对。但许副院长却一见到我就怒形于色,好像我在跟他打官司似的。他的反常失态让我百思不得其解。随后,呼市中院负责该案的民二庭负责人宫静(当年呼格吉勒图一案的审判员)每次找我谈话时都是语气逼人,话里话外刻意开脱庇护王英明。

有铁证如山的欠条和经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退股还款协议书,还有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等直接证据,原本是一个证据确凿的普通民事纠纷案,可呼市中院却硬是让该案变得复杂起来。法院多次开庭均不注重证据、证言,只要王英明提出异议,呼市中院均全部采纳,而后就对我进行无休止的调查质问。从立案到判决法定期限为六个月,可我的案件一审竟然拖延了一年多时间,却没有任何延期的决定。期间,我被呼市中院从山西省传到内蒙呼市中院多达38次,被质问的内容,大都是王英明所提的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让人费解的是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竟然对其乐此不彼,无休止地对我进行质问。我聘请的代理律师也在重重压力下被迫中止了代理。问其原因,该律师讳莫如深地说:“我不能再给你代理了,原因别问了,你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论中院怎么判,我坚信你是有理的。”最后,呼市中院的判决果真被许副院长言中:不但免去了王英明亲笔出具“欠条”的千万元债务,而且我还得把追偿三年讨回的----不足五分之一的欠款239万元倒返还给王英明。真是天大奇冤的民事判决。更为蹊跷的是,该案的判决书正常情况下本该是由合议庭法官起草决定,最后却变成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微妙变化明显暴露了:该案判决结果没有任何法官可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错判也是集体承担责任。如果是秉公执法,还用这么闪烁其词吗?

2013年5月17日,我收到呼市中院的判决书后,依法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的终审判决很快下来了,彻底纠正了呼市中院的错误判决,责令王英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共计1111万元。王英明对高院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是又申请监督程序。内蒙古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书。王英明又启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即内务司法委员会执行监督,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其又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再次开庭被驳回。

无理取闹也成理 疑似背后有助力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了长达三年之久,于2016年8月29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执子第0020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王英明持有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5.2万股的股权作价1392余万元过户到我名下。

王英明急忙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新城区法院(2016)内0102财宝123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全部冻结了即将变更到我名下的的呼市金谷农商银行股权。王英明又向呼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请代我垫付了合作期间购买公司转让的股权款810余万元。本来是二人公司,经清算退股一年后,又发生其垫付巨额资金,不但无证据且根本不合常理。特别是如果该理由能成立,其何不首次在呼市中院的诉讼中提起此理由的反诉?我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求,很快收到了新城区法院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书。王英明一看案件要移交异地办理便傻了眼(因为案件移交意味着他的关系网将失去效用)。于是,王英明又赶快向呼市中院提起上诉,呼市中院在未开庭、未听证、未质证的情况下,为争管辖权竟然直接改变案由(一审案由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指定该案由呼市赛罕区法院审理。关键时刻,呼市中院又满足了王英明的意愿。

这样做的恶果,直接导致我所经营的“山西晋北农牧业有限公司”(忻州市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停滞状态,公司精准扶贫计划内的一千多脱贫户又面临返贫危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

梳理整个案件的前后过程,不难看出:呼市中院像一只隐形巨手,在此案上无时无刻不在为王英明的无理主张给于庇护。本来,王英明的本诉反诉、执行异议、管辖上诉等主张全是些不占理的行为,但呼市中院却一再为他大开方便之门,极力支持他的滥用诉权行为,这些反常举动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人民法院在老百姓眼里是公平、正义的天平,如果这个天平无端地失衡,那国家还谈何依法治国、老百姓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乌云过后现彩虹 坚信邪恶不压正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我作为一名外地投资商,来内蒙古依法进行商业活动,促进内蒙古地方经济发展,本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依法保护才对,可我的遭遇恰恰相反。

到目前止,王英明的无理取闹仍不罢休,他一边以虚假事实将我诉到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边又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报案:诬告八年前我与其合作半年期间偷卖矿石8万吨——涉嫌职务侵占。呼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于2017年4月20日将我从异地带回呼市110交警支队楼内,连夜对我进行了长达20小时的拘传询问,终因诬告不实才又恢复了我的人身自由。我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依法治国大旗重拳反腐的今天,无论王英明使什么花招,甭管他背后的水有多深、“保护伞”有多大,清者自清,邪不压正。

综上,本人以一个共产党员的真实身份,客观、公正地披露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司法机关个别执法人员无端亵渎法律的尊严。我想不通,朗朗晴空下,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服刑犯如此嚣张?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呼和浩特市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也破坏了内蒙古的开发投资环境。诚请有关部门领导及法学界人士对我的遭遇给以充分关注。

(本人对以上所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岳屹 电话18634625151

身份证号码:142201196211229030

2017年6月6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1、岳屹退股清算代垫后湾公司费用明细确认书;2、退股还款协议;3、欠条;4、担保书。

5、(2012)呼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6、(2013)内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7、(2014)内民申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8、高检民监(2015)9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9、(2016)内执复10号《执行裁定书》;10、(2013)呼执字第0020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11、民事起诉状;12、(2016)内0102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13、(2016)内102民初3567号《民事裁定书》;14、(2016)内01民辖终435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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