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2000年人命案!院长插手案件,吉林省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审判监督16年作出10个法律文书,执法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
控告人:候凤琴,女,1956年3月1日生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宁里小区20号楼4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20204195603016328,电话:15944295168。
控告请求:请求国家司法机关领导明察;吉林市院长插手2000年人命案,吉林省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作出10个法律文书,执法人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要求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等赔偿!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000年起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6时,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营部李启路等4人到原告家安装卷闸门时,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没有告知!结果掉下来的水泥块砸在张树余的头上……于5月27日死亡”。(证:第2008号卷宗7页)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审监庭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大约5月份,到原告处时有我、李启路、还有李启路的大舅哥,当时在新刨的门洞上还有一排砖没有砸下来,我说这个砖一震动的话就会掉下来了,所以要砸下来,不然会砸坏人的,李启路的大舅哥就砸了一下,我跟死者是平行站在门口的,我是斜头看着,死者是仰脸看着,所以掉下来的砖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我是亲眼看着死者被砸的”!(证;(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6页)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上,鸿基卷闸厂李启路、唐军产4人到原告处安装卷闸门。李启路指着唐军产给原告介绍说“这是我们老板”唐军产点头说“是”!李启路正在这边绑梯子,原告是正在看着李启路绑梯子,准备工作还没做完,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44岁丈夫砸伤致死是被告唐军产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赔偿!
院长插手2000年人命案:
吉林省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审判监督16年作出10个法律文书,执法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案件事实!
(第1个)吉林市昌邑法院审判长杨明;2000年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没见过原告,作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制造原告撤诉假案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被逼含冤而死!
2000年案件事实经过;2000年5月22日早上,鸿基卷闸厂李启路、唐军产4人到原告处安装卷闸门。李启路指着唐军产给原告介绍说“这是我们老板”唐军产点头说“是”。李启路正在这边绑梯子,原告是正在看着李启路绑梯子,准备工作还没做完。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 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将我44岁丈夫张树余头部砸伤,当即送往吉林市医院抢救……5昼夜没能抢救过来……于5月27日去世……从事故发生到我丈夫死亡,唐军产让李启路一直跟着,张树余去世当日在原告家,拿出票据和被告李启路当面结算医疗费5.1万元 ! 李启路说“先把张树余后事处理完再商议赔偿问题”!张树余出殡后,唐军产李启路再没露面不给任何赔偿!
