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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母子二人遭残害 家属泣血求公道

时间:2017-10-17 20:24 点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共同心愿。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终于真相大白,使得真正有冤情的人能平冤昭雪,这是法治的进步。但在这种情况下,也还有另一些人群处在悲伤与绝望之中,那就是被害者的家人们。

现被害者家属面对“为了避免错判,宁可错放”的说辞,又使得多少真凶逃脱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在办案、查案的过程中,该取的证没有取到,犯了致命的过错。这将是当今社会的另外一种“冤假错案”,是天底下真正的冤案,使得被害者及被害者家人的公民公平公正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和维护。

外出打工半个月 妻子儿子遭残害

我是邓兴益,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系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水平村8组居民,家中有我和妻子、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共6口人。为维持生计,2013年4月份,我外出打工。当时我的大女儿在昆明上学,二女儿和三女儿也没有在家。妻子祖守妹留守家中经营农业生产,并照顾儿子邓友波上学(上小学5年级)。就在我外出打工才半个月左右时,我的妻子祖守妹和儿子邓友波在家中被人杀害。

2013年5月3日晚,本村居民王某云因一点小事深夜手持作案工具,破门而入闯进我家,将熟睡中手无寸铁的祖守妹和邓友波母子二人一同杀害于家中。他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手雕”,轻车熟路的进入被害人邓友波的房间用击打头部和手掐脖子的方法导致被害人死亡。母亲祖守妹听见响声后随即过来查看,也被王某云用同样的方式致其死亡。仅因一点琐事就对两个被害人痛下杀手,而且击中的每一个部位都是被害人的致命要害。邓友波被凶手用被子大热天裹得严严实实;祖守妹被打得脑浆溢出;地面上、房子的四壁上到处溅满了鲜血,惨不忍睹!身上的血全部都流干了。母子二人的惨死给我们一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悲愤和痛苦,此案在当地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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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王某云也因小事用电动三轮车将他人辗死,那次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但在2007年5月18日才三年多他就出狱。出狱后没几年又因2元5角钱的一点小事对被害人母子二人怀恨在心,将其二人残忍的杀害逃离现场。

在2013年6月,距案发过了一个多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云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云是一个好吃懒做、以盗窃为生的人,平时在村里劣迹斑斑的。在审讯中王某云主动供述,他在得知我外出打工,三个女儿也都没有在家,家里就只剩下被害人祖守妹和邓友波母子二人在家这一情况后,到我家杀害了我妻子祖守妹和儿子邓友波的犯罪事实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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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3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2015年3月1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因祖守妹和邓友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个人3万元人民币,两个人共6万元人民币。面对一审的这个判决我们被害人家属不服,在接到判决书后的有效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得到支持抗诉。而被告人王某云的无理抵赖和狡辩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且得以支持。

在2016年5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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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23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开证实了公安并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讨论审理此案,在排除公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却以证据不足要判王某云无罪,要让杀人真凶逍遥法外。

事实清楚证如山 百般狡辩也枉然

我们受害者家属们无法接受杀人凶手无罪判决。杀人真凶错放,我们受害者家属们永远不会答应,也不明白真正凶手为何却要无罪释放。

我们认为,无罪判决缺乏说服力。无罪判决的理由是疑罪从无,但只要认真看过案卷或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人,都知道被告人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首先本案不可能是冤案错案。第一,不存在祖守妹和邓友波尸体没找到的情况,在案发两三天公安机关就介入调查侦破,而且案发现场也是保护的完好无损。第二,被告人不是我们家属提供的,也不是公安机关案发第一时间找到的,不存在公安机关在案发初始破案心切,就锁定嫌疑人然后进行审讯的情况,而是在案发后一个多月,才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云的。在将他辑拿归案时,是他自己主动供述了整个作案过程的。再有案发后,刑侦经办人换了几批,最后接手的案件承办人没有任何责任压力,所以不存在先入为主或刑讯逼供的动机和基础。第三,二审法院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进行了开庭审理了,控辩双方就此问题作了举证质证,审理结果很明确,公安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

由于办案人员工作失误,本案物证存在瑕疵,但本案绝对不是疑案,不能以疑罪从无来判凶手无罪释放,让被害人家属再次承受巨大的伤害了。具体理由:第一,被告人王某云3次供述。这3份供述是连贯的、一致的,被告人王某云所供述的和案发现场是如此吻合,那就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案发当晚的作案人就是被告人王某云。第二,其它证据,法庭还出示了诸多证据证明与被告人王某云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来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云构成故意杀人罪。

