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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被周口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批复被指乱作为

时间:2017-04-26 16:53 点击:

人民法制报河南讯:在法治文明日益被倡导的今日,在朗朗乾坤青天白日之下,身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段某、李某、王某合伙做出一个不懂法却执法的乱作为,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八个字,简单武断否定了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

案件回顾:2008年5月30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下发淮政土字(2008)30号文件《关于李法鼎补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因该土地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石油分公司)发生纠纷,周口石油分公司一直上诉至县、市两级法院,要求撤销淮政土字(2008)30号文件。经过县、市两级政府确权后,县、市两级法院民事终身裁定和县、市两级法院行政终审裁定,均驳回周口石油分公司裁定。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46号行政裁定的意见是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总公司的起诉,中院裁定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化总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但在2017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行终1591号文要求:1、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46号行政裁定;2、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就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比较来看,周口中院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河南省石油总公司没有关系是说理清楚的,而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中却仅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八个字,没有任何说理性,事实上无论是在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或是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周口分公司均认为自己就是合同的签订、履行,并向法院提交了原始的并购材料,且争议土地上的加油站主管机关就是我们提起的周口分公司,而并非河南石油总公司。

名词解析:

不作为乱作为: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现象虽然类型很多,但其原因却基本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原因来讲:一是为攫取利益。一些干部存在唯利是图的心态,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手中权力看成是谋取私利的工具,或为钱、或为名、或为人情,导致出现一些乱作为的情况。二是为贪图安逸。有的干部认为现在作风建设抓得严了,以往的一些隐性福利没了,加上工资又不高,宁愿不做事、少做事,有的干部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习惯“守摊子”,把对自己的要求仅仅划定在“不违纪、不越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在一些年纪较大的干部中较为明显,不愿再吃苦受累,容易出现不作为的思想。三是受能力所限。部分干部能力水平欠缺,没有干事创业、主动履行职责的过硬本领,导致工作上力不从心。一些年龄较大的同志因知识水平、年龄等问题的影响,加上长期在最基层工作,接受新事物、新理念和掌握新技能的能力较差;一些年轻干部虽然文化水平较高但没有与岗位需要相匹配的知识结构,同时缺乏工作历练。四是因心理失衡。虽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基层干部收入仍然不高,有的干部看到别人换了房子、买了车子,心理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平衡”,加之新常态下对干部作风要求的愈加严格,旧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干部心理上一下子转变不过来,从主观上导致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现象的发生。

鉴于以上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段某、李某、王某却做出了(2016)豫行终1591号文的行政裁定,与事实法理相违背,这是不懂法、乱作为的行为,这种视法律为儿戏,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并做出合理正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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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新闻网:http://61pr.com/news/bendi/2017-04-25/10471.html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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