2000年7月10日,昌邑区文庙街道司法所宋建路来到侯凤琴家拿出蓝本说是有证的律师帮助打官司。宋建路说“砸墙的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人注意没有告知,发生砸人死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5.1万医疗费、死亡赔偿20年工资、老人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四项赔偿30多万,诉讼费近4万元是被告承担,原告是先垫交诉讼费”!侯凤琴把张树余单位给的7000元抚恤金钱全部交给宋建路同时告诉他“你不许给我签任何字,我不明白的你告诉我”!宋建路写收条就说“结案再结算7000元这笔账和代理费”!原告姐俩要和宋建路一起去法院,宋建路说开庭你们再去。代理人宋建路拿原告侯凤琴7000元钱和5.1万元医疗费票据、被告银行账号和李启路身份证在昌邑法院起诉被告唐军产李启路要求死亡四项赔偿!原告家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饭店担保。代理人宋建路告诉原告说“在法院先垫交了300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法院扣押了被告银行账号和卷闸厂全部资产,你家合法权益完全能够保证”!2000年7月25日,代理人宋建路通知原告说“法院先给部分现金到吉大银行签字”。原告姐俩一起到银行,宋建路指着银行里的3男说“他们是法院办案法官”! 3男办案人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医疗费不让写收条,其中1男办案人拿出事先写好的5.1万条子(侯凤琴诉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处李启路等两被告民事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壹仟园)说“我们和两被告协商先给你5万1医疗费,”原告在这两个位置签字他都不让,他指定位置让原告签字还说签在这,还让签字,他拿起来没有字是白条,拿走了5.1万条子和白条!原告当时问代理人宋建路“怎么让签两个字没有字是白条,”代理人宋建路说“没事法院还得签字,我刻你戳给你盖章行不?”原告第二次告诉代理人宋建路“你不许刻我戳你不许给我签任何字。”代理人宋建路从银行直接领原告姐俩到昌邑法院财会室;财会女给原告500元钱,让原告在收据上签字,不给原告签字的收据给7月18日保全收据,又让原告写“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500元”条子留下。等开庭,法院一直不开庭。原告在街道找不到代理人宋建路,询问几个人都说他下岗不知道去哪了?(找派出所)原告姐俩在法院里一直找不到在银行给5.1万医疗费的3男办案人不知姓名,询问立案大厅的法官说“法院没受理你的案件”!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了!2000年原告下岗,孩子10岁,八旬老公爹没有退休金,丈夫被砸致死,失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老泪纵横“是法院坑了咱家,是法官逼我没有活路了”八旬老人一直流泪不吃不喝几天被逼含冤而死!两条人命!原告多年止不住冤屈的泪,头全肿了,一度不认识熟悉的人,出门多次找不到回家的路,原告的儿子遭受了更可怕精神伤害……法官渎职坑害原告一家人!原告姐俩多年一直不断在法院寻找3男办案人,拿保全收据多次到档案室查找卷宗,查卷女法官就说“没有你卷宗”!案件8年后, 昌邑法院纪检主任夏中民亲自到档案室,查卷女法官看见纪检主任,马上拿出卷宗!原告在卷宗上看到3男办案人姓名;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姜淑清、郝喜胜,不知道他们是谁!卷宗上写撤诉,原告不知道案件撤诉!在卷宗里发现;代理人宋建路拿走原告5.1万医疗费票据,在起诉状写4.8万元,卷中里只有1.6万多票据!要求四项赔偿写三项!3男办案人在银行拿走的5.1万条子被添写伪造“原告同意撤诉”撤诉书!没有白条!有审判长杨明伪造事实的工作记载和裁定书,送达证和代理人宋建路签字,盖昌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不知道昌邑法院3男办案人是谁?不开庭,伪造撤诉书,制造原告撤诉假案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原告姐俩从昌邑区……上访告状至北京最高检察院发回)案件10年后,2010年7月,纪检主任夏中民拿出被告唐军产协议书和5.1万收条是复印件!夏主任说“是从卷闸厂拿来的”! 2000年7月25日3男办案人在银行拿走的白条,被添写伪造“原告侯凤琴同被告唐军产达成和解协议书”!3男办案人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医疗费不让写收条,给被告唐军产伪造原告侯凤琴名字的5.1万收条!2010年昌邑法院要开听证会,纪检主任夏中民和原告姐俩说出“法院的办案人不是3男,卷宗上的办案人是3女1男,只有郝喜胜1男,审判长杨明是女的”!原告姐俩震惊!在法院里一直找不到在银行给5.1万医疗费的3男办案人,案件10年后,3男办案人变成3女1男,审判长杨明是女的!昌邑法院法官就是这样渎职枉法坑害当事人十几年!2010年11月23日昌邑法院开听证会,院长张德军在会上指着一女说“这是办案审判长杨明”!审判长杨明案件10年后,在昌邑法院听证会上见到原告侯凤琴!在听证会上,审判长杨明拿着工作记载说“时间太长记不清了都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卷宗里应当是记录开庭笔录!审判长杨明伪造事实的工作记载就是做假案证据!
