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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法院不当查封致企业受损

时间:2018-01-07 23:31 点击:

 

  因一起借贷纠纷,导致山东烟台两家企业的巨额资产被法院查封,后因原告“保全错误”而被解封。如此折腾5个月,使得这两家企业遭受损失

  原标题:烟台一法院不当查封致企业受损

  □本社记者 邵春雷

  2018年元旦前夕,被申请人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昱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御花园公司)被不当查封近5个月的资产终被解封。

  德昱公司、御花园公司资产被查封,缘于一次2400万元的借贷纠纷。两公司作为被告,在2017年8月被原告李某起诉至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法院),经过多次调解、裁定,最后法院查封了两公司近7亿资产。

  一个多月后,烟台开发区法院作出了部分资产解封的裁定。2017年12月24日,该院继续对两公司被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解除。

  值得一提的是,两家公司的资产被解封并非因被告提出异议,而是因“原告发现自己保全错误后进行了重新查封申请”出现的结果。

  记者注意到,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解封被查封的被告资产案在国内尚不多见。

  借贷纠纷引官司

  2013年10月,德昱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李某借款2400万元。2013年11月5日,李某与德昱公司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人登记申请书》《抵押人登记申请书》,德昱公司以其所有的烟房权证福字第F015984号、第F015991号、第F015992号三套商铺为李某的借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直至2015年9月,该笔款项一直没有清算了结,御花园公司一付姓相关负责人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截止到2015年9月,德昱公司已经偿还给李某2140万元人民币,因约定的利息较高,于是在2015年9月11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经双方对账,德昱公司共欠李某3300万元整,定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这张欠条最后也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德昱公司又陆续还了几百万元之后,双方便开始商谈以抵押物抵偿3300万元。

  然而,直至2017年8月,双方就德昱公司名下商铺抵偿债务事宜协商一直未果。

  随后,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到烟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起诉时也就是依据上述的3300万欠条进行起诉的。

  据李某民事起诉书显示,被告德昱公司和御花园以及其他相关人尚欠原告3300万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被告自愿以个人以及全部财产抵押担保,现被告逾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整、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同日,李某又向法院提交了5629.8万元的保全申请。

  查封资产约7.7亿元

  随后,德昱公司开始应诉。据该公司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月27日,烟台开发区法院共查封了两公司全部20个银行账户及8个个人账户,同时分别查封了德昱公司和御花园公司各3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冻结银行存款约445万余元、18辆车等,查封资产价值约7.7亿元。

  而在早前的9月22日,御花园公司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出查封复议申请以及执行异议两个申请,申请法院解除对查封的6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个银行账户、18辆车辆的查封。9月25日,烟台开发区法院启动了查封异议听证程序。

  御花园公司相关负责人付正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李某和德昱公司在签订借款时,德昱公司就已经提供了3套商铺做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面积3536.91平方米,2017年9月5日最新评估市场价格约5022万元,抵押价值大于诉讼请求标的额。“法院依法应当先行处置抵押财产,而不应该查封德昱公司和御花园公司其他资产。”

  付正涛还称,作为担保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且欠条记载的“欠款人自愿用个人及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所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确,且李某并没有要求御花园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11日欠条所约定的抵押条款,所约定的御花园公司所承担的抵押担保不成立,御花园公司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保全错误被纠正

  2017年9月30日,德昱公司和御花园公司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听到好消息:烟台开发区法院下发(2017)鲁0691民初1622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御花园公司和德昱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车辆。

  记者注意到,该份裁定并不是因御花园公司和德昱公司对法院提出异议而作出的,而是因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解除申请而解除的。

  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规定,裁定解除御花园公司和德昱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车辆。

  2017年12月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又作出了(2017)鲁0691民初1622号之五民事裁定,对因错误保全而查封的财产进行解除。

  这份裁定仍然是由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的。不同的是,该份裁定还查封了一直未被查封的借款抵押物,并继续冻结被告御花园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2318万元。

  御花园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目前法院查封的抵押物价值完全可以冲抵李某的欠款,法院查扣御花园公司账户仍然欠妥。

  管辖异议获法院支持

  御花园公司在诉讼期间发现,该案除了不当查封外,管辖权也存在异议。

  御花园公司认为,李某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表述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整、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那么李某本案诉讼请求最低标的额为2500万元。其次,李某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其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XXXX;而御花园公司的董事长高德的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XX。显然高德与李某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综上所述,烟台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此,御花园公司及其法人高德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将案件((2017)鲁0691民初1622号)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7年12月2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了(2017)鲁0691民初1622号之六的裁定,裁定将本案移交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至此,该案经过5个多月的“辗转”后终于告一段落。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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