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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公安局人事编制出现“狸猫换太子”怪事

时间:2017-12-18 21:17 点击:

本站讯 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是全国有名的优秀公安局。一个名字叫王刚的人在这个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14年了,满以为早就进入工勤编的他,突然发现另外一个叫王刚的人占了他的编制,与此同时,他的工资卡也不知道被什么人拿走了。这事令他感到很抑郁,但是找领导谈了多次,也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经查证:人事关系的编号是他的,编委办的人事编制身份证号也是他的,可就是没人给他纠正过来。这些年来,他一直做着临时工,工勤编的工资却不知去向。在一个全国优秀公安局里,居然能发生狸猫换太子这样的咄咄怪事,令人怎么也不敢相信。

乾安王刚:哈尔滨王刚说自己从未到过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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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查事实真相,记者日前专程来到乾安,见到了正在乾安县公安局上班的王刚,他向记者讲述了这桩怪事:

我叫王刚,身份证编号:220723197903110039,今年39岁,2003年应聘到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当司机(临时工)。2009年10月,我听局里面的人说正在给我办理工勤编,随后,我应局政工科的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县财政局结算中心办理工资卡。之后局里通知我到结算中心去取工资卡,我找到财政局结算中心,一名窗口工作人员说:“你的身份证号码不对,去二楼找赵洪宇科长吧”。赵科长告诉我,工资卡还没办下来,让回去等。几天后,局政工科告知工资卡办下来了,让我去财政局取。然而,当我去取卡时,赵洪宇却说工资卡被别人拿走了,我问是谁拿走的也不告诉我,让我回公安局找。我回到公安局,经多方查找未果,所有的人都说没拿,最后局里面的领导告诉我说这个工勤编不是我的,是另一个叫王刚的。我没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这个工勤编是我的,没办法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着了。

2017年2月9日,我看到了人事局正在打印出来的公安局人员名册,我看到了叫王刚的编制证号码是我的,我到财政局一问,说编制证号是我的,这个编就是我的。但是住房公积金上的身份证号是黑龙江一个也叫王刚的。于是,我来到哈尔滨市找到了这个王刚,此人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公务员,属于正式干警。经过沟通,该王刚称自己毫不知情,从来没有来过乾安县,也没有拿过工资卡,只是在松原市公安局做过一段临时工,并且向我承诺说,如果需要他证明乾安这个编制不是他的,他随时来乾安证明。但是,县公安局就此事介入调查后,县财政局前主管领导曾告诉我,我的工资卡被哈尔滨的这个王刚拿走了。

记者调查:编委办身份证号确实是乾安王刚的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王刚将此事反映到媒体。从2017年8月开始,记者曾多次到乾安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乾安县编制办公室的档案资料显示,乾安县公安局工勤人员名册上的王刚就是现在在该局上班做临时工的王刚,在身份证号码栏里的身份证号码是:220723197903110039,参加工作时间为2009年8月,职务为工勤,落编的原因为招聘。但是在乾安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调取资料显示的却是哈尔滨王刚的,单位代码:80100023 身份证号:2301041985XXXXXXX(为了保护这个王刚的隐私,特隐去几个号码),这个账户每个月都有进账,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1861.31元。

法院庭审:公安局的说法被认为自相矛盾

王刚说:其实要纠正这个错误很简单,只要公安局出一个证明就可以了,但公安局就是不给出这个证明,说明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好像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故意这么做,以便吃掉这个编制的工资。为了要回来工勤编,王刚将自己工作的乾安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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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乾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时,公安局作为被告一方,出示了乾安县公安局一份文件(乾公字[2017] 122号,签发人:施鹏友)《乾安县公安局关于更正撤销编制平台错误信息的函》该函称:“我局2009年11月调入、录用工勤人员王刚,身份证号:2301041985XXXXXXX,大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附: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2017年2月,因王刚(2301041985XXXXXXX)本人申请辞职,根据乾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乾人社发【2017】4号)文件的通知,从2017年2月20日起,解除王刚(2301041985XXXXXXX)与公安局的人事关系。附:乾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乾人社发【2017】4号)文件。

2009年10月,我局刑警大队临时工司机也有叫王刚(22072319790311039)的与调入的工勤编制王刚(2301041985XXXXXXX)重名,由于当时工作人员疏忽,错将编制平台信息录成了我局临时工王刚(220723197903110039)的信息,现由于工勤编制人员王刚(2301041985XXXXXXX)与我局己解除人事关系,所以应将编制平台中错录的王刚信息删除。”

但是,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的资料显示,到2017年6月、7月,公安局仍然在给这个哈尔滨的王刚缴纳公积金。王刚和他的律师说:这有力的说明,公安局声称2017年2月就解除了这个王刚与公安局的人事关系是在造假、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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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刚在法庭上当庭提交了工勤人员名册2页(机打件),名册上记载原告王刚的编制证号072341040000011,职务为工勤,身份证号为220723197903110039,落编原因为招聘,以证明原告王刚在乾安县公安局已经落为工勤编,其中工作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被告应该从2009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工勤编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但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工勤人员名册没有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刚表示:基于被告对工勤人员名册真实性不认可,所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证申请,申请法院向乾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工勤人员名册及王刚的工资标准,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一份。

当原告王刚提交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打印表1页,以证明被告陈述的另外一个王刚一直到开庭的时候,仍然由被告缴纳公积金时,被告称:没有意见,这个人一直到2017年2月份的时候一直在职,所以有公积金记录很正常。