2000年7月25日,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医疗费不让写收条,指定位置让原告签字事先写好的5.1万条子还有白条,代理人宋建路在场!7月25日在5.1万条子名头上添写“撤诉书”伪造撤诉书“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一千元,原告同意撤诉” 在2008号卷宗里 !7月28日在白条上添写和被告唐军产伪造侵权协议书“原告侯凤琴同被告唐军产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一千元,原告侯凤琴不得再以此事件进行起诉,原告撤诉”!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医疗费不让写收条,给被告唐军产伪造原告侯凤琴名字的5.1万收条!(全部都是代理人宋建路笔迹)2000年7月25日代理人宋建路从银行直接领原告姐俩到昌邑法院财会室退诉讼费;财会女给原告500元钱,让原告在收据上签字,不给原告签字的收据给7月18日保全收据,又让原告写“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500元”条子留下。审判长杨明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没见过原告,8月9日给财会作出退诉讼费通知单“退70—430开诉讼保全”! 8月30日冒用合议庭名义作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伪造事实“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双方争议事项已用协商办法解决……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原告承担一半”!作出送达证和代理人宋建路签字,盖昌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 !9月30日以工作记载伪造事实“原告侯凤琴诉被告鸿基材料经销部赔偿一案,办案人接案后,在排期开庭当天,原告到庭,表示该案双方已协商,其已写好撤诉书,故将撤诉书交至本院,并提出要求退一半诉讼费”! 内外勾结伪造事实制造原告撤诉假案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被逼含冤而死!做到被告唐军产协议书三个条件“赔偿原告5.1万医疗费、原告不得起诉、原告撤诉”剥夺诉讼权利 !(证;代理人宋建路7000元收条、5.1万条子和白条、500元条子和保全收据、被告唐军产的协议书和5.1万收条、撤诉书、退诉讼费通知、裁定书、送达证、工作记载、城市晚报)
(第2个)案件11年后,吉林市昌邑法院院长王玉堂作出(2011)昌民监字1号裁定书;认定昌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裁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证;(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和送达证、(2011)昌民监字1号裁定书)
(第3个)吉林市昌邑法院审监庭一次再审;审判长孟良平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000年人命案(一)查明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证据!查明被告唐军产没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证据 !查明被告唐军产和原告代理人宋建路他们伪造协议书证据!查明2000年案件全部伪造事实!(证;代理人宋建路证实第1号卷宗37页,被告唐军产证实第5号卷宗39页、第1号判决书6页,第2008号卷宗)(二)根据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不根据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4701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694020元!根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7238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判决死亡赔偿金344766元(20年*17238元=344766元)判决被告唐军产赔偿原告侯凤琴552327元承担诉讼费2930元,作出(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证;原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第1号判决书)
吉林市昌邑法院院长王玉堂插手案件作出指示“请伟志认真把握关键环节,同中院沟通到位,之后下判,” (证;昌民再字第5号卷宗23页)
(第4个)被上诉人侯凤琴在代理审判员张利宏送达的裁定书上看到审判长赵春梅名字不知道是谁!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赵春梅对被告唐军产上诉2000年人命案;故意违反上诉案件法律规定,不组成合议庭,不见上诉案件人,在裁定书上伪造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冒用合议庭名义作出(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532号裁定书;一、撤销吉林市昌邑法院(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二、发回吉林市昌邑法院重审。剥夺上诉权利!(证;卷宗询问笔录,第532号裁定书)
(第5个)吉林市昌邑法院审监庭二次再审;审判长崔雪俊(一)故意违背一次再审已经查明事实证据,认定审判长杨明2000年全部伪造事实再次陷害原告!(二)故意伪造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没有记载!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伪造死亡赔偿金345612元!判决不给死亡赔偿,原告承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作出(2013)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组成合议庭二次再审4个裁判书2000年人命案;原告侯凤琴在法庭上拿着证据,陈述2000年人命案4个裁判书案件事实经过!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一)查明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证据 ! 查明被告唐军产没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证据 !查明被告唐军产和原告代理人宋建路他们伪造协议书证据!查明2000年案件全部伪造事实!
证据1; 代理人宋建路证实;是法院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现金“当时是在银行直接拿走的现金,是法院郝喜胜还有其他2个人在银行,将冻结账户解封后,在银行直接将5.1万元让侯取走了”!(证;昌民再字第1号卷宗37页)
证据2; 被告唐军产的信访书证明; 被告唐军产的五万一千元钱交给了法院审判官,法院审判官交给了侯凤琴。“因为法院的审判官在当年确实收受了唐军产的51000元钱交给了侯凤琴,这是不正义的事实是铁的事实”。(证;昌民再字第5号卷宗39页)
证据3; 被告唐军产协议书上写着“原告侯凤琴同被告唐军产达成协议……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昌邑法院一次再审审判长孟良平在法庭上让被告唐军产拿出协议书原件……被告唐军产在法庭上拿出了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原件没有复写,证明协议书没有一式二份,不存在原告侯凤琴和被告唐军产双方签字!
