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据(2020)辽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对外担保5000万的事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游海滨支付202.5万的违约金。”游海滨向媒体提供的大量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周安龙、周婉茹父女在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矿业)股权转让中,还存在私刻公章、伪造委托书等问题。然而,当他要求法院将此案移交警方未果不得不寻求媒体曝光后,却招来了一场媒体侵权官司,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2021)京0491民初31419号民事判决书,竟然判决曝光此案的神州网败诉,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神州网原报道的基本轮廓
据神州网报道:2018年,周安龙欲将汇鑫矿业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游海滨,并明确告诉游海滨,汇鑫矿业只欠董秀艳600万元,无其他任何外债。2018年8月20日,周安龙、周婉茹与游海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将汇鑫矿业的股权转让给了游海滨,转让金为4500万元。
谁知,股权转让完成后,一系列的问题就来了。2019年底,游海滨接到吉林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由周安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因汇鑫矿业于2017年8月31日在周婉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额度提供了担保(也就是女儿公司为父亲公司担保),最终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吉02民初422号判决,判令汇鑫矿业对周安龙的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贷款49999975.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给汇鑫矿业及游海滨造成了严重后果。目前,吉林市中级法院的(2019)吉02民初422号判决已经生效,汇鑫矿业的采矿权已经被查封了,法院正在执行中。
在参加吉林市中级法院的诉讼中,游海滨要求参加诉讼,周安龙、周婉茹父女极力阻拦。后来,游海滨竟然发现其父女二人居然私自刻制了汇鑫矿业的公章,伪造了汇鑫矿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聘请了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世华参加诉讼活动。后来游海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所盖的公章真伪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与汇鑫矿业的现持有公章不符。更为令人不可接受的是,在代为送达的判决书中,周氏父女将判决书关于汇鑫矿业承担连带责任的第11-12页抽出,进一步欺瞒汇鑫矿业和游海滨。
不仅如此,周氏父女还相互配合,由周婉茹向法院起诉,周安龙则利用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裁定,在汇鑫矿业驻地的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处散发消息,要求责令汇鑫矿业停工停产,严重地影响了汇鑫矿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2020年9月,汇鑫矿业又收到岫岩县法院的判决书,支付董秀艳1800余万元。这时,游海滨感到购买的周安龙、周婉茹二人出让的汇鑫矿业股权,是地地道道的上当受骗了。
游海滨称:周婉茹和其父亲周安龙在汇鑫矿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相互配合和密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骗取游海滨信以为真,使游海滨支付了4500万元购买汇鑫矿业股权(注:目前未全部支付),周安龙、周婉茹父女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游海滨的收购款。到现在,我花了4500万元购买的汇鑫矿业股权,却被周安龙贷款49999975.7万元的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家银行通过法院给执行了,周安龙白白的得到了贷款5000万元,周婉茹也白白的获得了4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我游海滨花了4500万元购买的汇鑫矿业股权又被法院执行偿还贷款了,我花了4500万元却什么都没得到。周婉茹和其父亲周安龙真是一箭双雕,父女两人空手套路就套走了9000多万元,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在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氏父女还涉嫌私刻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涉嫌多个犯罪。日前,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一个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
神州网题为《辽宁岫岩县:一游姓购买汇鑫矿业股权后发现被上当受骗》的报道发出后,周婉茹认为该报道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遂起诉《神州》杂志社和游海滨网络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3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神州》杂志社败诉。该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在与被告游海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瞒事实、骗取股权转让款,上述(2020)辽01民初1348号案件和(2020)辽0105民初10253号案件系关联案件。(2020)辽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院认定,原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对外担保5000万的事实。(2020)辽0105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书未审查汇鑫矿业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债务以及在转让案涉股权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游海滨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等案件事实,被(2021)辽民终37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发回重审,该案仍在审理中,并无生效判决。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在与被告游海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瞞事实、骗取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尚有争议。
关于原告是否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因上述(2020)吉民申2599号民事裁定书并未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二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私刻公章,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是否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尚无定论。
综上所述,被告《神州》杂志社发布和转载的涉案文章所反映的事实和观点虽具有一定的事实来源和依据,但部分事实内容尚无定论或存在争议。综合考虑以下两点:第一,被告《神州》杂志社作为专业媒体,信息采编应坚持真实、全面、客观的准则,但涉案文章仅采访和听取反映问题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文章素材来源和内容有失全面;第二,涉案文章提及原告涉及诈骗、虛假诉讼等刑事犯罪问题,在有关机关未做出权威认定前,进行相关表述应更为审慎。综上,虽《神州》杂志社系出于媒体监督的初衷,在相关采访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并发布涉案文章,但文章部分表述欠妥,易引发公众误解,造成原告名誉权的降低,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该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神州》杂志社在今日头条网站上使用账号“市场嘹望观察”以及神州网“法治”专栏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周婉茹赔礼道歉,该声明需保留48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神州》杂志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神州》杂志社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神州》杂志社赔偿原告周婉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公证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周婉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指枉法、掩盖犯罪
此判决书一经做出,立即在网上引发强烈反响。《神州》杂志社和游海滨立即提起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
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神州》杂志社发布和转载的涉案文章所反映的事实和观点虽具有一定的事实来源和依据,但部分事实内容尚无定论或存在争议”而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致歉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经记者审查得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游海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日期是2018年8月20日,但在其向游海滨转让其持有的汇鑫矿业90%的股权时,隐瞒了其已经在2017年8月4日就将汇鑫公司的采矿权予以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事实,致使游海滨在受让股权的同时被迫接手了汇鑫公司的债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游海滨的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涉嫌诈骗,上诉人转载的文章只是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费用。如前所述,上诉人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转载的涉案文章,文章内容系对案件事实的如实陈述,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前后矛盾,十分令人费解。如该判决书已经认定:“(2020)辽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院认定,原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对外担保5000万的事实。”这里已经十分清楚的认定周氏父女在股权转让中“存在故意隐瞒对外担保5000万的事实”,这不是诈骗是什么呢?但该判决书却又称:“原告是否在与被告游海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瞞事实、骗取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尚有争议”。这是明明知道对方隐瞒巨额债务的事实,却又极力为其遮掩,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更不能令人心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不仅如此,在周氏父女是否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问题上,该判决书称“在有关机关未做出权威认定前,进行相关表述应更为审慎”。既然游海滨向法院提出有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就应该认真审查这些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必须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这本来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怎么可以轻描淡写的几句话就将可能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一带而过?仅仅是(2020)辽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一个事实,即周氏父女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对外担保5000万元,就足够判这对父女无期徒刑的,其还有何面目起诉媒体侵权?而作为法官不仅不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却反而公开为他们的犯罪事实进行遮掩或称背书!这个法官还有一点最起码的办案常识和基本素质吗?法官难道是在有意掩盖犯罪吗?其与原告周宛如到底有着什么千丝万缕的关系?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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