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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一老妪房证在手房产被法院判给他人

时间:2018-07-15 11:08 点击:

本站讯 辽宁省鞍山市老人十五年前为儿买房,交款两年后得知所购房产被法院执行给他人。为讨回房产,老人手持房证奔走于各级法院之间,但房产至今仍未索回。本来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却因当地“政协”介入而变得复杂……

自购房产被法院执行给他人

2018年6月8日上午,老人朱秀琴在记者陪同下,走进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旭的接待室。老人在半月之前就一直和法官联系,得知今天是院长接待日,老人再次从海南海口儿子家乘飞机来到了鞍山,老人不知道,杨院长会给她一个什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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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铁西区人民法院)

2002年9月6日,当时58岁的朱秀琴到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售楼处为儿子富荣喆以每平方米5319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座落在铁西区人民路虹桥天城的112.8平方米门市房,总价60万元,首付30万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楼是鞍山市经协产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与中冶公司联建。双方约定2003年5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中冶公司负责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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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荣喆所持的房产证)

2004年6月21日,朱秀琴在海口市得知自己购买的门市房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法院)执行局裁定给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于是,朱秀琴从海口匆忙赶回鞍山一问究竟。

原来,1992年12月,经协公司与电子公司签定联合建楼协议,由电子公司提供建楼场地3000平方米,经协公司出资5000万元合作建楼。当时经协公司承诺,大厦建成后返还电子公司一层门市300平方米、二层办公室5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停车场,并对电子公司全体职工给付基本工资加一倍的补偿,且一次性补付3年工资。

联合建楼协议签订后,经协公司没有履行。

1994年初,电子公司以经协公司(又称经协大厦)拖欠动迁补偿款和工人工资补偿款为由诉至铁西法院,铁西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12月16日作出了(1994)民字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

经协大厦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在原协议约定的一二层门市和办公室面积不变的基础上,改给付地面停车场100平方米,并一次性给付全体职工3年的工资。法院于1995年3月3日下达了(1995)鞍民终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

2002年初,电子公司以经协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1月17日,铁西法院再次作出(2002)西民执子第15号民事定书,法院将鞍山市经协大厦所有的座落于铁西虹桥下路南大厦高层主楼一层的中冶公司300平方米、二层5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西侧100平方米,无偿给付申请执行人鞍山电子工业贸易公,总计3495.200.30元抵债给电子公司,其中朱秀琴购买的铁西区人民路虹桥天城高层3号房,建筑面积112.80平方米门市就在其中。

法院驳回老人申请

了解情况后,朱秀琴找到中治公司董事长徐绍洲,徐绍洲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中冶公可从来不欠电子公司钱,不知道法院凭啥将在查封前卖出去的这套门市房一并执行给了电子公司。

朱秀琴当即向铁西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法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案外人合法权益。

2004年7月20日,朱秀琴一纸诉状将中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原告购买房屋及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5年9月16日,鞍山中院作出(2004)鞍民一房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中冶公司承诺在3个月内将3号房屋赎回交付原告(富荣喆)并协助原告办理余款30万元的按揭贷款。被告如在三个月内不能将原告房屋赎回,则按原告已交房款30万元还原告60万元,同时双方解除商品房合同。

2007年9月,由于中冶公司没有按照鞍山中院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朱秀琴以儿子富荣喆的名义,以“该争议房被执行给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有误”为由,向鞍山市中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2007年10月23日,鞍山中院作出(2007)鞍立二民字第86号驳回老人朱秀琴的再审申请。

高院下督办函纠正违法

在法律走不通的情况下,朱秀琴开始不间断的到辽宁省高法和北京最高法上访。

2008年6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给鞍山中院下发了(2008)辽法执字第59号督办函,该函载明:“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在执行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与鞍山市经协产业总公司一案中,将其(富荣喆)购买112.8平方米的房屋执行给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属违法执行案外人的平方(财产)。”辽宁高院研究认为:上访人提出的理由符合实际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由你院督办铁西法院将该房执行回转。

2008年7月21日,铁西法院以“经协大厦联建协议书附1”为证据,作出(2008)鞍西执字第170号和191号民事裁定书,在170号裁定书中,法院确认了中冶公司与经协公司签定联建协议书的时间是2001年3月1日,签定联建协议书附件1的时间是2001年5月8日,高层主楼1-2层网点变更200平方米归中冶公司,中冶公司于2002年9月6日将200平方米之内112.80平方米出售给申请执行人富荣喆。在19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在电子公司与经协公司合同纠纷审理时,经协公司没有提供中治公司和其联建协议书附件1,是经协公司和中冶公司的过错,不是买房人富荣喆过错,依据(2008)辽法执字第59号函,将执行给鞍山电子工业贸易公司的鞍山市经协大厦高层主楼1-2层网点112.80平方米予以执行回转。