证据4; 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审监庭一次再审的法庭上证实;是和代理人宋建路他们签字协议书! “关于和解协议,是原告找的律师过来找我的,原告律师找我说和解,说要赔6万元钱,是他们起草的协议,我签的字”。(证;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6页 )
所有证据证明;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医疗费! 被告唐军产没给原告侯凤琴五万一千元钱! 被告唐军产和代理人宋建路他们签字伪造协议书!
2000年7月25日,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医疗费不让写收条,办案人郝喜胜拿出事先写好的5.1万条子(侯凤琴诉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处李启路等两被告民事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壹仟园)说“我们和两被告协商先给你5万1医疗费,”原告在这两个位置签字他都不让,他指定位置让原告签字还说签在这,还让签字,他拿起来没有字是白条,拿走了5.1万条子和白条!代理人宋建路在场!7月25日代理人宋建路在5.1万条子名头上添写“撤诉书”伪造撤诉书“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一千元,原告同意撤诉”在2008号卷宗里!7月28日代理人宋建路在白条上添写和被告唐军产伪造侵权协议书“原告侯凤琴同被告唐军产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一千元,原告侯凤琴不得再以此事件进行起诉,原告撤诉”!办案人郝喜胜3男在银行给原告侯凤琴5.1万元医疗费不让写收条,代理人宋建路和被告唐军产伪造原告侯凤琴名字的5.1万收条! 7月25日代理人宋建路从银行直接领原告姐俩到昌邑法院财会室退诉讼费;财会女给原告500元钱,让原告在收据上签字,不给原告签字的收据给7月18日保全收据,又让原告写“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500元”条子留下!审判长杨明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没见过原告,8月9日给财会作出退诉讼费通知单“退70—430开诉讼保全”! 8月30日冒用合议庭名义作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伪造事实“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双方争议事项已用协商办法解决……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原告承担一半”!作出送达证和代理人宋建路签字,盖昌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9月30日以工作记载伪造事实“原告侯凤琴诉被告鸿基材料经销部赔偿一案,办案人接案后,在排期开庭当天,原告到庭,表示该案双方已协商,其已写好撤诉书,故将撤诉书交至本院,并提出要求退一半诉讼费”! 内外勾结伪造事实制造原告撤诉假案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被逼含冤而死!做到被告唐军产协议书三个条件“赔偿原告5.1万医疗费、原告不得起诉、原告撤诉”!案件10年后,在昌邑法院听证会上见到原告侯凤琴!(证;2000年案件事实经过、5.1万条子和白条、500元条子和保全收据、被告唐军产协议书和5.1万收条、退诉讼费通知、撤诉书、裁定书、送达证、工作记载、昌邑法院听证会)
所有证据都在!被告唐军产和他的律师张继存在法庭上辩解;原告和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完毕,和解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证;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7页)审判长崔雪俊在法庭上蛮横无理说出“该协议份数不是该协议有效条件”!认定审判长杨明2000年全部伪造事实再次陷害原告!(1)被告唐军产的协议书系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其真实性予以确定!(2)原告侯凤琴同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销处的法人代表唐军产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3)原告侯凤琴2000年7月28日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唐军产于当日给付原告51000元,原告侯凤琴7月28日给被告唐军产出具收条一张!(4)(2000)昌民裁字2008号裁定书送达证一份,证明和解确实存在,双方自愿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5)原告侯凤琴于2000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6)本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7)于2000年8月30日向宋建路送达了(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书!(8)张树余父亲张永海的死亡和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9)但该裁定末直接向原告侯凤琴送达,裁定书尚末发生法律效力!(证、第5号判决书9、10、11页)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二)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被告唐军产责任,判决被告唐军产赔偿承担诉讼费!
证据1; 2000年起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6时,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营部的李启路等4人到原告家安装卷闸门时,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没有告知!结果掉下来的水泥块砸在张树余的头上……于5月27日死亡”。(证;第2008号卷宗7页)
证据2;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审监庭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大约5月份,到原告处时有我、李启路、还有李启路的大舅哥,当时在新刨的门洞上还有一排砖没有砸下来,我说这个砖一震动的话就会掉下来了,所以要砸下来,不然会砸坏人的,李启路的大舅哥就砸了一下,我跟死者是平行站在门口的,我是斜头看着,死者是仰脸看着,所以掉下来的砖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我是亲眼看着死者被砸的”!(证;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6页)
证据3; 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上,被告鸿基卷闸厂李启路、唐军产4人到原告处安装卷闸门。李启路正在这边绑梯子,原告是正在看着李启路绑梯子,准备工作还没做完,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丈夫砸伤致死是被告唐军产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等赔偿!