原告又提交了原告与另外一个王刚的通话录音光盘1张,录音中另外一个王刚自称目前已就职于哈尔滨市特警大队,而且否认与乾安县公安局之间存在所谓的人事关系,根本没有在乾安县公安局工作过。但被告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哈尔滨市特警大队调取另外一个王刚的人事关系。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我局存在劳动关系,从2005年开始一直在我局刑警队做司机工作,并称原告与我局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履行,以证明原告与乾安县公安局不存在劳动合同争议。

被告还提交了原公安局政治处主任江成德的证实材料1份(原件),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1份(复印件),证明当时乾安县公安局在2009年时,接受一名工勤人员名叫王刚,是大庆师范学院毕业生王刚,因为我局刑警队司机也有一名叫王刚的,属于重名,当时的工作人员在上报编制信息时误将原告报到人事编制部门,造成了编制信息中存在的王刚信息误登记为原告刑警队司机王刚,其实是重名,我们接收的王刚是经过人事部门调配的大庆师范学院毕业生王刚,鉴于此因为平台中信息是错误的,我们通过给县编委出函的形式,予以更正。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王刚确实为被告处司机,劳动合同也在履行,但不能否认2009年已经由被告落为工勤编的事实,而工勤编和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及福利是存在差距的;对于原公安局政治处主任江成德证实材料,原告认为此人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而且根据证据规定,证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从证据内容上看,江成德陈述编制落为原告名下属于被告的错误,这与刚才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相互矛盾,黑龙江的王刚否认自己在乾安有编制。对于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原告认为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在这封介绍信里,并没有王刚的身份证号码,不能证明王刚本人的身份,而且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人事关系的唯一的合法证据,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勤人员名册以及编制证号码,仅凭调动介绍信是无法证明人事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介绍信只是落编的前置程序,而名册是落编的结果。对于乾安县公安局的文件,原告认为: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都存在异议,首先文件是被告自行出具的,相当于自我陈述。在这份文件中,证明另外一个王刚解除人事关系的事件是2017年2月,被告人在答辩时陈述至今与王刚还存在人事关系,根据公积金缴纳证据,也证明了被告一直为另一个王刚发放公积金,被告的陈述是自我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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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庭提问的被告是否为你缴纳公积金的问题,原告回答:原告是由被告发放工资,公积金也由被告一直进行缴纳,而且哈尔滨王刚在被告向其支付工资期间,已经是哈尔滨特警大队的民謦。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不可能在两个国家机关同时领取工资,这也是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后,原告辩称: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了工勤人员名册,在此名册中能够证明原告王刚在被告处落有工勤编,既然原告享有工勤编,被告自然应向其支付与工勤编相符的工资及福利,被告一直在陈述2009年曾经招录另外一名王刚进入乾安县公安局工作,但根据原告在开庭前的调查,哈尔滨王刚的真实工作单位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工作期限3年有余,而被告却一直为哈尔滨的王刚支付工资及公积金,这两个事实是互相矛盾的,因为哈尔滨王刚只有一个,他自己否认在被告处工作,而事实上,也确实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为其支付工资的行为匪夷所思。工勤人员名册是认定人事关系的唯一合法证据,如果被告认为当时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错误的将原告落为工勤编,应该提交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如果被告存在这样的错误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原告也有权利向被告进行追偿,作为国家机关,乾安县公安局属于政府部门,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权威性,出尔反尔的行为对其树立合法的权威性并没有好处。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否认工勤编的存在,因为落编时间为2009年,被告对于这一事实并没有及时告知原告,所以原告才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放弃了对工勤编权利的主张。

被告在其发表辩论意见时称: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人事关系的成立应该具有招聘录用调配的手续,原告不具有这些手续,仅仅是因为当时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原告的信息错录到编制系统,这证明不了人事关系的成立,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也就不存在补发工资及福利12万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所提交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和江成德的证实材料,足以证明,被告认为应该所说其他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

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对于法庭提问的原告是否一直在被告单位上班的问题,被告称:“原告确实在我单位十多年了。”但是,在辩论阶段被告却称:与原告不存在人事关系。原告认为这种说法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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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那份江成德的证实材料,虽然是被告的证据,但是该份证言的最后有一句话却特别耐人寻味。这份证言在证明公安局已经撤销哈尔滨王刚工勤编过程时说:“为此,我们曾先后两次找到刑警队司机王刚的父亲王晓春(男,1953年1月生人,乾安县公安局民警)要求配合撤销。对此,王晓春并无异议,同意撤销,但一直没有得到配合。”有律师就说了:这份证言与公安局的说法是相互矛盾的,等于是不打自招,他从另一个角度证明王刚的工勤编就是乾安王刚的。因为按照被告的说法既然这个工勤编不是司机王刚的,为什么还需要找人家的父亲“配合撤销”呢? 据了解,乾安县法院在9月19日开庭审理后三个月了,还没有做出判决,却要在12月20日再次开庭。据王刚介绍,对此事,吉林省公安厅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相信真相不久就会大白于天下。乾安县公安局是全国有名的优秀公安局,却发生了这样的怪事,不知道在这个局里,还有没有其他怪事。我们更不知道这出闹剧、怪剧还要演到什么时候。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宏冶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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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weixin300.com/a/shehui/20171218/107557.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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