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看守所的询问笔录和案发现场辨认和指认视频。2013年6月,在昭通市看守所民警找被告人在看守所监规监纪下进行询问,被告人王某云也主动告诉民警他杀害了祖守妹和邓友波,并且还叙述了整个作案经过。这次询问是被告人王某云在没有受任何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对民警所做的真实陈述。更关键重要的是,他和同看守所的人在畅所欲言聊天时也说到了杀害母子二人的整个作案经过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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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云在昭通市刑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指认案发现场,在场见证全过程的人员有刑侦公安、检察官等对王某云的整个指认辨认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在案发现场王某云演示了整个杀人全过程,怎么拨开门进入的,怎么杀人的,杀人后怎么逃走的等等。整个辨认与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高度吻合,甚至在辨认时,屋内的情况与案发时发生了哪些变化,他都能准确清晰地指出小物件原来的摆放地和特征,连一些极容易忽视的细节他也能准确指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王学云是唯一到过现场并且杀害祖守妹和邓友波的真凶。

也许法官或者他人会怀疑是不是刑侦人员诱供的结果,但有充分证明完全可以排除。一是,整个辨认过程都有公安机关、检察官和村子里面的村民在现场的情况下,并且全过程也有完整的视频资料,从中可以看出都是王某云自愿、自由指认,没人引导;二是,退一万步说假如要诱供那就必须有诱供的样本,但可以说公安拿不出这个样本,因为对王某云进行审问时,公安刑侦人员已经换了很多人,当时的案件承办人完全不知道前面的具体情况。即使不换人,也拿不出这个版本,因为公安没人知道当时作案经过和细节。还有一个极有力的证据足以说明这点,案发后凶手招供说祖守妹和邓友波都是先用铁棒打晕的,再用手掐脖子的方法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然后大家才知道此事,才通过尸检发现祖守妹和邓友波头上确有被铁棒击打的伤和脖子上的掐痕。而公安连这么重要的事都没发现,可见他们是无法对王某云进行诱供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也就是那根作案工具铁棒“手雕”,在让他对物证进行辨认时在众多的工具中他指认的也是在案发现场所提起的那根铁棒。

三是,再退一万步说,即使有完整的版本诱供,那也必须要让王某云完整地、深深地记在脑中,才能在审讯时、指认现场时流利的供述出来,但了解王某云的人都知道,他是个文盲,平时说话就不利索,如果不是他自己所作所为,你就是让他背十天,他也不可能有如此供述,更没办法面对案发现场进行准确指认;四是,这些细节比DNA还能说明问题。因为DNA只能说明他到过现场,但是那些细节的吻合则说明他不仅到过现场而且是他还杀过人。以上这些充分说明一点,那就是王某云是杀害我妻子和儿子的唯一真凶。

无罪判决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其一,对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们不公平不公正。我们相信司法机关能为被害的母子二人平冤昭雪,相信法律能维护正义,但是在两次开庭审理后,将要面临案情大白于天下时,我们却要等来不可思议的无罪判决。冤有头,债有主,当初祖守妹和邓友波被杀,到抓获王某云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公安机关排查了许多人,只要公安机关说不是凶手,我们从来没有提过异议,更没纠缠过,我们不想冤枉人。但是在开庭审理时的那些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王某云就是杀害我妻子和儿子的唯一凶手。我们不能让两位亲人就这样不明不白惨死!

其二,如果法院真的判其无罪,王某云出来后可能会在继续行凶杀人。被告人王某云,家贫如洗,好逸恶劳,游手好闲,白天睡觉晚上做贼,本身就是劣迹斑斑。这种人如果杀了两个人连以前的那个已经三个了却还要无罪释放,那他一定还会继续危害社会,继续盗窃、杀人。王某云一旦被释放,我和我的家人们人身安全无法保障。试问,如果王某云无罪释放后报复行凶杀人,我们的人生安全谁来负责?

