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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司法权威,侵害民事权利——五问烟台市中院民一庭个别法官

时间:2017-05-17 22:31 点击:

---对烟台市中院:法官助原告挖“陷阱”公司舍车保帅阻“拖垮”

一文(2017年4月25日)

五问烟台市中院民一庭个别法官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在烟台市中院民一庭个别法官的纵容和操作下,演变出一场原告和法官勾结恶意侵害被告民事权利的严重违法事件,明目张胆的践踏司法权威,公开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律师指出:针对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投诉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候伟平、主审法官栾海宁利用手中的审判权,采取多种违法手段,造成该案件久拖不判,串通原告给被告在诉讼中设置陷阱,强迫被告达成不合理的庭外合解协议,违法查封被告资产和账户,致使被告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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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民一庭个别法官:为什么剥夺被告的正常民事权利

   该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反复强调主张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要求申请反诉,但是主审法官栾海宁一直拒绝受理被告的反诉请求。

   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二问民一庭个别法官:审判鉴定依据为什么说改就改

   2015年1月30日烟台市中院开庭,合议庭确定以经过招投标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28号合同(司法解释为白合同)进行举证和指证为依据(主要对合同增加和减少部分进行举证)。但是在2015年8月13日(在时隔达七个多月)再次开庭时,唯有栾海宁法官一人开庭审理,推翻了合议庭的审理依据,突然提出以26号合同(也就是没有备案的黑合同)作为鉴定依据,就黑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举证和指证,被告律师当庭对这种不正常的举动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进行解释,然而栾海宁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最终还是按照对原告有利的黑合同作为依据审判。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问民一庭个别法官:为什么超标的查封资产,

   被告与原告在施工工程结束后,就工程结算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及对施工造价进行审计期间,2014年7月10日原告却在烟台市中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和7387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一封就是二年。被查封土地市值7560万元人民币,原告请求查封标的额只有3300万,超出标的额一倍多,是明显的超标的查封,而且被告提出了另行以其他房产做置换担保,法官也未予理睬,给以驳回。

   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四问民一庭个别法官:为什么多次违规开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过多次开庭,合议庭全体到庭只有二次,其他开庭全部是主审法官栾海宁一人开庭主审,把合议变成单议。烟台市中院民一庭进行独任审判,把合议庭形成虚设,是严重的知法犯法行为,一个违法开庭行为能得出正义的审判结果吗?而且对此被告经过多部门多渠道投诉其违法开庭行为仍未得到纠正,整个民一庭也没有人出来制止该行为。

   注:《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

   五问民一庭个别法官:为什么胆大包天,继续顶风违法办案

   针对这起明显的违法办案,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被告对烟台市中院民一庭及栾海宁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先后向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进行了反映,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然而栾海宁法官为什么仍然不受理被告的反诉申请,继续一人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我们的人民法院和个别法官的毫无法律尊严,知法犯法,违规办案的情况下,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我们拭目以待,我们还将会继续跟踪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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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cubn.com/df/5156.html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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