证据4;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根据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不根据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4701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694020元!根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7238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判决死亡赔偿金344766元(20年*17238元=344766元)(证;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12页)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没有记载!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被告唐军产、李启路指挥不利,致使被害人张树余被砸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被害人张树余应当知道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伪造死亡赔偿金345612元(14.006*20年+21.828.44元+43.657.76元)三项数额相加总数是345612元!判决不给死亡赔偿原告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作出(2013)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书。
二、原审被告唐军产赔偿原告侯凤琴;治疗费16464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费500元、丧葬费13115元、死亡赔偿金344760元、赡养费54572、抚养费87315元,精神损害赔偿3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金额552327元。扣除唐军产已赔偿的5.1万元。被告唐军产赔偿原告侯凤琴501327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430元,合计金额2930元由原审被告唐军产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12页)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第二次)撤销本院(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书。
二、原审被告唐军产、李启路赔偿原告侯凤琴治疗费16464元、 护理费650元、伙食费500元、 死亡赔偿金345612元、 丧葬费13115元、 合计376341元的 80% 即301073元,扣除原审被告唐军产已赔偿的57500元,尚应支付243.573.42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968元,判决原告侯凤琴负担5475元,被告唐军产、李启路负担1493元。保全费430元由被告唐军产李启路负担。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死亡赔偿金345612元,判决不给赔偿5年老人赡养费54572元和8年子女抚养费87315元 ,判决不给死亡赔偿, 判决被害人张树余承担全部判决数额20% !判决原告承担2000年诉讼费2500元保全费430元不写在判决书上,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证;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14页)
原告侯凤琴姐俩拿着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证据在昌邑法院审监庭找到审判长崔雪俊质问;2000年起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6时,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鸿基材料经营部的李启路等4人到原告家安装卷闸门时,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没有告知!结果掉下来的水泥块砸在张树余的头上……于5月27日死亡”。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大约5月份,到原告处时有我、李启路、还有李启路的大舅哥,当时在新刨的门洞上还有一排砖没有砸下来,我说这个砖一震动的话就会掉下来了,所以要砸下来,不然会砸坏人的,李启路的大舅哥就砸了一下,我跟死者是平行站在门口的,我是斜头看着,死者是仰脸看着,所以掉下来的砖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我是亲眼看着死者被砸的”!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丈夫被砸致死是被告唐军产全部责任。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原告死亡赔偿!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判决被告唐军产赔偿承担诉讼费!所有证据都在,你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没有记载!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被告唐军产和李启路指挥不利,被害人张树余应当知道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伪造死亡赔偿金345612元,判决不给死亡赔偿,原告承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崔雪俊看着所有证据和侯凤琴姐俩喊出“你们爱上哪找就上哪找去吧”!
(第6个)原告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5个裁判书上诉! 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石刚;在法庭上查明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告知,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上诉人丈夫被砸死亡”!在判决书上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张树余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明知道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侯凤琴承担上诉费14138元(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看着侯凤琴姐俩拿出的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证据,作出答疑“本案是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合议庭没有权利改变,院长是徐金波,你们不要在中院申请再审,你们拿证据去省高院申请再审吧”!
