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点网重庆讯(记者付六先 报道)某村民的耕地与另一村民的林地以路为界。但随着时下农民进城打工、安家热潮,不少耕地无人耕种都变成了荒地。该村民也进城安家后,另一村民将地送给 他人修房。该村民得知消息,确认此宅基地是在自己承包地范围。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乡政府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属于超越职权、事实认定不清,在程 序上也不合法,致使县政府、县法院、市法院对此案也作出了相同的判决,逼得受害人上诉、上访数年,仍然没有得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近日,受害人认为“社会太残酷”、“现实太无奈”,自己耕种几十年的耕地,还不知道地界在哪里吗?却被人“硬生生”地将“地界移动”,送给他人修房后,还 得到了不少证人证言、以及执法部门的认可,完全达到了“有冤无处诉”的境地!万般无奈下,受害人只得要求记者将此事曝光,让全国的热心网友,社会热心人士 都来评判此案的对与错,是与非……
上图:争议地双红线是新路,单红线是原有的老路,上面第二栋是谢成素新修的房
事件回放:谢成素侵占朱正菊“财产”为何“一路绿灯”
重庆市彭水县乔梓乡合心村1组朱正菊,1964年生人,1986年嫁给该组张先绪后,户主是张先绪的大哥张先觉,分家时,分给朱正菊一个人的土地(张先绪 是工人,无地),争议地(大面沱背后)面积2.2亩,就在其中。1998年换发《土地使用证》,仍然属于朱正菊耕种。朱正菊《土地证》其四临界址显示,东 边是荒地,南边是路,西边是谢刚辽土坎,北边是路。北边与本组村民邓生洪林地相连,以路为界。
1996年,村里修了一条从合心场上到柿坪的村级公路,刚好从朱正菊土地中间穿过。
2010年8月,邓生洪将自己林地边的一块地(实际上是朱正菊的耕地)送给出嫁后,又回到(谢刚辽)家的女儿谢成素修建房屋。在县城安家的朱正菊得知后, 回来与邓生洪、谢成素因为该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土地证》《林权证》显示朱正菊的饲料地与邓生洪的林地以路直上为界,在谢成素修建的房屋(下图)的 左边,这条路正好对着公路上边仍然存在的老路。谢成素房屋修好后,又在房屋右边打掉石壁修了一条路,下面的人如果要走公路上面的老路,上公路后,还得从谢 成素房屋门前转过去,才能上原来的老路。因此,谢成素新修建的房屋的两边,现在都各有一条路,哪一条是老路?哪一条是新修路?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图:谢成素侵占朱正菊土地新修的房屋右边是一壁天生老石壁,根本就没有路
焦点一:到底哪一条路是“老路”,哪一条是“新路”
2012年5月18日,朱正菊因为与邓生洪地块边界的纠纷,向乔梓乡政府提出申请解决。乔梓乡政府接到申请后,根据朱正菊、邓生洪提供的证人证词,作出乔府(2012)1号处理意见。
朱正菊称:争议地小地名“大面沱背后”是分给我家的饲料地,与邓生洪柴山接壤,界址是以老路直上为界,老路就是现谢成素房屋北边(靠合心场上方向)的路, 我种了10多年的庄稼,那个时候寸土如今,即使土地荒芜多年,仍然清楚地记得界址就是谢成素房子北边的路。南边(靠柿坪方向)的路,是法院判决认定后,谢 成素才打掉一块大石头,新修的路。
邓生洪称:争议地界址是以老路直上,老路是谢成素房屋南边的路,北边的路是新路;此路是因父亲邓连成2003年死后出葬时,南边的路被修村路阻断,无法抬上去,新砍的北边的路。
朱正菊说:是因为谢刚辽不让邓生洪从房屋边上抬丧过路,就在他自己林地新砍了一条路,实际上就砍到我土地下面4、5米处,就接到原有的老路岔路口,没有砍到谢成素房屋边上来。
乔梓乡政府没有采信朱正菊提供的证据,而认可了邓生洪提供的证据,认为朱正菊与邓生洪争议地以老路直上属实,老路是谢成素房屋南边的路,北边是新路,于是将争议地的所有权判给邓生洪。
上图:谢成素房屋修好后,打掉石头,新修的一条路,被告认定这条路是老路。
焦点二:乡政府“荒唐”裁决为制造“假证据”开路
朱正菊的代理人认为:一是乔梓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既荒唐而又幼稚,作为乡政府负责人,竟然不知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没有所有权”的道 理。由此可见,他们对此案的认定也是存在“感情色彩”的,调查人在谢成素家吃喝招待是众所周知的事。二是邓生洪提供村支部书记谢成木的证明材料与争议地边 界权属无直接关系,在调解过程中也没有当场作证。三是谢宗儒、谢成银的证明材料,在处理过程中未在场作详细阐述,而且与谢成素是宗族同姓人,存在亲属利益 关系。四是谢成全、谢成凡等人的证明材料,也未作详细阐述,12人只有一份,证据单一,而且也是谢成素宗族同姓人。五是乡政府认定的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均 没有作详细阐述,存在不公正、不公开之嫌,以此作为朱正菊、邓生洪土地权属裁定的依据欠妥。六是乡政府认定谢成素房屋南边的路是老路,与朱正菊《土地承包 经营证》,邓生洪《林权证》记载不符。七是邓生洪认为朱正菊所指的老路是自己砍的新路,其实“新路”的位置不是朱正菊与邓生洪的争议界,该路实际位于边界 土坎的下方。八是谢成素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证件,理应及时依法拆除。
上图:谢成素房屋边老路的上下接口,按照乡政府的认定,老路在房屋左边,接不上此路
焦点三:漏洞百出的“处理决定”为何得到“认定”