2008年8月28日,朱秀琴将购房余款一次性交付中冶公司,9月29日鞍山市房屋所有权发证中心给朱秀琴三儿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原本以为一起“马拉松”式购房纠纷可以尘埃落定,可让朱秀琴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一场由政协委员导演的以政协干扰司法的闹剧正悄悄上演。

用裁定撤销裁定区法院出尔反尔

拿到房产证的朱秀琴老人发现,自己购买的门市房已经被电子公司出租他人,租房人以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搬离。

2015年8月,朱秀琴拿着铁西区法院下达的191号《民事裁定书》来到自己购买的门市房前,发现租房人已在这里开设了婚纱影楼,她要求租房人腾出房屋,租房人指着老人手里的“裁定书”称:“你的这个裁定已经被法院撤销了。”租赁人向老人出示一份时间为2013年12月13日铁西法院作出(2012)鞍西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朱秀琴满脸狐疑,不知这份“裁定书”是真是假,在2013年间,自己没有接到铁西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没有参加庭审,这份《执行裁定书》从何而来?

朱秀琴按照裁定书上审判长的名字找到了铁西法院的法官朱越,见到朱越让老人家吃惊不小,这个曾经的执行法官怎么摇身一变又成了案件的审判长?朱越证实裁定书的存在,称在无法通知到朱秀琴及其家属的情况下,才在人民日报上公告送达后开庭的。

老人指责朱越说谎,称自己的电话没变通信地址没变怎么会通知不到?

为了查清9号《执行裁定书》产生背后的真相,老人朱秀琴向执行员兼审判长的朱越提出阅卷,朱越先称卷宗无法找到,后称卷宗丢失。

朱秀琴告诉记者,最后,她是在找到当时的法院院长李君的情况下才看到卷宗的,才知道自己的购房时间被法官篡改的。

记者从朱秀琴老人提供的裁定书中看到,电子公司经理何平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回转人)的身份提出:“富荣喆所述其购买的本案执行标的物,是由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与鞍山市经协大厦所签的联建补充协议所得后卖给富荣喆的。该协议是在没征得原权利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签定的,其侵害了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用无效的协议取得的执行标的物再卖给富荣喆也是无效的。”

何平称把自己说成是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人,把中冶公司与经协公司签定联建协议书所产生的标的物说成是电子公司与经协公司签定联建协议书产生的标的物为同一标的物;把中冶公司与经协公司2001年签定联建协议的时间说成是2005年,并把争议标的卖个富荣喆的时间说成是2005年之后。如此胡言乱语的证词却被铁西法院的法官采信。

裁定书依据何平的陈述作出了自打嘴巴的裁定:“撤销本院(2008)鞍西民执字第170号、191号民事裁定书。”

从《经协大厦联建协议书附件1》可以清楚看到,所签的联建协议是2001年5月8日,异议人何平却说成是2005年是有其目的的。

从在法院调取的卷宗里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富荣喆与中冶公司签定购买合同的日期为2002年9月6日。何平却说是在2005年之后,他的谎话却成了铁西法院撤销裁定的有效证据。

这份漏洞百出的裁定书彻底阻止了朱秀琴讨回房产的脚步。

“问题裁定”源于政协的干预

记者调查得知,2010年,何平联名于丽君、王哲、张桂英、庞颖等多名政协委员向铁西区法院递交提案《关于铁西区法院案件审理拖拉的提案》,何平不仅自己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干预司法,还联合多名政协委员向法院施压。

不但如此,何平还利用在2003年就已被注销的电子公司的公章,于2005年至2010年之间多次以电子公司名义向有关方面递交文书,并发动原有企业的职工向三级法院上访多达38次。

在朱秀琴看来,或许是铁西区法院迫于“政协”压力,或许是法官朱越等人迫于何平的“个人影响”,才不惜对抗辽宁省高院的督办函炮制了这份“问题裁定”。

2017年8月,73岁的朱秀琴听说鞍山中院新来个秉公执法的王院长,于是来到鞍山市中院找王院长反映,希望王院长能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王院长当场吩咐立案庭工作人员收下老人的投诉材料。

2018年6月初,朱秀琴老人终于得知铁西区法院杨旭副院长接访的消息,于当月8日在记者的陪同下走进了杨院长接访的办公室。

杨院长见到记者表现得很敏感,问记者和老人是什么关系,记者只好表明身份。杨院长称,想了解案情需和法院政治处联系,直接勒令记者离开接待室。

杨旭副院长向老人朱秀琴表示,你的案件法院正在研究,想解决还需等待时日。

朱秀琴走出杨院长接待室叹息不止,她说她最忧虑的是自己的身体状况,毕竟已经是74岁的老人了,她担心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不知能否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记者 丛陌)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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