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石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5个裁判书逐个审查事实证据!侯凤琴在在法庭上拿着证据,陈述2000年人命案5个裁判书案件事实;昌邑法院审判长杨明2000年不开庭没见过原告,作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裁定书伪造事实“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制造原告撤诉假案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被逼含冤而死! 案件10年后在昌邑法院听证会上见到原告!案件11年后,昌邑法院院长王玉堂作出(2011)监字1号裁定书;认定昌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第200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赵春梅对被告唐军产上诉2000年人命案;不见上诉案件人作出第532号裁定书;撤销吉林市昌邑法院(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所有证据)
2000年起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没有告知!结果掉下来的水泥块砸在张树余的头上……于5月27日死亡!(证;第2008号卷宗7页)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审监庭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大约5月份,到原告处时有我、李启路、还有李启路的大舅哥,当时在新刨的门洞上还有一排砖没有砸下来,我说这个砖一震动的话就会掉下来了,所以要砸下来,不然会砸坏人的,李启路的大舅哥就砸了一下,我跟死者是平行站在门口的,我是斜头看着,死者是仰脸看着,所以掉下来的砖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我是亲眼看着死者被砸的”!(证;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6页)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5月22日早上,被告鸿基卷闸厂李启路、唐军产4人到原告处安装卷闸门。李启路正在这边绑梯子,原告是正在看着李启路绑梯子,准备工作还没做完,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丈夫砸伤致死是被告唐军产责任,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赔偿!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证;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6页)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没有记载!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被告唐军产、李启路指挥不利,致使被害人张树余被砸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被害人张树余应当知道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证;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13、14页)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一)支持5年老人赡养费54572元(二)支持8年子女抚养费87315元。(三)根据调查张树余生前是吉林市绿化管理处高级花卉工!不根据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4701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694020元! 根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7238元判决死亡赔偿金20年工资,死亡赔偿金344766元 (20年*17238元=344766元)(证; 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10页)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判决;计算后计入赔偿金(一)法律规定5年老人赡养费54572元!审判长崔雪俊计算;张树余抚养人有父亲张永海。张永海已于2001年12月死亡,故应当支持2年的生活费即21828.44元(10914*2年)判决赔偿2年21828元,再扣20% 4365元,判决赔偿17463元,老人赡养费一项少判决赔偿37109元!(二)法律规定8年子女抚养费87315元!审判长崔雪俊计算除以2; 张树余抚养人一子(1989年11月16日出生)应当支持8年生活费(10914*8/2)即43657.76元 !判决赔偿一半43657元,再扣20% 8731元,判决赔偿34926元,8年子女抚养费一项少判决赔偿52389元!(三)伪造死亡赔偿金345612元(14.006*20年+21.828.44元+43.657.76元)三项数额相加总数是345612元,判决不给死亡赔偿!(证;第5号判决书13—15页)
审判长石刚查明2000年人命案全部事实真相!查明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告知,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上诉人丈夫被砸死亡”!在法庭上就问;“上诉人侯凤琴你要求死亡赔偿是多少钱”?侯凤琴回答“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要求赔偿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年工资694020元”!(证;被害人张树余事业单位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共设施管理业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审判长石刚在判决书上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张树余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明知道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侯凤琴承担上诉费14138元(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
上诉人侯凤琴姐俩拿着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证据,在吉林市中级法院528室请求审判长石刚答疑;2000年起诉状记载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没有告知!结果掉下来的水泥块砸在张树余的头上....!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2000年大约5月份,到原告处时有我、李启路、还有李启路的大舅哥,当时在新刨的门洞上还有一排砖没有砸下来,我说这个砖一震动的话就会掉下来了,所以要砸下来,不然会砸坏人的,李启路的大舅哥就砸了一下,我跟死者是平行站在门口的,我是斜头看着,死者是仰脸看着,所以掉下来的砖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我是亲眼看着死者被砸的”!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和李启路4人安装卷闸门,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任何人不知道有人砸墙发生砸人事故,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丈夫砸伤致死是被告唐军产全部责任,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赔偿!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判决被告唐军产赔偿承担诉讼费! 昌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没有记载 !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被告唐军产、李启路指挥不利,被害人张树余应当知道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判决不给死亡赔偿,原告承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你中级法院审判长石刚在法庭上查明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告知,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上诉人丈夫被砸死亡”! 在判决书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张树余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明知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侯凤琴承担上诉费14138元(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 审判长石刚看着上诉人侯凤琴姐俩拿出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证据,作出答疑;“本案是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合议庭没有权利改变,院长是徐金波,你们不要在中院申请再审,你们拿证据去省高院申请再审吧”!当场给上诉人侯凤琴一份!(证;吉民审字968号卷宗60页)
(第7个)上诉人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6个裁判书申请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要求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赔偿! 吉林省高级法院代理审判员侯佳询问;在场7个人不做记录没有签字!卷宗伪造听证伪造签字!申请再审人侯凤琴在快递送达的裁定书上看到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长李钟华名字不知道是谁!
