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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未立案就“上网” 谁给的权力?

时间:2015-10-22 21:38 点击:

  ■河南经济报记者 朱至松

  近日,汝州市私企老板朱镇国向本报反映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民警张超利用职务之便,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假立案、假抓捕、假拘留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两年来,生意无法正常经营,不但令其精神上受到伤害,经济上也蒙受严重损失。

  一起经济纠纷,咋成了“合同诈骗案”?

  提起被威胁、恐吓一事,朱镇国气愤而又无奈地告诉记者:“2012年10月份,三门峡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博与我 联系,让我供给其铝矿石,因与杨博都是朋友,当时口头约定货到付款,未签订供货合同。杨博承诺矿石运到他指定的货场就给我结账。乾元公司把买我的矿石加工 后又转手卖给陕县锦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他们双方签订有供货合同。我与锦盛公司没有任何供需及经济往来,更没有与锦盛公司签订任何购销合 同。我先后给乾元公司供矿石42584.76吨,总价值790多万元,乾元公司只给我转账600多万元,下余100多万元货款未付。这些都有供货清单为 证。”

  采访中,朱镇国还透露,因乾元公司欠其100多万元货款未付,2014年11月份朱镇国停止为其供应矿石。就在朱镇国与乾元公司协商解决下余欠 款时,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民警张超通过杨博转告朱镇国:朱镇国涉嫌诈骗已立案,随时可以将其抓捕。得到消息后,朱镇国大惑不解,火速从外地赶到三 门峡找张超问个究竟,并按照张超的“意思”做了询问笔录。“张超还说,今天先让你走,老老实实赶快把矿石问题解决了,否则,下次非要把你关进拘留所不 可。”朱镇国说。

  朱镇国说:“在此威胁下,为了平息此事,张超还收了我给杨博的2万元现金。几天后我又得到消息,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莫名其妙地以我诈骗锦盛公司 500多万元为由上了公安网。张超也三番五次给我打电话恐吓说还要抓我,并扬言不管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先把我抓起来送进拘留所受受罪再说。张超还 让杨博转告我,只要我退还80万元货款,刑事案件可以转为民事案件。被迫无奈,我与杨博商谈后退还他80万元,公安网上的信息也注销了。在请张超吃饭时, 酒桌上他又拿出拘留证让我和杨博看。2015年7月3日,张超又给我打电话,要求再退还180万元货款,矿石让我拉走。”

  对于朱镇国反映的问题,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段永峰及案件侦办大队指导员陈立博称,“朱镇国涉嫌合同诈骗,我局今年9月份已经立案。详细情况不便多谈。关于民警张超在办案中存在违规违纪等问题,分局调查后再向记者反馈。”

  朱镇国称:“我从来没有与任何公司签订过合同,合同诈骗从何而来?”截至完稿,记者未接到任何调查反馈。

  律师:未立案就“上网” 涉嫌滥用职权

  对于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铁军。高铁军表示,如果朱镇国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中确有滥用职权及违法之 处:民警张超让朱镇国退还货款表示可以更改案件性质,说明公安机关显然没有严格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随意转变案件性质,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朱镇国与乾 元公司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按照《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即使是刑 事案件,也应当有受理、立案审批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未立案之前,就开始出示拘留证、传唤证或者“上网”等行为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重的滥 用职权行为。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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