其三,本案在当地影响极大,而且王某云因是惯犯所以犯罪技巧高明,心理素质也深藏不露。如果这样还能判个无罪让他获得国家赔偿的话,这种判决结果就将会起到鼓励犯罪、放纵犯罪和支持犯罪等作用。

现在不同的人对法律理解不同,对法律的适用也就不同。比如我妻子和儿子命案,同样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判了死缓。但是省高院以补充证据发回重审,同样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换了承办法官、审判长、审判员、庭长,现在就要改判无罪。反差如此之大,这有点像高考作文阅卷,有标准的评分方法,但面对同一篇作文,有的老师给满分,有的老师给零分。但我想说的是,像我妻子和儿子两条人命的案子请不要给零分。法律不管怎么解读理解,也要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基本道理!

当今社会无可否认也确实存在一些冤假错案,但是也不能因证据有点瑕疵就认为是冤假错案呢,就要判无罪呢。难道法律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就不要惩治犯罪吗?难道被告人的权益要保护,受害人权益就可以不考虑了吗?即使是有证据上的缺陷,那也是办案人员的失误和过错,不能让受害者家属为执法者的过失承受二次伤害!这毕竟是两条人命案。随着时间的流失,案发至现在已过去了4年多的时间,哪里还找的到新的物证,还能补充到新的物证证据吗?我们受害者家属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听到过,这怎么能体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从2013年案发至2017年案件破获宣判,4年光阴,我们被害者的家属们倍数煎熬,每时每刻无不都在焦急地、煎熬的期待案件破获与最终宣判结果,好告死者的在天之灵,还他们一个公道!

司法公正落实处 家属泣血求公道

如果在排除公安没有刑讯逼供,还要以证据不足判决王某云无罪,要将杀人真凶放出逍遥法外,这份判决也难免会有失公允,我们受害者家属也将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主要理由有:

其一,判决书指出王某云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并从如何进入现场,持铁棍如何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和手掐脖子的顺序,打的棍数、部位;被害人头部是否有遮盖物,被害人倒地位置及状态几个方面分析,列举了所谓的“诸多矛盾”。看了案卷的人都知道,被告人王某云做了3次有罪供述,作案过程叙述的非常清楚,他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现场视频资料都是高度吻合的,但是由于王某云供述时距离案发日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个别地方有所矛盾反而增加供述的真实性。如果3次供述完全一致,那除非是抄袭,即使是刑讯逼供也做不到,因为办案人员很多细节都不知道。所以不能无视基本常理,杀人最起码应该是高度紧张的吧,不要说一个多月前杀的人,就是昨天杀了人,今天问他杀了几刀,他也可能记不清楚,因为即便是杀人狂也不可能一边杀人一边数刀数吧?还要长时间记牢?

其二,恳求法院主审法官、审判长及院领导,在办案时不能因证据方面稍有瑕疵就轻易对凶手做出无罪判决。也许对法官来说雷同的案件这么多早就无所谓了,但对我们被害人家属来说这是不能言语的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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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一份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笔录,送检现场染血铁棒基因分型完全包含被害人邓友波、祖守妹,以及王某云、王某能、王某伟的所有基因分型。我们被害人家属到现在都不明白,为什么查出三个只抓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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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王某云的近亲属(他的妻子)祖某仙,和他的儿子王某伟以及他的母亲向某秀等人都能同时证明在没抓他之前就认为凶手是王某云了。可见这是多么有利铁一般的证据啊,为什么法院对这些证据不进行采纳呢?

所以不能在审理案件时在这些材料书上只字未提,好像没有这些证据材料一样,而是在有选择性的审查证据。凡是能证明王某云有罪和不排除还有同伙的证据不去审查,丢在一边;凡是能证明有矛盾、有疑点的地方则大书特书。

其四,本案不同于平常的因为邻里纠纷、感情纠纷、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而是赤裸裸的入室杀人灭口案,而且针对的侵害对像是妇女和儿童。如果是这样判决的话,还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只能是一句空话。两个被害人的命就这样被残忍的杀害,谁来还他们一个公道!

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是一个口号。也不能由于执法者的过失,而造成凶手逍遥法外,让受害者家庭承受二次伤害,那是不公平公正的。恳请上级领导依法维护社会底层人的公平正义,为两个惨死的被害人申冤,还他们一个公道,让他们在地下早日瞑目。(云南昭通:邓兴益)

原文链接:http://csq.zgxwzx.com.cn/plus/view.php?aid=2266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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