针对受害方认为的乔梓乡政府荒唐认定,2012年7月14日,彭水县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接受了乡政府的说法,将责任推给了“替死鬼”——工作人员 误将“使用权”写成了“所有权”,并进行了纠正。对谢氏宗族为谢成素提供证据一说,认为当事人是邓生洪,而当时任职的支部书记、村文书、组长都是姓谢,按 证据的公信力、说服力,必须要这些人作证。因此乔梓乡政府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维持乔 府(2012)1号处理决定。
朱正菊不服,他认为一个漏洞百出的“处理决定”,竟然得到县政府认定为“内容适当”,主要是因为谢成素修房引起的争议,请客吃饭都是谢成素在操作,却以当 事人是邓生洪作为“托词”,还将谢氏宗族的证词,说成是村干部都是姓谢,这样的认定也“程序合法”。于是,朱正菊于2012年11月15日将乔梓乡政府告 上法庭,彭水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乔梓乡政府(2012)1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所有权”确认给邓生洪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被撤销, 乡政府辩称笔误的说法不成立,责令乔梓乡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图:朱正菊地界下面老路与新路的岔路口
焦点四:“超越职权”的裁决何以仍然“维持原判”
2013年1月14日,乔梓乡政府再次作出乔府(2013)1号文件,内容、结果与上次的《关于邓生洪与朱正菊地块边界纠纷的处理决定》一样,只是把“所有权”改为“使用权”。
朱正菊不服,他认为:一是没有通知朱正菊举证,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二是县法院并没有说乡政府处理决定“主体合法,程序不合法”,而是确认“属于超越职权, 依法应被撤销”;三是邓生洪提供的所有证据,证明人没有详细阐述,没有当场作证,不能作为权属裁决依据。5月8日,朱正菊向彭水县政府申请复议,彭府复 (2013)5号《复议决定书》仍然维持乔梓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2013年6月20日,朱正菊还是不服,继续向彭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乡政府未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属程序瑕疵,但仍然驳回了朱正菊的诉讼请求。
一次次失望而归后,朱正菊感到都是主审法官马艳艳从中故意歪曲事实,还将“庭审记录”中多处穿插他人案件的内容,混淆是非,并伪造了现场笔录。朱正菊认 为:乡政府、县政府、县法院完全是以社会“关系”为重,凭“心情”断案,你的证据即使铁证如山,他们愿意采信就采信;人家的证据即使是“捏造”而来,他们 也可以把他说成是“铁证”!把受害人判得“昏头转向”,只有拿不完的诉讼费、出庭费、律师费……
上图:马艳艳把他人案件内容加了多处在此案庭审笔录混淆是非,现场笔录也一样造假
焦点五:制造错案“背后”是否藏有“阴谋与腐败”
2013年9月8日,朱正菊觉得彭水的“水”太深了,在彭水请律师没有效果,于是到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请来魏林峰律师,向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认为:一审承办法官勘查现场后,“内心”认可乔梓乡政府对人行老路的确定,未制作现场勘查图和笔录,不影响判决的正确,依据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并无 不当。乔梓乡政府因一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不是事实不清被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而是对前一处理决定的继续,乡政府可视情 况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举证,未通知并不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正菊疑惑不解,难道法官断案就是这样凭想象力?任意发挥“超能想象力”?猜想一审法官“内心”认可乡政府对人行老路的认定?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 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民命运?难道法官完全是看谁“孝敬”金钱的多少和社会关系,来认定官司的胜负?
朱正菊气愤地说:乔梓乡政府唐红、尹成章、冉茂清、谢刚俊等人随时到谢刚辽家吃喝娱乐,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制造假证据,还多次派人威胁受害人,并指使乡政 府炊事员殴打受害人后,又以莫须有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三天,还勾结彭水法院法官马艳艳、重庆四中院法官杨晓蓉,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这是 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抢夺我应得的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就这样,朱正菊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求助于新闻媒体曝光,希望引起社会热心人士、法学专家对此案的关注,并伸出援手,还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于此案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