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检察院、4个法院管辖,9次退回补充侦查,终被判刑
一起民间盗窃案,将派出所所长由“侦办人”变身“犯罪嫌疑人”,直至最终被定性徇私枉法罪而身陷囹圄。该案经历了各种复杂程序,而其中违法之处显而易见。
15年前的一起盗窃案件,使得原本案件的侦办人变成另一起案件的被调查人。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派出所原所长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2001年7月10日立案、2009年7月服刑,该案先后经历4个检察院、4个法院管辖,9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撤回起诉,一次发回重审,2次判决,3次裁定,历时8年。
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许惠军向吉林省检察院申诉4年,最终换来吉林省检察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已责令长春市检察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但时过3个多月,至今无果。
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
许惠军被要求脱去警服之前,一直是恪守职业操守的人民警察。1997年8月至2000年7月,许担任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派出所所长。
许惠军被要求脱去警服事因15年前的一起盗窃案。
1998年12月,万宝镇顺山村居民付学成到万宝镇派出所报案称,他家的牛在高树祥家发现了,牛已经死亡并被变卖。“但付学成没有亲眼见到高树祥家的牛。”时任万宝镇派出所所长许惠军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
随后许惠军派民警石少校、樊民学到高树祥家侦查得知,高树祥家的牛是用自家的马和万长彬交换所得。民警石少校、樊民学把万长彬带到派出所,开始时万长彬说牛是他从田子江那买的,在石少校用皮带打他的情况下,又说是和田子江一起偷的。
回忆十几年的情景,许惠军记忆犹新,他称:“万长彬被打时他的亲属李洪文进屋说情,但我并没有终止对万长彬的审讯、侦查。随后我组织民警石少校、樊民学、高成林在当晚12点和次日凌晨4点两次抓捕田子江没有抓到,万长彬在万宝镇派出所被扣了一宿,第二天万长彬被带到德惠市公安局,许惠军向刑警审核中队长张立军汇报,张立军认为不够刑事拘留。”
随后许惠军把万长彬带回派出所,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万长彬偷牛,并先让万长彬给付学成7000元人民币,待抓到田子江后另行处理。
2000年9月,万长彬、田子江因盗窃耕牛被九台市公安局抓获,九台市公安局将该案转交到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认定万长彬共计盗窃十余起。许惠军告诉记者:“但这次,德惠市公安局却没有认定是万长彬和田子江共同盗窃的,只认定田子江单独偷了付学成家的牛。”
正是这起盗窃案件,使得原本案件的侦办人变成被调查人。
2001年7月,许惠军因涉嫌在办理这起盗窃案中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德惠市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于7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德惠市检察院批准,许惠军被依法逮捕。
九次退回补充侦查
许惠军被逮捕后,德惠市检察院渎职局于2001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23日,因证据不足,德惠市检察院起诉科退回渎侦局补充侦查;2001年11月27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渎侦局补充侦查。
2002年5月8日,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惠军提起公诉,7月24日,德惠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8月3日,因证据不足,德惠市法院将该案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德惠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2003年3月,德惠市法院在证人张立军当庭作证的情况下,决定延期审理,并第二次将该案退补。
许惠军的辩护律师称,虽经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未有新的证据,不能继续开庭。
2004年9月21日,德惠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当日,德惠市法院裁定准予德惠市检察院撤诉。为此,许惠军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12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许惠军不服德惠市法院准予德惠市检察院撤诉裁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5年4月12日,德惠市检察院再次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长春市中院将许惠军一案指定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8月15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许惠军,该案由二道区法院管辖。同年10月30日二道区法院通过二道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2006年7月,德惠市检察院侦查完毕并将此案移送到二道区检察院。2006年9月28日,将该案再次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2007年7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管辖,同时长春市检察院指定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管辖,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重新立案,并补充侦查。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诉,12月10日宽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证据不足,宽城区法院延期审理,退补侦查。2008年5月20日,宽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处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许惠军提出上诉。
2008年9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宽城区检察院又两次补充侦查。
2009年2月3日,宽城区法院再次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许惠军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6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此案历经8年,终判许惠军三年有期徒刑。根据许惠军辩护律师阅卷后统计,此案历经9次退回补充侦查,仅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次数6次。
省检复查发文追责
在服刑期间,许惠军及家属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不断申诉,并向吉林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及有关材料。
许惠军出狱后,奔波在申诉路上。
许惠军说:“2013年1月23日,吉林省检察院受理了我的申诉,相关人员口头告诉我,省检成立专案组立案复查。2015年3月18日,吉林省检察院送达吉检控申复通(2014)21号《复查通知书》。”
《复查通知书》指出,申诉人申诉提出本案在诉讼环节存在程序瑕疵及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基本属实,本院已责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许惠军告诉记者:“在省检复查期间,专案组的领导告诉我老婆,诉讼环节存在13处违法,其中包括两次立案违法、9次退回补充侦查违法,而据我们自己统计多达16处违法。”
德惠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本社记者表示,案件比较敏感,采访需要得到长春市检察院的同意,至于相关问题不方便透露。
记者7月7日、8日连续两天要求采访长春市检察院相关领导,均因联系不到相关人员被该院拒于门外。
北京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会杰认为,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期限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1)德惠检察院公诉科曾于2001年10月23日和11月27日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至德惠市检察院渎职局补充侦查。直至2002年5月8日才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诉。这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法律规定。(2)2002年7月24日,德惠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当时,已经进行完全部程序。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在公诉人和被告人都没有申请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的情况下,擅自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这种做法严重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公诉案件最长两个半月审理的规定。(3)2007年8月16日,在二道检察院搁置近16个月无果的情况下,该案又因被告人许惠军2007年3月到北京上访后,2007年12月10日由宽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宽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两次违法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2008年5月20日,宽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长达6个月的时间,许惠军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8年9月3日,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宽城区法院迟迟不结案,直到2009年2月3日,事隔5个月后才作出判决,再一次违反法律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的规定。
“一桩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如此多违法之处,令人震惊。”(本社记者 武浩然)
来源:权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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