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提示: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50万元,但强制执行时却发现50万元没有了。
江苏省东海县农民王友军的女儿王某某,2013年8月29日在江苏大丰市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经大丰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江苏创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混凝土公司)驾驶员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服刑中),死者王某某不负责任。
王友军等三人共同委托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的王某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审理后的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王友军等于2013年9月6日向大丰市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大丰法院依法保全被扣留在大丰交警队的号苏JU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号苏JUF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被申请人的赔偿款或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50万元。”
2013年9月9日,大丰法院(2013)大法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某、吴某、董某某、创丰混凝土公司、太平洋财保南京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大丰市司法局和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称:这3020元的诉讼费就是保全费。
2013年12月3日,大丰法院(2013)大法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洋江苏公司赔偿给王友军等31.46万元,创丰公司、江某、吴某等赔偿34.2万元,(丧葬费等已领)共计67万余元。
大丰法院判决后,太平洋江苏公司和江某不服,法定期限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3月9日,王友军等向大丰法院提交了《续冻申请书》。
因太平洋江苏公司和江某均未向法院缴纳相关费用,2014年6月26日,盐城中院(2014)盐民终字第0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7月8日,王友军等向大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大丰法院强制执行案款和迟延履行金。
2015年3月20日,王友军等向大丰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追加吴某的丈夫朱某某被执行人。
2015年7月17日,在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大丰市司法局领导、该法律服务所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分别向王友军等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
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主任强调:保全50万元是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担保,大丰法院认可他们所可以担保(信誉)100万元以下,本案为何只保全了50万元,不保全部案款67万元?因为保险公司的30多万元赔偿款是不需要保全的。
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主任还说:关于创丰混凝土公司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营运车辆,不宜扣押,交通部门登记手续可能不全。本案保全的50万元(存款)很可能是一张空卡,反正也没保全到什么东西,目前只有5.4万元案款在法院账上,是法院从交警队扣划去的。
王友军等近日说,67万余元的案款,他们只拿到太平洋财保南京公司31.48万元的赔偿款,其它执行款不仅未给付分文,而且还没了着落。
令王友军等人不解的是:申请保全是车辆、赔偿款或其他财产50万元,法院却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某、吴某、董某某、创丰混凝土公司、太平洋财保南京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诉讼之前被扣留的车辆,既然没有交通部门合法登记手续的车辆就是“黑车”啊,又怎么能被法院认定为“营运”车辆放走呢?
退一步讲:即便是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法院裁定的50万元或等值财产去哪了?谁来负责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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