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长李钟华;故意违反审判监督法律规定,不组成合议庭,不见申请再审人!在裁定书上伪造事实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故意违反再审法律规定!认定侯凤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程序》驳回再审申请,冒用合议庭名义作出适用法律错误(2014)吉民审字第968号裁定书,剥夺再审权利 !(证;受理案件通知书、快递、第968号裁定书、卷宗伪造听证)
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伪造事实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 侯凤琴姐俩到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诉;接待人说出“盖上吉林省高级法院大印就和吉林省高级法院没有关系了”。 到吉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接待人说出“不归我们”。 到最高法院沈阳巡回法庭控告;巡回法庭的法官对摆在石阶上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6本卷宗和所有证据逐个查看;“被告唐军产在昌邑法院一次再审法庭上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证据! 2000年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被告李启路、唐军产4人安装卷闸门,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我丈夫被砸致死是被告唐军产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等赔偿”! 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审判长杨明;不见原告,作出2000年第2008号裁定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证据是卷宗工作记载! 昌邑区法院院长王玉堂作出裁定书;原审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昌邑区法院审判长孟良平一次再审判决书;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判决被告唐军产赔偿承担诉讼费! 吉林市昌邑法院院长王玉堂插手案件证据! 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赵春梅对被告唐军产上诉案;不见上诉案件人作出裁定书,证据是卷宗询问笔录! 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审判长崔雪俊二次再审判决书;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伪造三方责任,判决不给死亡赔偿,原告承担诉讼费8405元,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石刚对原告侯凤琴上诉案;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637号判决书,证据答疑;本案是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合议庭没有权利改变,吉林市中级法院院长是徐金波!吉林省高院审判长李钟华对上诉人侯凤琴申请再审案;不见申请再审人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书剥夺再审权利,证据是卷宗听证笔录!查看完后,告知;你们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到吉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抗诉,要求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赔偿,他们应当提出抗诉,”给侯凤琴姐俩告知书!
(第8个) 吉林省检察院看到最高法院告知书后, 2015年4月20日作出吉捡控民受(2015)18号通知书受理申请监督案,没有审查监督案件!不收申请人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申请吉林省检察院监督请求抗诉申请书”说出“你申请再审是吉林市法院第637号判决,去吉林市检察院。” 再也不接待侯凤琴姐俩!(证;吉林省检察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9个) 吉林市检察院没有受理监督案;伪造事实“侯凤琴不服(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作出吉市捡民监(2015)22020000027号两次通知书,提请吉林省检察院抗诉!付婷2个检察官看完侯凤琴递交的“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申请吉林省检察院监督请求抗诉申请书”和证据,也不收,说出“我们检察院写监督申请,你的案子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第一次通知书“关于侯凤琴与唐军产、李启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7月8日以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27号再审检查建议书,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特此通知。2015年7月8日”! 第二次通知书“关于侯凤琴不服(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8月28日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特此通知。2015年8月31日”!侯凤琴姐俩第二次再问付婷2个检察官;“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书,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申请吉林省检察院监督请求抗诉,吉林省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你们吉林市检察院作出两次通知书“关于侯凤琴与唐军产、李启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侯凤琴不服(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一案”,你们提请吉林省检察院抗诉”?付婷检察官蛮横无理说出“我们吉林市检察院写的监督申请内容不能告诉你”! 拿着 2000年人命案6本卷宗7个裁判书送往吉林省检察院!(证;吉林市检察院两次通知书)
(第10个)吉林省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11个月,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收申请人侯凤琴“2000年人命案7个裁判书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申请吉林省检察院监督请求抗诉申请书”拿着2000年人命案6本卷宗7个裁判书,没有审查监督案件故意伪造事实;“侯凤琴因与唐军产李启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张树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第637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侯凤琴的监督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吉检民监{2016}22000000144号剥夺抗诉权利!2016年3月4日付婷检察官让签字,说出“我们所有程序都走完了,你找检察长都没有用”!(证;吉林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侯凤琴姐俩被逼再次进京上访控告;请求国家司法机关领导明察;吉林市院长插手2000年人命案10个法律文书,执法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伪造死亡事故发生事实枉法裁判不给死亡赔偿! 要求根据死亡事故发生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唐军产依法死亡等赔偿!
实名控告人 :侯凤琴
2018年6月10日