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法院同属案件终审判决结果置之不理
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历了长达八年的时间,在经过省市区三级法院、六次审理的情况下,最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并得到执行。应该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对于下级法院审理同属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同属案件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着实让人感到不解。
2006年1月9日,河北玉岭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岭公司)与内丘县四方钢材经销中心、石家庄金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高邑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作为联合体以玉岭公司为代表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并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担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玉岭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违约给玉岭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底玉岭公司(原告)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一被告)及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起诉到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查明,原告共向第一被告供应钢材5447.23吨,总货款为18321312.76元,第一被告共支付了14333575元,欠原告3987737.76元。由于2006年11月20日原告将其中的3000000元债权及其从权利分别转让给内丘县四方钢材经销中心、石家庄金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高邑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各1000000元,故第一被告欠原告987737.76元。
此案经过三级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六次审理(1、一审石家庄裕华区法院(2007)裕民二初字第00481号;2、二审石家庄市中院(2008)石民四终字第00283号;3、河北省高院裁定(2008)冀民二申字第692号;4、石家庄市中院裁定(2011)石民再终字第00185号;5、石家庄裕华区法院(2013)裕民再字第00007号;6、石家庄市中院(2014)石民再终字第00047号)历经长达8年时间后,终于在2014年6月10日由石家庄市中院做了终审判决。此案在审理期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还进行了两次督办,督办函分别为冀人常内司信字[2008]第56号和石法督字[2008]1001号。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87737.76元并支付赔偿金2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9690.75元,此判决已执行完毕。(注:第二被告在一审期间支付原告1000000元及一审判决生效后支付237737.76元,已付清原告货款及赔偿金)
各受让玉岭公司100万元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内丘县四方钢材经销中心、石家庄金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及高邑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分别同时向石家庄裕华区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但由于诉讼地域管辖权的原因,案件移交到了石家庄桥西区法院。案件移交后,三家公司以玉岭公司与如皋建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再审中且审理结果对三家公司的的诉讼有直接影响为由,申请中止了案件的审理。石家庄中院对玉岭公司与如皋建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生效后,石家庄桥西区法院恢复了三家公司与如皋建安工程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2014年8月22日石家庄桥西区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对三家公司的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是:(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89号、(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90号、(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91号)],判决如皋建安工程公司分别向每家公司支付违约金各181184.97元,而每家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赔偿金25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3024.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至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因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结果差额巨大(973024.56+250000-181184.97=1041839.59元),三家公司不服又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后发回桥西区法院重审。2015年8月11日石家庄桥西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三家公司的诉讼案件做出了重审判决[分别是:(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42号、(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43号、(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47号)],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完全一致。
对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判决,三家公司有许多不解和疑问:
1、第一次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如此复杂的案件是否适用?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八计算支付且石家庄市中院终审也按此判决,为什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就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
3、石家庄市中院终审判决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在桥西区法院判决怎么就只有违约金一项?
4、桥西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后石家庄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而第二次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判决完全一致,石家庄市中院的发还理由桥西区法院重视和尊重了吗?
5、三家公司的债权是玉岭公司转让的,它们和玉岭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致,石家庄市中院对玉岭公司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在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审理同属案件时怎么就没有指导作用?
6、玉岭公司长达八年、六次审理的诉讼之路,三家公司难道还要重走一遍吗?漫长的诉讼维权之路,企业的发展又将何去何从呢?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凸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对依法治国也多次发出重要的论述,他提出的“四个全面”其中之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法官作为法律的主要执行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一方面要又好又快地办理每一个案件;另一方面要以案释法,在案件办理中向公民传播法律精神,体现司法的公信力。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在任何社会,司法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任何一个不公正的司法结果、任何一桩司法腐败的事件,都是对人民法治信仰的伤害,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三家公司诉讼案件的两次审理结果如果是基于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独立审判,可以理解和接受;而如果是在外来因素的干扰下得出的判决结果,则有违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
现三家公司的诉讼案件已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后续审理情况,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
注:因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三家公司的判决书内容雷同,故附件只附了其中一家公司的两次判决书。
附件一: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书(10页)
附件二: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书(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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